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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斯特的《判例汇编》给使用者带来的最大好处,是它们提供了每个判例的概要,列出了判决的要点,并用编号索引系统编成索引。概要和索引编号被人们称为批注,它们为研究者去寻找另外的有关判例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当研究者找到了同特定课题有关的索引编号时,他便可以利用韦斯特出版的《汇集》(Digest)来找到同这一课题有关的判例。
《美国判案汇编》不及韦斯特系列那样全面,但它为研究者提供了另外一种便利。它是一种被作了注解的判例汇编,只收入经过挑选的、对法律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判例。它常常使研究者更容易找到最主要的判决。
行政机构
影响产业组织的最主要行政机构是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然而,近年来,职业保健和安全管理局、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和消费品安全管理局在调节产业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巨大的作用。
查阅联邦法规
研究行政法的人会常常要对有关机构的职能和组织结构有一个初步的了解。这类信息的唯一最全面的来源,是《美国政府手册》。它是一本有关联邦政府、特别是调节机构的一般信息的年度辑录。该手册可以为研纪者节省大量时间,因为它对这些机构作出说明,叙述了它们的职能,印有它们的组织结构图,引用了影响这些机构的有关法规,说明了可以从这些机构获得的信息来源。
自1935年以来,所有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条例都发表在《联邦录》(Federal Register)上。后者提供了按年月顺序排列的原始资料,唯一完整地记录了条例历史及其所有变化。由于这些辑录汗牛充栋,故越来越多的图书馆保留着它们的缩微版本。
《联邦条例集》(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是《联邦录》的姐妹出版物。它的长处在于,它不是按年代、而是按名目来分类的,并且它有一卷综合索引,根据机构名称和名目就可以找到目次。它最便于找到有关法规,因为它提供了按名目查阅的最新版本。另一种行政条例原始资料,是《美国国会与行政法规报》(U.S.Code Congressonal & Administra-tive News),它描述了某些联邦法律的立法史。
此外,很多出版活页的机构也出版行政机构在各自领域中作出的决议。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决议发表在《贸易条例汇编》上。对产业组织的学生来说,另一种重要的出版物是《联邦贸易委员会了望》(FTC Watch)。
查阅州法规
一般来说,同联邦政府相比,州机构法规与决议出版的系统程度要低得多,查找起来也困难得多。仅有15个州发行它们的行政条例汇编。对于那些缺乏最新法规的编辑物的州,研究者也许不得不求助于州务卿或特定的机构,以便得到一份特定的条例。然而,对于研究者来说,还有一种有用的原始资料来源,即由国会图书馆发行的《州出版物月报》。它列出了所收到的全部的州文件。这些文件由州和州机构分类,它们的综合索引则为查阅它们提供了方便。
《产业组织理论、证据
和公共政策》
克拉克森 米勒著
19 当今的反托拉斯与法院
反托拉斯法的制定及其实施,是为了保持企业行为和市场的竞争性。在本章中,我们将考察美国当前反托拉斯法的目的、方向及其实践。本章材料的组织是按照以前的法律分类进行的,以便学生对现在的反托拉斯活动和法院判决有一个全面的观察。在提供这种全面观察时,我们突出经济观点在各种法律争辩中的重要性。事实上,本章把前面章节中的材料应用于当前的反托拉斯法,是对学生理解那些材料的程度所作的一种很好的检验。要考虑这些法律的所有细节是不可能的。我们仅考察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实施的法规。的确,很多反托拉斯与贸易调节法规同时适用于司法部管理的反托拉斯活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活动。虽然有某些交叉之处,但一般地说来,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活动有别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活动。不过,下面让我们首先来考察一下法院反托拉斯法建设的最近进展。
法规修正
1974年,国会通过了《反托拉斯诉讼程序与处罚法》,大大加重了反托拉斯刑罚。以前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的,是一种可受一年监禁惩处的轻罪。但现在它是一种要处以三年监禁的重罪。另外,以前对个人和公司宣布的罚金达5万美元。现在对个人的罚金可达10万美元,而对公司的罚金可达100万美元。当然,新的处罚方法的宣布,并不必定意味着法院定刑更重。实际上,在反托拉斯案件中,罚金历来很低,也很少作出监禁的处罚。而且,由于当前的税法,公司罚金的效果有点下降。如果没有法院裁决便了结,在诉讼终结后,法院判决的1/3会被打折扣。然而,国会制定更强硬的反托拉斯处罚方法,也许可以被法院看作是实行更严厉的处罚的一种要求。
