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来安慰一番。这样的人情世态导致了杀婴习俗产生。许多女婴生下来
不久便被毒死或活活饿死。此外,还有另一种荒谬的杀婴习俗。有些印
度教徒为了履行宗教的许愿,把一个孩子投入恒河口的海中,以送给恒
河母神。为了废除杀婴习俗,殖民当局起初采用说服的方法,但事实证
明无效。最后不得不通过法律手段来禁止这两种方式的杀婴行为。1795
年《孟加拉管辖条例》的第21条和1802年《管辖条例》的第6条,分
别宣布上述两种杀婴方式为杀害罪。由于法律的严厉制裁和西方人道主
义思想的影响,杀婴之风逐渐得到遏止。
为了从根本上防止杀婴行为的产生,殖民当局提倡婚事新办。举办
文明婚礼,反对大发嫁妆;然而收效不大。沉重的嫁妆压得印度妇女喘
不过气来,成为一个严重社会问题。有些父母为了避免置办昂贵的嫁妆,
便让女儿“嫁给”一朵鲜花,然后再把鲜花投入井里。于是这个女孩就
算是寡妇了,她再出嫁时就是二婚,嫁妆费用也就大大减少。但是,这
种女子在婚后往往饱受丈夫的虏待和岐视,甚至被迫害致死。
印度社会还流行童婚,女子在9岁、7岁甚至5岁时就出嫁成婚。从
中世纪晚期起,印度社会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观点:理想的婚姻需新娘是
新郎年龄的1/3,照此推算,24岁的男人就得娶年仅8岁的女孩为妻。
换言之,一个女孩年满8岁就得考虑嫁人了。一位婆罗门出身的学者说,
如果他的女儿在年满9岁还未出嫁,“打击会冲着我来。他们会把我驱
出种姓,没人和我同桌共餐,没人供我饮水,没人通知我参加庆典。而
且,没人把女儿嫁到我家,这样我就会断子绝孙。”殖民当局宣传童婚
的危害,主张提高婚龄,实际上也没有起什么作用。
第三,采取坚决措施,制止奥里萨地区孔德人实行人祭的活动。孔
德人是奥里萨的土著人,讲泰米尔语。他们有一种相沿已久的习俗,即
在举行有关农业和战争的仪式时,要抓一个其他部落的人来祭祀,以为
这样做可以增加土地的肥力或提高自身的战斗力。殖民当局动用军事力
量坚决制止这种杀人祭祀的活动。经过坚持不懈的积极努力,终于在19
世纪中期根除了这种恶俗,孔德人开始改用宰水牛祭祀。
随着西方文明的进一步传播,各种陈规陋习继续受到进步人士和普
通民众的抨击,殖民当局因势利导,通过了一系列革除社会陋习的法令。
1850年的《废除种姓权利法案》,承认逾越种姓鸿沟的特殊婚姻合法。
1856年颁布《印度教寡妇再嫁法》,允许寡妇再婚。1872年又颁布了第
一个国民婚姻法,废除了童婚制和一夫多妻制,再次确认寡妇改嫁权利
和不同种姓间的通婚为合法,法定婚龄男子为18岁,女子为14岁。历
经几十年的习俗变革运动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社会观念“已经或正在不
断地无形中发生很多深远的变化”,新的习俗逐渐形成。比如等级森严
的种姓关系日趋淡化,不同种姓者开始在公共场所一起用餐,有时甚至
在社交宴会中一起用餐,不同种姓间的通婚现象也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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