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刚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 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国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白期满之日起10 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本章思考题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有何异同?
2.某企业因转产,转让其一处厂房。该企业是否属于契税纳税人。就此行为判断,该企业一定是印花税纳税人吗?
3.税法对各类印花税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4.税法对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有何规定?如何正确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
5.分析比较税法对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有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的规定有何异同?
本章主要参考法规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国发'1986'90 号颁布 自1986年10月1日起实施)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年9月25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1986'财税地字第008号颁布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482号颁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11号颁布自1988年10月1日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9月29目财政部 '1988'财税255号颁布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年1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地字'1988'25号颁布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199 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1991'155号颁布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30日国税函'2004'150号颁布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224号颁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10月28日财政部财法字'1997'52号颁布 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139号颁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30日财政部'1993'财法字第43号颁布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目国务院令第17号颁布 自1988年11月1目起实施 2006年12月30日修订重新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06年12月30目国务院令第483号颁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令第294号颁布 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16.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2001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国税发'2001'27号颁布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18号颁布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8号颁布 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财法字'1995'6号颁布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颁布 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发'1985'19号 自1985年起施行)
22.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执行日期等问题的通知(1985年2月15日'85'财税字第055号)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简介
本章介绍了税收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主要讲解征收缴纳税款所涉及的方法、手段等程序性问题。
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税收征收管理概述。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是国家税收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为适应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国家在省以下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形成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相对独立的税收管理组织体系。此外,海关也负责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税务管理。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此外还包括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和停业、复业登记。纳税人必须按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并认真保管账簿、凭证。国家特别对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制定了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管理。纳税人应按税法规定,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是税款征收。为保证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国家对税款征收方式作了规定,并赋予主管部门在必要时采取调整应纳税额、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以及阻止出境等权力,此外,对税收优先权、税收代位权与撤销权、税款的追缴与退还、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公告与报告等作了规定。
四是税务检查。税务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五是税收法律责任。法律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规定。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体制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是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款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税收征管法》适用于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从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所谓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即分权、分税、分管。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将国家开征的全部税种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把需要由全国统一管理、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税源集中、收入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把与地方资源、经济状况联系比较紧密,对全国性商品生产和流通影响小或者没有影响,税源比较分散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把一些税源具有普遍性、但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在省以下,国家按税种征管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形成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相对独立的税收管理组织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设国家税务局;各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在下属县(市)、自治县(旗)设国家税务局(分局)。与国家税务局相对应的是地方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地方税务局,归属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设地方税务局;各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在下属县(市)、自治县(旗)设地方税务局(分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从1998年起,省以下地方税务局也实行垂直管理。
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④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⑤中央企业所得税(从2002年1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⑥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⑦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⑧证券交易税(未开征,目前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征收印花税);⑨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⑩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⑩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⑩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⑩按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人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
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①营业税;②个人所得税;③土地增值税;④城市维护建设税;⑤车船税;⑥房产税;⑦屠宰税;⑧资源税;⑨城镇土地使用税;⑩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征收);⑩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⑩印花税:⑩筵席税;⑩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⑩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⑩烟叶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