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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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教材经济法基础 超清晰电子版- 第7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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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五)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这两者缺一不可。
  2.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即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票据的收款人;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为第一次背书被背书人,依次类推。
  3.承兑。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埘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六)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将导致票据无效或该项票据行为无效。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当事人的不同而不相同。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一般来讲,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七)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等。
  1.必须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例如,表明票据种类的事项,必须记明“汇票”、“本票”、“支票”,否则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票据法》规定了相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记载的,按照记载的具体事项履行权利和义务;未记载的,适用法律的统一认定。例如,《票据法》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这里的“背书日期”就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票据法》视同背书日期为“到期日前”。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如《票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发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八)票据丧失及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一旦丧失,票据的债权人如不采取措施补救就不能阻止债务人向拾获者履行义务,从而造成正当票据权力人经济上的损失。因此,需要进行票据丧失的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四种。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普通诉讼。是指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样式参见图8-1、图8-2和图8-3。
(二)办理银行汇票的程序
  1.申请签发汇票。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2.出票。是指银行签发汇票并交付给申请人。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3.持往异地办理结算。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受理申请人交付的银行汇票时,应在出票金额以内,根据实际需要的款项办理结算,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4.提示付款。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该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进
  
  
  
  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时,应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填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由其本人向银行提交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5.代理付款人代理付款,将款项支付给持票人。
  6.出票银行与代理付款银行之间进行资金清算。
  7.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银行汇票流转程序参见图8-4。
  
(三)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到出票银行。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出具该单位的证明;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出具该本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1个月后办理。
  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例8-6】A公司购买了B公司一批货物,双方同意采用银行汇票支付货款。在B公司发货之前,A公司只给了B公司银行汇票(第二联),B公司财务人员凭银行汇票(第二联)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分析开户银行能否受理B公司的提示付款?
  【解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第二联)和解讫通知(第三联),否则银行不予受理。在实务中,部分银行汇票申请人并不是同时将银行汇票(第二联)和解迄通知(第三联)交付收款人,而是先给银行汇票(第二联)待收到货物后再给解讫通知(第三联),从而影响收款人正常的提示付款。本例中,由于B公司只持有银行汇票(第二联),因此开户银行不能受理其提示付款要求。B公司应向A公司索要解讫通知(第三联),并同时持银行汇票(第二联)和解讫通知(第三联)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样式参见图8-5、图8-6和图8-7
(二)商业汇票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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