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 第29节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解析】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法定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与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与营业额合计。
  该企业9月份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0…30× 200÷(400+200)=20(万元)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司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一些特殊货物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进口的应税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从以上计算公式中可以看出,进口货物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包括已纳关税税额,如果进口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包括已纳消费税税额。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上述公式中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即为不含税销售额。
  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采取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要分离出不含税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4-10】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6年9月该企业外购货物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8万元,并收到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已知销售的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该企业9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
  【解析】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该企业9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100×17%一8=9(万元)
  【例4-11】某机械加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2006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购进原料一批,支付货款5万元、增值税税款0.85万元;销售产品一批,取得收入(含增值税)9万元。计算该企业8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
  【解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纳税,不抵扣进项税额。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6%。
  该企业8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9÷(1+6%)×6%=0。51(万元)
  【例4-12】某商店系小规模纳税人。2006年6月该商店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服装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为2392元,开具了普通发票。
  (2)购进办公用品一批,支付货款13 500元、增值税税款2295元。
  (3)当月销售办公用品取得含税销售额为8528元,开具了普通发票;销售给一般纳税人某公司仪器两台,取得不合增值税销售额38500元、增值税税款154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由税务所代开。
  计算该商店6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
  【解析】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实行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率为4%。
  该商店6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2392÷(1+4%)+8528÷(1+4%)+38500'×4%=1960(元)
  【例4-13】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8月,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
  (1)外购原材料一批,货款已付并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0万元,另支付运费10万元,运输单位已开具运输发票。
  (2)外购机器设备一套,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2.2万元,货款已付并验收入库。
  (3)销售产品一批,取得产品销售收入(含增值税)2468.7万元。
  该公司月初增值税进项税余额为6.3万元。计算该公司8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
  【解析】该公司8月份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2468.7÷(1+17%)×17%=358.7(万元)。该公司支付的运输费10万元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外购设备进项税额2.2万元不得抵扣。
  该公司8月份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0+10 × 7%+6.3=37(万元)
  该公司8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358.7-37=321.7(万元)
  【例4-14】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8月初增值税进项税余额为零,8月份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外购用于生产家具的木材一批,全部价款已付并验收入库,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货款(不合增值税)为40万元,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注明的运费金额为1万元。
  (2)外购建筑涂料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9万元,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3)销售家具一批,取得销售额(含增值税)93.6万元。
  计算该公司8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
  【解析】外购建筑涂料用于装饰公司办公楼的进项税额9万元不得抵扣。
  该公司8月份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93.6÷(1+17%)×17%=13.6(万元)
  该公司8月份进项税额=40×17%+1×7%=6.87(万元)
  该公司8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13.6-6.87=6.73(万元)
  【例4-15】华山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华山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7月初增值税进项税额余额为零。 7月,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2日,外购用于生产W牌小汽车的钢材一批,全部价款已付并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8.7万元。
  (2)10日,外购一台机械设备,全部价款已付并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
  (3)15日,外购用于生产W牌小汽车的配件一批,价款已付并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
  (4)9日,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向H汽车销售公司销售W牌小汽车一批,已收到全部价款(合增值税)760.5万元,给购车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将提车单交给购车方自行提货。 7月31日购车方尚未将该批小汽车提走。
  (5)23日,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向M汽车销售公司销售W牌小汽车一批,价款(不合增值税)为300万元。华山公司已将该批小汽车发出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7月31日华山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车款。
  华山公司财会部门依据上述资料计算出7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760.5÷(1+17%)'×
  17%-(18.7+3.4+51)=37.40(万元)
  分析华山公司财会部门计算的7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错误之处,并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解析】华山公司7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的错误之处:
  (1)外购机械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3.4万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小汽车,因已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应在7月份计算缴纳增值税。
  华山公司7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760.5÷(1
  +17%)'×17%+300×17%-(18.7+51)=91.80(万元)
六、增值税出口退(免)税
  出口产品退(免)税,是国际上通行的税收规则,目的在于鼓励本国产品出口,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人国际市场,增强本国产品的竞争能力。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除少数特殊货物外)的优惠政策。所谓零税率是指货物在出口时整体税负为零,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环节已纳税款。
  出口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属于出口退(免)税的范围。
  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离境的货物;
  (3)财务会计上作对外销售处理的货物;
  (4)出口结汇(部分货物除外)并已核销的货物。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
  1.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特定出口货物。有些出口货物虽然不同时具备出口货物的4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国家准予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对港澳台地区贸易的货物等。
  2.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出口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皮、纸制品等,考虑到这些产品大多由小规模纳税人生产、加工、采购,并且其出口比重较大的特殊因素,特准予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此外,下列出口货物,免税但不予退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料进口免税,加工后复出口不办理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因其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国家出口计划内的卷烟。因其在生产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