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欣赏,“在夜”淫乐,“瘦欲无形,越看越怜惜,此用之在目者也:
柔若无骨,愈视愈奈抚挚,此用之在夜者也。”有一个名叫方绚的人,
居然还为三寸金莲 (小脚)写了一本专著,即《香莲品藻》。在书中,
他列香莲为“五式”、“三贵”、“九品”、“十八称”,以及“三上、
三中、三下”等,还为小脚定了四条禁忌。在封建士大夫的提倡下,清
代缠足之风盛行,不缠足的汉族妇女是找不到婆家的。男人对女人的小
脚备加重视,女人亦以三寸金莲自夸。苏州有一首山歌,即 《缠金莲》
反映了当时的崇尚和喜好。“佳人房内缠金莲,才郎移步喜连连:‘娘
子阿!你的金莲长得好,宛如冬天断笋尖;又好象五月端阳三角粽,又
是香来又是甜;又好比六月之中香佛手,还带玲珑还带尖。’佳人听,
红了脸: ‘贪花恋色能个贱,今夜与你二头睡,还要请你尝尝断笋尖。”
①
清代士大夫除了好金莲以外,还有“处女癖。”士大夫的“处女癖”
对民间影响很大,寻常人家对此事亦看得很重,出现了结婚后新郎谓新
娘不是处女而毁婚的风俗。俞樾的《右台仙馆笔记》有一条“永平弊俗”
云:“直隶永平县某处,其地闺范极严,凡女子初嫁,母家必使侦探。
成婚之次日,夫家鼓乐喧阗,贺客杂踏,则大喜;若是日■然,则女家
为之丧气,女子留否,惟夫家为政,不敢与争矣。积习相传如此,虽其
意固善,然亦弊俗也。”如果新娘子是处女,而男方故意毁婚,女方家
庭可向官府提起诉讼,迫使男方完婚。俞樾记载道:“有王姓嫁女于李
氏,却扇之夕,李以新妇貌陋嫌之。次日,托言非处子,不举乐,仍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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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妁送归母家。女幼失母,随其嫂以居,嫂知小姑无他,乃问咋夜洞房
事,则固未合欢也。嫂曰: ‘然则安知其下不贞欤?力言于翁,使翁讼
于官。官命騐之,果守礼谨严之处子也,乃判李姓仍以鼓乐迎归。“尽
管明代对女子是否处女也看得很重,然而清代较明代更加严格,并形成
了整个社会的一种风气,女性亦认此事为当然。
宋以前,下层平民通行的婚姻形式是一夫一妻制。明代对庶人纳妾
作了规定,”庶人于年四十以上无子者,许选娶一妾”。清代对纳妾之
事不作限制,纳妾遂成为颇为盛行的社会婚姻现象。妾亦有等级。一等
是二房,二等称姨娘,三等是通房丫头。清代各家族在记载族谱、家谱
时,必须以严格的措词来记载各种不同的婚姻关系,不能乱了嫡、庶次
序,诸如:“妻生则书娶,死则书配;妾日侧室。明嫡、庶也。”“各
公妻室,凡明媒正娶者书配,继室为继配,妾为侧室,其余来历未明及
不以礼聘者均刷去。”“妾无出不载。”妾的地位很低,有些形同女佣、
仆役,承担着极为繁重的家务劳动;有些不容于大妇,郁郁而死,或被
迫远走高飞。《清稗类钞·风谷类》记载:“粤人好蓄妾,仅免饥寒者
即置一姬,以备驱使。且以其出身率为侍婢,而烹调浣濯缝纫等事皆所
惯习。一家既无多人,于是令其兼任梳头、烹饪二事,甚者洁除圊溷之
役,亦令为之。自可不雇女佣,以节糜费。其小康者,则置二妾或三妾,
一切役务,均委之若辈。诸妾亦承奉周至,不敢少懈。”
值得注意的是,清代有女性同性恋的现象,而且此风曾有越演越烈
之势,野史、笔记对此有详细记载。诸晦香 《明斋小识》卷十二《二女
同死》云:“海盐祝公,掌教上海书院,挚爱妾偕至;居相近,有待字