当前的反托拉斯准则
司法部现在将注意力集中在消除促进垄断行为的条件上。这一点是以如下信念为基础的,即在集中的产业中经营的厂商不必求助于公开的限价安排便能提高价格和削减产量。通过将注意力集中在便于实行价格限制或采取其他垄断行为的机制上,收集证据的费用会低些。这是因为传统的反托拉斯方法要求将注意力集中在存在定价伙伴默示的协议上。由于能够通过禁令来阻上被识别出来的非法的做法,执行的费用也降低了。然而,目前的准则必定排斥以前的可能是合乎理性的观点。这种观点是,集中产业中的厂商关于其他厂商对它们的产量或价格变动的反应所作的考虑,会是合理的,从而不应受处罚。
对共同垄断的处理
早在1978年,司法部长助理约翰·H·希尼菲尔德在给反托拉斯局主要官员的备忘录中写道,他“极为关心‘共同垄断’(shared
monopoly)问题”,并要求将此事放在“最优先的地位”来考虑。希尼菲尔德接着略述了一种有效方法,以利用谢尔曼法第1条来阻止或消除集中产业中的隐蔽的限制价格的做法。人们期望谢尔曼法第2条得到遵循。然而,看起来它从未开始得到执行。
反托拉斯局的方法,是基于有关两个有效地实现“共同垄断”或串谋结果的基本先决条件的见解。首先,必须就非竞争性价格结构达成协议。其次,单个厂商独立行动和为增加利润而削价的可能性,必定是小的。这里,一个产业中仅存在少数厂商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较高的集中水平便于发现厂商违背协议。如果厂商打算获得高于竞争水平的收益,它们就必须采用便于达到这一结果的手法或手段,因为法院已经减少了取得诸如隐蔽价格限制、产量分配或划分推销区域这样的更有效手段的机会。
现在让我们考察便于共同垄断的潜在手法。
信息交换
发现厂商之间不一致的较为重要的手段之一,是形成信息交流系统。它减少了相互抗衡的厂商必须控制与检查的因素的数量。
标准化
另一方法是使产品标准化。产品的品质越是相同,非价格偏离就越容易发现。标准化包括使用标准的运费率。定价方法、定价帐册、标价方式和产品分类。
自动控制手段
一种降低发现偏离的成本的替代方案,是建立一种自动地鼓励依从共同垄断定价方式的机制。例如,在洛杉矶,固体废料管理规定中有竞争者补偿规则。
反托拉斯案件的选定
最终确定一种做法是不是一种便于共同垄断的手法,包括权衡商业上的正当理由同竞争效力之间的关系。竞争效力必须压倒商业上的正当理由。一旦发现了便于共同垄断的手法,就必须证明它不合理地限制着贸易。
反托拉斯局运用一种四步法来确定便于共同垄断的手法的运用是否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
1.在采取或坚持可被用作便于共同垄断手法的做法方面,集中产业的厂商行动路线相同;
2.关于可疑的做法,每个厂商都知道对手按相同的路线行动;
3.每个厂商都通过采取这种相同的行动路线,得到了反竞争性质的利益。
4.行动同每个厂商独立行动时的自我利益相悖;单个厂商本来不会采取这种做法,除非它的主要对手也采取这种做法。
要证明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反托拉斯局必须为上述四个步骤都提供证据。
共同垄断案下降的可能
在1981年上半年,新任命的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的领导人威廉·巴克斯特宣布,反托拉斯法应当只是寻求增进经济效率,今后将根据反托拉斯司法人员的经济专门知识来鉴定他们。反托拉斯资源的配置判断反托拉斯法的有效性。特别是判断反托拉斯法实施的有效性,是不容易的。波斯纳曾得出如下结论:未曾确定出最集中产业或实施反托拉斯增进经济福利最多的产业中的案件。
波斯纳和其他人对反托拉斯案件所作的细心的研究显示,对这些案件的判决并非直接以矫正福利损失或任何其他的经济低效为目标。不过,我们还是能看到反托拉斯政策有效的一些线索。
公司兼并的变化
反托拉斯法看起来对厂商的兼并策略有一定的影响。1950年克莱顿法第7条的修正以及后来的实施,看起来一直在促使厂商由横向合并转向混合兼并。显然,混合兼并的趋势,已经使特定产业中的集中水平保持在如果没有反托拉斯立法及其实施时会出现的水平之下。
70年代后期的反托拉斯反托拉斯法的作用范围
在1977年以来的一系列案件中,最高法院通过对反托拉斯豁免作狭窄的解释,使得反托拉斯法的作用范围增大。
在贝茨诉亚利桑那州司法委员会的案例中,法院拒绝以违反谢尔曼法为理由来取消亚利桑那司法委员会对律师广告的查禁。法院引用了帕克诉布朗一案的判例,重申这一原则:政府的某些类型的做法——诸如司法委员会对广告的查禁——免受反托拉斯法的管辖。不过,虽然广告查禁免于谢尔曼法的打击,但是最终仍根据第一修正案商业用语取消了它。
在拉伐耶特市诉路易斯安那动力与光源公司的判例中,对帕克诉布朗判例中有关州的做法的豁免范围的解释较为狭窄。拥有并经营电力公用事业公司的拉伐耶特市控告一家私营动力公司违反了反托拉斯法。后来,那家私营公司又以反托拉斯为理由提出了反诉。市政府强烈要求驳回反诉,因为作为一个政府实体,按照帕克诉布朗判例中的政府行为豁免原则,该市免受反托拉斯起诉。最高法院坚持认为,帕克判例并非仅仅因为它们的地位就使所有的政府实体自动地享受反托拉斯法的豁免权。它只是豁免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时或政府机构按照国家政策用垄断性的公共服务或公共调节来替换竞争时所采取的反竞争行为。
在最近的两个判例中,最高法院对麦卡险-弗格森法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