《世界近代中期生活习俗史》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世界近代中期生活习俗史- 第16节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入美国社会,衣食住行、婚丧喜庆、消遣娱乐完全美国化了,然而他们 

想方设法保持着祖国的习俗。因为习俗是移民同祖国的最后一点联系, 

谁也不愿意轻易割断。但必须指出的是,移民身上所体现出来的故国习 

俗已深深烙上了美国印记,已成为美国习俗文化的一部分。在新大陆, 

不论是哪一个国家的移民及其后裔,都毫无例外地宣称自己是美国人, 

他们按照典型的美国方式生活着。 



                               2。婚姻家庭 



     在移民初期,北美实际上是一个男人的世界。来到新大陆为自己或 

为旧大陆的主子寻求财富的人,如探险家、工匠、淘金者、捕兽人、渔 

民及其他冒险分子全都是男人。他们并不想长留新大陆,只是后来感觉 

新大陆地域辽阔、土地肥沃、大有发展前途,才决定永久性定居下来, 

因而也就需要女人来组建家庭。有人说,英国殖民所以能在美洲成功, 

是受了一小群妇女的帮助。此话有一定道理,根据“伦敦弗吉尼亚公司” 

的记载,最初移民之间经常发生斗殴、骚乱等现象,究其原因是没有爱 

情生活及家庭,置身于“大漠穷荒、凄凉美洲”,移民缺乏一种安定感。 

因此,英国统治者决定:“我们要替他们找妻子,使他们在弗吉尼亚如 

在家中一样。”果然,1619年,一艘船运来了90名英国妇女,她们准备 

充当吃苦耐劳的詹姆斯敦城定居者的老婆。这些勇敢的妇女受到了男移 

民的热烈欢迎,“他们极恳切地想娶她们为妻,只要他能表明供养一个 

女人的能力及偿还她的旅费,他就可以从这一班英国女子中挑选一个新 

娘了。”不过,他须先征得姑娘的同意,不能作强迫之事。移民就是以 

这种原始方式开始婚姻生活的。他们在新大陆建立家庭,繁衍子孙。 



     (1)婚姻的选择 

     新大陆地广人稀,生活环境十分艰苦,所以殖民管理当局要求所有 

的人都应当是家庭群体的一分子,所有成年人都应该结婚,反对独身, 

鼓励多生子女。17世纪中晚期,北美洲每一百人的结婚率为英国的两倍, 


… Page 48…

移民每户平均有8个孩子,而英国每户只有4个孩子。1636年,康涅狄 

格当局规定:“不结婚、不雇用仆人、又不是公务官员的青年男子,在 

没有得到市政府同意的情况下一律居家不得外出。”1656年,新哈文当 

局也规定,“凡独身的男女以后不能作官吏、议员、侨居或有房产,也 

不能在管辖地域内有住房。”哈特福德市向“独身男子”每周征收20先 

令的税金,“因为他自私而奢侈地离群索居”。某些地方的“独身男人” 

