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社区考察更容易了解到某个人类集群所处的自然环境、历史背景、人文传统和心理氛围。因此,在解释人类行为或者社会现象时,可以比个案调查具有更多的代表性、可比性以及环境感,可以比问卷调查获得更多的相关因素、参考情况和纵深资料。尤其是,如果我们并不那么追求个人故事的生动与量化数据的精确,那么社区考察反而可以在确定的时空内,更全面地把握住所研究的总体,更深刻地揭示其内外纵横关系与机制,更贴切地理解人类行为与社会现象的众多影响因素。
其次,在同一个社区考察之内,可以把定量调查与定性调查、个案与问卷、观察与访谈、历史资料与现实资料等等更好地结合起来,形成更为综合的研究成果,而在其他研究方法中,上述每一对具体方法之间往往都存在着矛盾,甚至水火不相容。
第三,在社区考察中,研究者可以更多地、更直接地、更全面地获得对于该社区的整个生活的直接体验、感受和理解;更容易发现那些无法量化和统计的、无法在个案中表现出来的,甚至根本无法言传、无法观察的活生生的资料。也许,这就是社区考察最大的优点。
在我国学术界,运用社区考察方法进行研究的典范,当然要数费孝通的《江村经济》。当前,在与嫖娼卖淫有关的领域中,笔者所能找到的最好的社区考察实例,是王雅林、张汝立的《东北某镇舞厅业发展的考察》。由于该文一直没有发表,所以在征得作者同意之后,特地作为参考文献附在本书的后面。
3。为什么要采用它?
笔者以前也对嫖娼卖淫问题进行过多次研究,但是由于没有使用更好的研究方法,或者仅仅是思辨,或者流于浮光掠影,或者仅仅随机抽样调查了一般居民,却没有直接针对嫖娼卖淫者,所以写出来的文章自己一直很不满意。
现在,笔者之所以决心进行社区考察,实在是因为在数年的摸索中,我痛感到,嫖娼卖淫者这样一个人群,其特点是:第一隐秘(谁会在自己脑袋上写上“嫖娼者”
或者“卖淫者”);第二分散(即使存在着某些暗娼聚集地,也不会有嫖客的大本营);第三流动性极强(嫖客大都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暗娼则是“卖淫游击队”);第四身份并不固定(在不“做生意”的时候,嫖客与暗娼实际上都是普通人);第五没有任何现成的抽样框(中国恐怕不会出现“嫖联”或者“妓协”的)。所以,如果我们想进行任何一种能够代表整体情况的社会调查,首先遇到的根本问题就是:
我们根本无法确定,嫖娼卖淫者这个总体是什么,有多大,又在哪里。这样,我们就无法进行随机抽样。结果,规模再大的问卷调查或者访谈调查,也仍然只不过是个案的堆砌而已。
笔者也深切地知道,个案访谈的局限性很大。且不谈对于总体的代表性的问题,即使就研究深度来说,哪怕拥有上百的个案,但如果是天南地北一处一个,恐怕也无法反映出嫖娼卖淫活动的社会背景、人文状况和环境因素,反而会严重削弱调查的深度。
显然,对于嫖娼卖淫活动这样一个研究对象来说,运用社区考察的研究方法,是目前笔者所能够做出的最佳选择。只要找准一个类似“红灯区”的小社区,下功夫去考察,所获得的资料可能比随机抽样调查和个案访谈更深刻,更具有学术价值。
这是因为, 在这样的一个社区里,上述的调查嫖娼卖淫活动的5大困难都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得以缓解,甚至完全克服。例如:在这样的一个社区里,嫖娼卖淫者相对地不那么隐秘;都集中在一个确定的区域里;在进行嫖娼卖淫活动时,他们(她们)的身份是相对确定的和固定的;而且,这个社区本身就可以作为现成的抽样框,尽管在实际考察中并不一定要做随机抽样调查。
更重要的是,人人都知道,中国最近这些年所出现的嫖娼卖淫活动,一直被官方称作“死灰复燃”。那么,既然已经是“死灰”,如果没有一股由多种社会力量汇聚而成的“疾风”来“劲吹”,嫖娼卖淫怎么会“复燃”呢?所以,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应该不仅仅是描述和评论某种现象本身,而是努力去发现和分析现象背后的整个社会机制。社区考察最适合于做这样的研究,而且可以事半功倍。
三、为什么不能冒充嫖客去调查?
一知道笔者想调查地下“性产业”,不知有多少男人脱口而出地说:好差事啊,那得嫖多少回呀!不知有多少女人在心里暗骂:什么调查,给嫖娼我个借口呗!
这是无法解释的,因此也就根本不需要解释。
可是从学术上来说,冒充嫖客来调查暗娼,实在是最初级的错误。原因至少有以下这些:
(1) 在任何一次性的性交易过程中,嫖客与暗娼之间,根本就不可能有任何交流。即使是多年的老嫖客,如果换一个新的小姐,所听到的也大多是“广告词”、“推销语”,或者撒娇耍嗔的套话。
这并不是因为小姐们以此来掩盖什么,而是因为,小姐要的仅仅是钱,根本没有跟嫖客交谈的欲望。如果你迫使她谈的多了,她会觉得自己付出的过多了,这次性交易就是不公平的了。
当然,少数刚刚“入道”的小姐,由于还没有经过自我的或者他人的职业培训,可能会漏出一些真话来。但是,既然她还什么都不知道,这样的调查又能有多大的价值呢?