之女,弱态盈盈,能诗善绣,为芳闺良友。未几女适人,唱随不笃,愿
空房伴孤帐,谨守女箴,持斋礼佛;暇或诣祝,挑动款语,恒至雨夜,
绵绵不寐。九月中,忽于人定后,启户齐出驱口,冥搜无迹,凌晨浮于
河,两女犹紧相偎抱。”张心泰《粤游小志》亦有类似记载:“广州女
子多以拜盟结姊妹,名为金兰会。女出嫁后,归宁恒不返夫家,至有未
成夫妇礼,必俟同盟姊妹嫁毕,然后各返夫家,若促之过甚,则众姊妹
相约自尽。”“近十余年,风气又复一变,则竟以姊妹花为连理枝矣。
且二女同居,必有一女俨若藁砧者①。然此风起自顺德村落,后传染至
番禺、沙茭一带,效之更甚,则省会中亦不能免。又谓之拜相知,凡妇
女订交后,情好绸缪,逾于琴瑟,竟可终身不嫁。”那么这种女性同性
恋现象始于何时,又为什么会形成一种流传颇广的社会风气呢?《清稗
类钞·风俗类》认为:“或曰:始于丝厂女工。粤省丝业,以顺德为甚,
其所用女工常至数百人。女工之感情既日洽,遂有择其平日素相得者,
结为金兰之契,其数仅为二,情同伉俪。后佣妇多效之,浸假而大家闺
秀亦相率效尤,乃成风气矣。其契约成立之手续,必双方允洽。如双方
有意,其一方必先备花生糖、蜜枣等物,为致敬品,若既已受纳,即为
承诺,否则为拒绝。至履行契约时,或遍请朋侪作长夜饮,而其朋侪亦
群往贺之。此后,坐卧起居无不形影相随。契约既成立,或有异志,即
指为背约,必被殴辱。若辈更择有后代 (嗣女——引者注),以继承其
财产。其嗣女复结一金兰契,若媳妇然,与血统之关系无以异也。”
②衣食住行 满族入关以前,服饰以“(红)缨帽箭衣”为特点,
故有红缨满洲之称,与明朝之“方巾大袖”(士人)、“纱帽圆领”(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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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有显著区别。入关之初,曾一度允许汉人仍着明装,在服饰方面保
持着两民族间的暂时妥协。“我朝之初入中国也,衣冠一承汉制,凡中
朝之臣皆束发顶进贤冠,为长袖大服,分为满汉二班。”②顺治二年(1645
年),满清王朝的统治已初步巩固,于是对服饰进行大变革,严令汉族
臣民剃发留辫,“俱依满洲服饰,不许用汉制衣冠”。顺治三年12月定
官民服饰之制,完全废止汉装,改用满式衣冠,从而形成了中国服饰史
上的第三次大变革。
清代的服饰有朝冠、吉服冠、常服冠、行冠、雨冠;衣有衮服、朝
服、补服、公服、龙袍、蟒袍、常服袍、行袍行裳、端罩、行褂、马褂、
常服褂、雨衣雨裳;学生有操衣、操帽以及平时的便服、便帽等。
由于清代官服无品色之制,均着石青袍褂,所以官员品级用补子和
帽顶来区分。文官一品补子为仙鹤,二品锦鸡,三品孔雀,四品雁,五
品白鹇,六品鹭鸶,七品鸂鸶,八品鹌鹑,九品练雀;武官一品麒麟,
二品狮子,三品豹,四品虎,五品熊,六品彪,七品犀牛,八品也是犀
牛,九品海马。
文、武官员顶戴相同,一品红宝石顶,二品珊瑚顶,三品兰宝石顶,
四品青金石顶,五品水晶顶,六品砗磲顶,七品素金顶,八品花金顶,
九品也是花金顶。武官中之亲贵及有军功者,还赏戴花翎,即冠上向后
下垂拖着的一根孔雀尾的翎羽,尾端有灿烂鲜明的一圈,叫做眼,有单
眼、双眼、三眼花翎之分。因此清代的“顶戴花翎”和明代的“蟒袍玉
带”一样为官僚所重视。
清代官绅富商的便服为长衣袍衫,上身加穿一件马褂,马褂较外褂
为短,长仅及于脐,有长袖、短袖、宽袖、窄袖、对襟、大襟、琵琶襟