要双倍纳税。所以在新大陆,独身者是不受欢迎的,老处女被说成是“忧 

郁寡欢的人”,独身男子则被视为犯罪的可疑分子。许多地方当局还为 

未婚男女指定婚姻伴侣并强迫他们完婚。成年男女在结婚问题上没有选 

择余地,法律和舆论不允许他们离群索居,孤身一人渡过一生。 

     如果青年男女愿意结婚,他们有选择伴侣的自由,包办婚姻在新大 

陆不占主导地位。但是,青年男女在选择生活伴侣时,须先征得父母的 

同意。父母往往向即将成婚的子女提供一座房子和土地。康涅狄格州的 

婚姻法规定,“大凡没有自主权的男女或隶属于父母、主人、管理人等 

的支配的男女,不论婚姻的动机是什么或怎样适宜,但在没有通知及取 

得那些有上述关系的人的同意而结婚,若有不尽义务,不守这条法律的 

人,法庭得处以严格的惩罚;第三者若干涉这宗事而未先通知他受治的 

人,取得他们的同意,其刑罚相等。”新哈文也有同样的规定,成年男 

子要与某个未婚女子发生恋爱关系,而未征得女方父母、主人、管理人 

及至地方官员的同意,属违法行为;初犯者将被处以40先令的罚款。不 

过,青年男女的自由交往仍是允许的。马萨诸塞有青年男女结伴“步行 

或骑马到别城去的放荡风俗”。有时青年男女借口去演讲,其实“大多 

是在酒店和饭店恣情酬酒”。17世纪中期,一位英国旅行家曾在新大陆 

和一位漂亮姑娘骑马作长途旅行。尽管父母对子女的婚姻可以发表意 

见,然而父母不能强迫子女接受他(她)不中意的婚姻伴侣。 17世纪末, 

审判官塞缪尔·修厄尔曾为自己的女儿挑选了好几位男友,均因女儿看 

不中而作罢。 



     (2)结婚的程序及仪式 

     在新大陆缔结一桩婚姻,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首先当男女双方决 

定缔结婚姻、并取得父母同意以后,必须公布结婚意向,或者向地方当 

局领取结婚证书;其次由地方长官或牧师主持婚礼。 

     除南部殖民地以外,各地都有欲结婚者必须公布结婚意向的规定。 

在普利茅斯,结婚预告必须在集会上宣读3次,或者在公共场所张贴15 

天。在弗吉尼亚、卡罗来纳、佐治亚也是如此。凡不公布结婚意向的婚 

姻均被视为无效,并对当事人处以罚金。不过,1665年罗得艾兰州有一 

项补充规定,凡人们认为确是以夫妇身份共同生活的不应再追究其责 

任。在南部殖民地,欲结婚者须向总督申请领取结婚证,以后改为向州 

法庭领取结婚证。 

     由于婚姻被视作民间的一种契约,凡移居北美的英国清教徒把主持 

婚礼的仪式看作是地方行政长官的职责,而不是教会过问的事务。1646 

年,马萨诸塞州规定:“在这种司法制度下,除了地方行政长官,任何 

人无权批准他人的婚姻。在附近没有行政长官的地方则由州议会或议会 

代理机构批准结婚。”普利茅斯也制定了相类似的法律。直到1692年, 


… Page 49…

马萨诸塞和普利茅斯合并以后,牧师才有权为婚礼举行宗教仪式。但康 

涅狄格州、罗得艾兰州和新哈文市仍明文规定:婚礼须由地方行政长官 

主持。婚礼仪式没有具体规定。最初,人们仍习惯于在新郎家举行。不 

过在新英格兰,婚礼通常在女方家庭举行,祈祷、训词、唱歌等是婚礼 

的主要内容,显得十分拘谨。到了18世纪末,婚礼变得轻松、活泼多了。 

北美洲没有童婚的陋习。17世纪弗吉尼亚某镇女子的平均结婚年龄为 

22。8岁。而男子的结婚年龄更晚,平均婚龄约为27岁。 



     (3)家庭的破裂与再婚 

     在新大陆,人们的思想束缚较少,没有那么多的清规戒律,离婚较 

欧洲容易。在康涅狄格州也许没有比离婚更容易的事情了。“合理的及 

颇自由的离婚原因也是明确的,夫妻一体看待”;“质言之,康涅狄格 

在一切重要事情上早就采用现代文明国家的政策,差不多二百多年了”。 

1639—1692年,马萨诸塞州有40桩离婚案:其中27件由女方提出;13 

件由男方提出。审理结果是:25件判处解除婚姻;4件判决婚姻无效(2 

件是重婚,2件是男子娶叔叔的寡妇为妻);另2件判处起诉人离婚后可 

以再婚;5件驳回申诉;其余4件记载不详。在此40件案件中16件被指 

控犯有遗弃罪;9件指控犯有通奸罪,其它不详。从18世纪中期起,马 

萨诸塞州的离婚案急剧上升,1760年至1786年共有96桩离婚案:其中 

40件由男方提出;56件由女方提出。判决结果是:75件判处解除婚姻; 