(2) 如果你冒充一个嫖客,却又询问对方一些其他情况,例如家庭、个人经历、动机等等,那么小姐非常可能怀疑你是一个“雷子”(便衣警察)。如果不幸如此,你的人身安全都会成问题的。
(3)即使小姐相信你不是“雷子”,她所说的,一般也都是“习惯性撒谎”。
这不是小姐的人格问题,而是她的一种自然而然的自我防护,只要她一入道,肯定就会极快地学会。
(4) 即使小姐并不需要上述的对于外部世界的自我防护,她所说的,也很可能是一种“从众式的自我肯定”。
这也是一种所有小姐都会飞快地学会的“本领”,因为她处于边缘的、亚文化的、少数地位上的群体当中,必须自己给自己找出一个能够符合一般社会标准的理由来,才能自己给自己提供心理支持。
于是,不论你问她什么,她的回答,从社会舆论上来看都会是合理的。可是从她自己的个人特色上来看,你会不断发现荒谬之处。
这也不是她故意想骗你,而是因为她自己的真实情况和真实感受,恐怕连她自己都已经忘记了,或者被自己给压抑得像是忘记了。
(5) 在性交易的世界里,嫖客与暗娼的私人交流是一种非常反常的情况。小姐很可能会觉得你是个怪人,因此她可能更不愿意说真话。此外,这也很可能引起老板、保镖和其他小姐的怀疑。
(6)对于男性调查者来说,最要命的是,如果你冒充嫖客,那么就一定要嫖。
否则,你的风险会很大的。即使你只给钱却不嫖,在聚集卖淫的情况下也会有风险,因为你伤了小姐的面子,她可能会因此受到老板或者同行的贬低。
总而言之,冒充嫖客去调查,与其说是个人品德的问题,还不如说是学术水平的问题。如果学术水平如此之低,连上述认识都没有,那么别人怀疑你其实只不过是想给嫖娼找个借口,也就很有道理了。
四、为什么把暗娼和嫖客叫做小姐和客人?
在本书的所有地方,笔者最经常使用的是“小姐”与“客人”这样的称呼,而不是暗娼与嫖客。这并不表明笔者的价值观倾向,而是出于学术上的考虑。这里分列如下。
第一种学术考虑是:卖淫与嫖娼说的是一种性行为,而暗娼与嫖客说的则是一种社会身份。二者虽然存在着因果关系,但是却绝不能完全等同,更不能不分彼此地混用。
这里面的道理也有两个:
1。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一个人只要卖淫一次,被抓住以后就被叫做暗娼;只要嫖娼一次也被叫做嫖客;但是在任何一种研究人类行为和人类关系的学科里,如果允许根据一个人的一次行为就确定此人的社会身份,那么任何学术研究就都会走偏。
只举一个例子就可以说明其中的道理:每一个人的一生中都至少得过一次感冒,但是我们能据此说所有中国人(甚至全人类)都是“感冒患者”吗?尤其是,如果这种荒谬可以成为社会的共识甚至是决策意愿,那么地球上的所有制药厂,岂不都要加班加点地生产感冒药?
正因如此,尽管1995年全美国的随机抽样调查发现,至少有过一次同性性行为的人占到相当的比例;但是任何严肃的学者都不会据此说,美国的“同性恋者”有如此之多。
2。卖淫行为只是卖淫者所有行为中的一种,嫖娼也只是嫖娼者的各种行为之一。
除了卖淫或者嫖娼,他们还有许许多多的其他行为,还可能有别的性行为和性关系。
如果允许只根据一次行为就确定一个人的社会身份,那么严重的问题就来了。
(1) 这会诱导人们忽视甚至否认该人的所有其他行为和关系。例如,许许多多卖淫者与嫖娼者都有自己的婚姻、配偶和婚内性行为。但是用暗娼与嫖客的社会身份一套,他们的这些生活内容就好像根本不存在了。那么对他们的研究,肯定就会走偏。
(2) 既然一次行为就可以确定社会身份,既然许多卖淫者与嫖娼者也同样有婚姻,那么人们为什么不根据他们的婚姻行为,把他们同样也叫做妻子或者丈夫呢?
总之,如果还用感冒的例子来说,那么,感冒的人同时也还有其他生活,也仍然是他们原来的那种社会身份。不信,您的顶头上司今天感冒了,您敢说他不是您的上司,而仅仅是一个“感冒患者”吗?
可惜,我们中国人里,喜欢荒谬的人还是很多。所以,在许许多多关于嫖娼卖淫的“劝世文学”里,人们常常可以读到“一失足成千古恨”。同时,“失足青年”
这样的称呼,被许多人认为是一种婉称,带有宽容他们的意思。可是实际上这恰恰是完全彻底的否定。失足,多么形象的词汇啊:走错一步,万劫不复!
笔者很少使用暗娼与嫖客这样的称呼,还有第二个学术上的考虑:笔者所进行的,仅仅是社区考察,而不是破案。因此在许多情况下,笔者没有把握说某一对男女一定就发生了嫖娼卖淫的行为。笔者所看到、听到、问到的,往往只是他们作为小姐与客人的行为,然后推测出他们之间发生了嫖娼卖淫。因此,即使按照“一次定身份”的逻辑,笔者也不能冒着犯诽谤罪的风险,把他们叫做暗娼或者嫖客。当然,读者会看到,在确有证据的时候,笔者并不回避使用这两个词。
此外,读者还会看到,笔者一直使用嫖娼卖淫这样的术语,而官方的说法则一直是卖淫嫖娼,就连法律也是这样。这两种不同的顺序很有意义。笔者认为:1。先有嫖娼的需求,才有卖淫的供给;2。在这种双方的人际关系中,嫖娼者占据着主导和支配的地位,“权势”(power)在嫖娼者手中;3。 从社会总体来看,嫖娼者的人数多于卖淫者。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