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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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 第3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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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质量相同。已知汽车轮胎适用3%的消费税税率。计算该厂7月份生产汽车轮胎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析】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即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实体的,不缴纳消费税。
  该厂自产自用的汽车轮胎,用于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需缴纳汽车轮胎生产环节的消费税,只对对外销售部分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该厂7月份生产汽车轮胎应纳消费税税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消费税税率='58.5÷(1+17%)'× 3%=1.5(万元)
  【例4-23】某汽车制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9月,该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销售自产小汽车50辆,取得汽车价款(不含增值税)550万元。另外,向购买方收取价外费用5万元。
  (2)销售自产轮胎取得的销售额(含增值税)58.5万元。
  (3)购进各种生产用原材料,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合计为70万元,支付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费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3万元。
  9月初,该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余额为零;轮胎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支付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销售小汽车、轮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计算该公司9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
  【解析】销售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销售额,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该公司9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550+5÷(1+17%)+58.5÷(1+17%)'× 17%-(70+3×7%)=32.52(万元)
  该公司9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含增值税销售额 ÷ (1+增值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550+5÷(1+17%)'×5%+'58.5÷(1+17%)'× 3%=29.21(万元)
五、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率
  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这是退(免)消费税与退(免)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区别。当出口的货物是应税消费品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而其退还消费税则按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有以下三种情况:
  1.出口免税并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享受出口免税并退税。需要说明的是,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办理退(免)税,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主要是指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不予退(免)税。这与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规定是一致的。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这里,免征消费税,是指对生产性企业按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是指因已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该应税消费品出口时,已不含有消费税,所以也无须再办理退还消费税。这与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退(免)增值税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其不同之处在于消费税仅仅在生产企业的生产环节征收,生产环节免税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就不含消费税;而增值税却在货物销售的各个环节征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时,已纳的增值税就须退还。,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免)税。
  另外,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款,分以下情况计算: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对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需要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六、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除金银首饰外,均于销售时纳税。根据销售方式和结算方式的不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问具体规定为:
  ①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晶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除铂金首饰在生产环节纳税外,其他金银首饰消费品在生产、批发和进口环节不纳消费税,只在零售环节纳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问为收讫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报关进口人在报关进口时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例4-24】A汽车制造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 2006年8月,A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事项:
  (1)8月19日,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向H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小汽车一批,已收到全部价款(含增值税)760.5万元,给购车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将提车单交给购车方自行提货。 8月31日购车方尚未将该批车提走。
  (2)8月23日,.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向M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小汽车一批,价款(不含增值税)为300万元。 A公司已将该批汽车发出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8月31日A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车款。
  计算A公司8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析】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的当天。 A公司收到车价款(合增值税)760.5万元,并把提车单交给购车方时,即实现销售,应计算缴纳有关税费。
  另外,A公司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的小汽车,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已发出小汽车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尽管A公司在8月底尚未收到车款,但已实现了销售,应按车价款300万元计算缴纳消费税。
  A公司8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760.5÷(1+17%)+300'×5%
  =47.5(万元)
(二)消费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应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委托方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消费税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三节  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指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起源较早。1791年,法国将原实行的许可金改为营业税.按营业额多少征收税款。从此,营业税的名字正式出现,随后各国相继实行营业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原政务院公布了《工商营业税暂行条例》,将固定工商业户应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合称为工商业税。1958年税制改革时,将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与当时的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等合并为工商统一税;1973年又改为工商税。1984年税制改革时.将原工商税“一分为四”,即分为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和盐税。其中,营业税对销售劳务和商品批发、零售征收。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同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营业税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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