3件被驳回;其它不详①。从离婚案的审理情况来看,通奸、遗弃、虐待、 

挥霍家产、不尽责任等均可作为提出或判决离婚的理由;而重婚、近亲 

结婚、行房事时发现男子阳痿,均属无效婚姻。需要指出的是,南部殖 

民地受英国婚姻习俗的影响很大,离婚较北部、中部困难一些。法庭往 

往不对离婚案件作出离婚判决,而仅允许夫妻双方分居分食。 

     在新大陆,早期移民面临的生活是相当艰苦的。他们要在荒野披荆 

斩棘,开创家业。变化无常的天气、印第安人的愤怒以及缺医少药,常 

使他们陷于绝望的境地,做妻子或丈夫的往往过早地去世。在大多数情 

况下,鳏夫或寡妇总是在几周乃至几天内就再度婚嫁,因为单独生活下 

去实在太困难了。当了三次鳏夫的男子与当了两次或三次寡妇的女人结 

婚的事亦不罕见。新罕布什尔州的一位总督娶了一位只当了10天寡妇的 

女人,而有人竟然在埋葬亡妻的当天就向人求婚。寡妇对男子有特殊的 

吸引力:一是她们有生活经验;二是她们往往拥有不少的财富。因此, 

美国早期领导人,象华盛顿、杰弗逊和麦狄逊等人都曾受过“寡妇迷惑 

的感情”的重大影响。华盛顿就与弗吉尼亚一位富有的寡妇结婚,增添 

了10万美元以上的财产,具备能过一种富裕豪华生活的条件。审判官塞 

缪尔·修厄尔在妻子死后不久就开始考虑再婚问题,他在日记中写道: 

 “今朝,我的心中计算独身好呢,还是婚姻生活好呢?”鳏夫与寡妇的 

婚嫁实际上是一场物质交易。修厄尔在向一位漂亮的寡妇求婚时,愿意 

每年供给她50英镑,该寡妇嫌开价过低,修厄尔表示“这似乎是供给的 

定度,不能再增加了”,于是谈判中止,求婚失败了。不久,他又向另 

一位寡妇发起了进攻。这位寡妇故作姿态地表示,她不能离开她的家庭、 

子女、邻居和生意。在修厄尔的穷追不舍下,这位寡妇终于开出了底价, 

并且宣称“她的马车应该安上车轮,使它不致生锈”。修厄尔在日记中 


… Page 50…

写道:“我说,要是我先她而死,我每年给她一百镑。又问,要是她先 

死,她愿意给我若干?并且说,我愿意给她考虑的时间。”后来,该寡 

妇听说修厄尔立下遗嘱把财产留给子女,感到非常生气,这次婚姻又告 

吹了。紧接着,修厄尔向另一位名叫季布斯的寡妇求婚,以每年供给她 

40英镑而成交了。几天以后,修厄尔先生与季布斯女士的结婚公告就发 

表了。 



     (4)性道德 

     由于受英国清教教义的影响,新大陆对性行为有着严厉的法规。除 

了普列茅斯、罗德艾兰州以外,最初各地对于通奸的处罚均是死刑。普 

利茅斯流行一种强迫犯通奸罪的佩戴“红A”标记的风俗,以此羞辱违禁 

者。1639年,有一位妇女因犯通奸罪被缚在大车后面受鞭笞,然后在她 

的左袖上系了一个“红A”标记,如果她外出时不带这个标记,就要用“灼 

热的烙铁烫她的脸”。以后“红A”标记风俗得到了法律的认可。1794 

年,马萨诸塞州从法律上接受了这种不人道的陋习。罗得艾兰州对于通 

奸者的处罚是:“用绳索绑住他(或她)的头颈。白天把他(或她)绑 

在绞刑架上示众一小时。把她 (或她)从绞刑架放下来,送回监狱的路 

上,当众在他 (或她)赤裸的背上鞭笞三十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