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14号分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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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14号分部报告- 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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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分部确定的金额就是可直接归属于或可按合理基础分配给分部的金额。
    18.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为内部财务报告目的,收入、费用、资产或负债可能已按企业管理层理解但可能被外部使用者认为是主观的、任意的或难以理解的基础分配给了分部。这种分配不可能构成本准则中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资产和分部负债定义中所指的合理基础。相反,为内部财务报告目的,企业可能选择不分配某些收入、费用、资产和负债项目,即使那样做的合理基础存在也是如此。这种项目应依照本准则中的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资产和分部负债的定义分配。
    19.分部资产的例子包括用于分部经营活动的流动资产、融资租赁下的固定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 租赁》)以及无形资产。如果折旧或摊销的特定项目包括在分部费用中,则相关的资产也应包括在分部资产中。分部资产不包括用作一般企业目的或总部目的的资产。合理的分配基础存在时,分部资产包括两个或多个分部共有的经营资产。分部资产包括可直接归属于或可按合理基础分配给某分部的商誉;分部费用包括商誉的相关摊销额。
    20.分部负债的例子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应计负债、客户预付款、产品担保准备和其他与商品和劳务准备相关的索赔款。分部负债不包括借款、与融资租赁下的固定资产相关的负债(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 租赁》)以及其他为融资目的而非经营目的所承担的负债。如果利息费用包括在分部成果中,相关的附息负债应包括在分部负债中。其经营主要不是金融性质的分部的负债不包括借款和类似的负债,因为分部成果代表经营损益而不是融资净损益。并且,因为债务常常是以整个企业为基础在总部一级发行的,因而通常不可能直接归属或合理分配附息负债给分部。
    21.分部资产和分部负债的计量,包括对企业购并中购入的公司可辨认分部资产和可辨认分部负债的原金额的调整,即使作这些调整只是为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且不在母公司或子公司单独的财务报表中记录,也是如此。类似地,如果固定资产在购置后已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 固定资产》中允许选用的会计处理方法重估,则分部资产的计量应反映这些重估。
    22.关于费用分配的一些指南可以在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中找到。比如,《国际会计准则第2 号 存货》第8-16段对分配和摊销费用给有存货提供了指南;《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建造合同》第16-21段对分配和摊销费用给建造合同提供了指南。这些指南对于将费用分配或摊销给分部可能是有用的。
    23.《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 现金流量表》就银行透支是作为现金的一个组成部分还是作为借款反映,提供了指南。
    24.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资产和分部负债应在集团内余额和集团内交易作为合并程序的一部分被剔除之前确定,但当这种集团内余额和交易发生在单个分部内的集团企业之间时,可以例外。
    25.虽然用于编制和列报整个企业的财务报表的会计政策也是基本的分部会计政策,但是分部会计政策还包括特别与分部报告相关的会计政策,如分部的确定、分部内转移定价的方法以及将收入和费用分配给分部的基础。
确定应报告分部…主要和次要的分部报告形式
26.企业风险和收益的主要来源和性质决定其主要分部报告形式是产业分部还是地区分部。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收益率主要受其生产的产品和劳务的差异的影响,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是产业分部,按地区报告的信息则是次要的。类似地,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收益率主要受其在不同的国空或其他地区经营这方面的影响,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是地区分部,按相关产品和劳务和组合报告的信息则是次要的。
    27.企业的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及其内部对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的制度,通常是确定企业面临的风险的主要来源和性质以及不同的收益率的基础,从而也是确定哪种报告形式是主要的,哪种报告是次要的基础。但出现以下(1)和(2)的情况时,可以例外:
    (1)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收益率强烈地同时受生产的产品及劳务的差异和经营所在地区的差异的影响(这可通过管理公司和内部对董事会及总经理报告的“矩阵法”反映出来),则企业应使用产业分部作为其主要分部报告形式,将地区分部作为次要的分部报告形式;
    (2)如果企业的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及其内部对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的制度.既不以单项产品或劳务.或相关产品/劳务的组合为基础,也不以地区为基础,则该企业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决定企业的风险和收益率是较多地与其生产的产品和劳务相关,还是较多地与其经营所在的地区相关,从而决定应选择以产业分部还是以地区分部作为主宰的分部报告形式,而另一种则作为次要报告形式。
