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基本(或临时或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由报送银行转送开户申请人。
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开户许可证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由申请人保管;副本由申请人开户银行留存。开户许可证的记载事项包括“开户许可证”字样、开户许可证编号、开户核准号、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账户管理专用章、核准日期、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开户银行名称、账户性质、账号。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还应注明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银行应与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一致,下列情况除外:
1.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2.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3.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根据账户管理的要求,存款人的下列账户资料变更后,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属于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变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属于变更开户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存款人办理变更手续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存款人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属于申请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存款人有以上第1、2条情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这些账户资金转人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银行得知存款人有以上第1、2条情形,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存款人因以上第3、4条情形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三、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主要有: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包括食堂、招待所、幼儿园;其他组织,即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对,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上述存款人如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三)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存款人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提取和使用现金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三)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
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三)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