诸式。有时也在衫袍外面罩以紧身较短的马夹。头戴“西瓜皮帽”。裤
有单、夹、棉、皮等,腰间束以湖色或白色或浅色的束带。
因为清初服饰改革未涉及汉族女装,所以清代女装分为满汉两式。
满族妇女着不分衣裳的长袍,汉族妇女则仍以上衣下裙为主,服饰互为
影响。嘉庆22年上谕云:“至大臣官员之女则衣袖宽广踰度,竟与汉人
妇女衣袖相似,此风渐不可长。”但满族妇女无视禁令,仍我行我素,
以致出现“大半旗装改汉装,宫袍截作短衣裳”的现象。汉族妇女中亦
有效满装者。
满族妇女的长袍,袖口平而大,长可掩足,袖端及衣襟、衣裾镶饰
各色边缘。起初,长袍极为宽大,以后渐变为小腰身,领头也加高了。
在长袍上可加罩一件短小而又绣花的坎肩。这种长袍能较好地体现妇女
长身玉立的优美体型,逐渐受到汉族妇女的喜爱,被称为旗袍。
满族妇女的发式和鞋子也不同于汉族妇女。清初,“满装妇女辫发
于额前,中分向后,缠头如汉装包头之制,而加饰其上”。以后演变为
在头顶后左右横梳二平髻,因形似如意,故名曰如意头。一般左右横出
的髻的长度约有一尺。满族妇女所着的鞋子,形似花盆,俗称“花盆底”。
底以木为之,上宽下圆,高度多半为一寸至二寸间,亦有四五寸者。
汉族妇女仍着明装,以上身着袄、衫,下身束裙为主,以后则易裙
为裤。起初仅在上衣衣襟及袖端饰以镶绣,后来衣饰镶滚渐渐增多,甚
至有“衣身居十之六,镶条居十之四”者。裙子系在上衣之内。不过裙
子颜色颇有讲究,只有正室嫡妻才能着红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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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汉女发式仍沿袭明代。当时的发髻式样大多以苏州地区为尚,
如流行牡丹头、荷花头、钵孟头等式样。牡丹头是一种高髻,高度约在7
寸左右,鬓篷松而髻则光润,此种髻当系用假发衬垫,加以黏计光滑之。
荷花头与此式相似。钵孟头谓形如覆孟。此外还有一种堕马髻,发式呈
倒垂之状。以后又时兴元宝头。鬓发如翼两张而髻则叠发高盘,翘起前
后两股,中间插簪①。因为苏州地区的商品经济较其他地区发达,所以
该地区的服饰、发型左右着当时的风尚,各地翘首以望,积极模仿。
满清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在服饰方面制定了许多清规戒
律。例如规定庶民不得使用蟒缎、粧缎、金花缎、片金倭缎等上等衣料,
只许用花素、兰素缎、纱、棉布、夏布等;至于奴仆、戏子、皂隶连花
素各色缎绫都不许用,而只能用茧绸、毛褐、葛布、梭布等为衣。但是,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服饰上的禁规日渐废弛。清代中期江南市民在服
饰方面的越礼逾制已成普遍现象。华美的丝绸服装由官僚士绅的专用品
变为平民百姓的一般服饰,由只供少数人占有的奢侈品成为多数人都能
享用的普通消费品。乾隆年间的昆山才子龚炜在所著的《巢林笔谈》中
说:“吴俗奢靡为天下最,日甚一日而不知返,……予少时,见士人仅
仅穿裘,今则里巷妇孺皆裘矣;大红线顶十得一二、今则十八九矣;家
无担石之储,耻穿布素矣;团龙立龙之饰,泥金剪金之衣,编户僭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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