    28.对大数企业,风险和收益的主要来源决定了企业如何组织和管理。企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及其内部财务报告制度,通常为其分部报告目的提供了其主要风险和收益来源的最好证据。因此,除了在少数情况下,企业应在其财务报表中以其对内向最高管理层报告一致的基础报告分部信息。其风险和收益的主要来源成为其主要的分部报告形式。其风险和收益的次要来源成为其次的分部报告形式。
    29.如果企业的风险和收益率强烈地同时受其生产的产品和劳务的差异及其经营所在的地区的差异的影响,“矩阵列报”通常能提供有用的信息。本准则不要求,但也不禁止“矩阵列报”。(“矩阵列报”指产业分部和地区分部均作为主要的分部报告形式,并在每种分部的基础上,作充分的分部披露。)
    30.在有些情况下,企业的组织和内部报告可能独立形成,既与其生产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的差异无关,也与其经营所在的地区无关。比如,内部报告可能只是按法人主体组织的,从而形成由不相关产品和劳务的组合构成的内部分部。在这些不常见的情况下,内部报告的分部资料不符合本准则的目的。因而,第27段(2)要求企业的董事会和管理层确定该企业的风险和收益是更多地受产品/劳务的影响,还是更多地受地区的影响,从而选择是以产业分部还是地区分部作为其分部报告的主要基础。目的是取得一个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合理可比度,提高形成的信息的可理解性,满足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人士表达的对与产品/劳务和地区相关的风险和收益的信息的需要。
确定应报告分部…产业分部和地区分部
31.企业对外报告的产业分部和地区分部应是那些为评价其过去的经营业绩并作出有关资源未来分配决策的目的,而应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其信息的组织单位;但第32段的情况不在此列。
    32.如果企业的内部组织和管理结构及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内部财务报告制度,既不以单项产品或劳务;或相关产品/劳务的组合为基础;也不以地区为基础,第27段(2)要求该企业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应依据其对哪一分部反映了企业风险和收益的主要来源的估计,选择以产业分部还是地区作为企业主要的分部报告形式,而另一种则作为次要报告形式。在此种情况下,企业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必须以本准则第9段定义中的因素而不是以其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的内部财务报告制度为基础,决定对外报告的产业分部和地区分部,以与下面(1)、(2)和(3)一致:
    (1)如果内部对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的一个或多个分部是以第9段定义中的因素为基础确定的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而其他分部不足以此为基础确定的,则以下(2)应只适用于那些不符合第9段定义的内部分部(也就是说,不应对符合定义的内部报告分部作进一步分类);
    (2)对于那些不符合第9段定义、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报告的分部,该企业的管理层应转向下一个较低的按产品和劳务或区域报告信息的内部分部层次,以与第9段的定义相符;
    (3)如果这种内部报告的较低层次分部符合以第9段的因素为基础的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定义,第34段和第35段确定应报告分部的标准应运用于该分部。
    33.根据本准则,大多数企业将其产业分部和地区分部确定为组织单位,有关这些单位的信息应报告给董事会(尤其是起监督作用的非经理层董事,如果有的话)和总经理(高级经营决策人员,某些情况下可能是若干人组成的小组),以评价每个单位过去的经营业绩并作出有关的资源未来分配决策。而且,即使企业由于其内部分部不是按产品/劳务或地区确定而必须适用第32段的要求,它也将转向下一个较低的技产品和劳务或地区报告信息的内部分部层次,而不是只为外部报告目的设分部。为外部报告目的,转向企业的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其内部财务报告制度,以确定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的方法,有时称作“管理法”;为内部信息报告用的组织单位,有时称作“营业分部”。
确定应报告分部…应报告分部
34.两个或多个本质上相似的内部报告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可以合并为单个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只有符合以下条件(1)和(2)时,两个或多个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才能认为是本质上相似:
    (1)它们陈报了相似的长期财务业绩;
    (2)它们在第9段定义的所有因素方面都是相似的。
    35.如果一个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通过对外部客户的销售赚取,并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一个,则它应确定为一个应报告分部:
    (1)其通过对外部客户的销售和与其他分部交易赚取的收入占所有分部(内部的和外部的)总收入的10%或更多;
    (2)其分部成果(无论是利润还是亏损),在盈利时,占所有分部合并成果的10%或更多;在亏损时,占所有分部合并成果的10%或更多,视哪个的绝对金额更大来定;
    (3)其资产占所有分部总资产的10%或更多。
    36.如果内部报告分部位于第35段各重要性的临界值之下,则:
    (1)该分部可以称作一个应报告分部,而不管其规模如何;
    (2)如果不照(1)那样做,则该分部可以与一个或多个其他相似的、也位于第35段各重要性的临界值之下的内部报告分部合并成一个单独的应报告分部(如果两个或多个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均有第9段对应定义中的大多数因素,则它们是相似的);
    (3)如果该分部不单独报告或合并,则其应作为一个未分配的调节项目包括进去。
    37.如果归属于应报告分部的外部总收入占合并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不足 75%,则在至少75%的合并或企业总收入包括在应报告分部之前,附加的分部应确定为应报告分部,即使其达不到第35段中1O%的临界值也是如此。
    38.本准则的 10%临界值并不打算作为确定财务报告各方面的重要程度的一项指南,而只是用于确定应报告产业和地区分部。
    39.通过将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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