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
是一种铲形的钱,按其大小、轻重分为十等。
关于这种复杂的、名目繁多的28种单位的通货,都有历史的先例可查,
而不论引得是否恰当;总的说来,一个共同的问题是面值和实际重量的不符。
这种币制被证实完全行不通而逐渐废止,唯一留下来的是小钱和大钱 (其值
是小钱的50倍)。公元14年,这些货币又被两种新货币所代替,即货泉(一
种圆形铜钱,有一个孔,重五铢即3。25克)和货布;后者只比前者重五倍,
但它的官定价值却是前者的25倍。
对破坏新币制的惩罚是严厉的。伪造者处死刑,收藏非法定的货币或批
评新币制者处流刑。但是犯者太多,最后法律规定犯者仅被判为官奴隶或罚
作苦工。又据连坐的原则,犯者的邻居也受到与犯者相同的惩罚。由于这些
匆促、激烈的改革而引起的混乱,烦恼和丧失信心,显然在相当的程度上导
致了王莽的灭亡。
甚至到了王莽灭亡以后,币制还是相当紊乱,麻、丝、谷物与现行的货
币一同使用。在四川建立短命王国的公孙述(公元24—26年),有一段时间
①
曾铸造铁钱。天下重新统一后不久,秩序恢复,后汉政府于公元40年决定
再度使用前汉时期的5铢钱。首先提出这个建议的是光武帝的一个将军马
援,但因大臣们的反对而被拖延。对铸币的社会效果显然仍存在着不安和感
到无把握。但马援的建议被证明是对的,于是继续铸造五铢钱直到后汉末。
这次铸钱完全由大司农掌握,而不是由经管皇室财政的机构负责。汉代常提
到黄金,但除去王莽之外从来没有用它作过通行的货币。可是常用它作计值
① 汉代铸钱的数额,见《汉书》卷二四下,第1177 页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324 页)。
唐代铸钱事,见《通典》卷九,第53 页下;崔瑞德:《唐代的财政管理》,2 版 (剑桥,1970),第78
页。宋代铸钱事,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上海,1958),第300 页。
② 王莽的币制改革,见德效骞:《汉书译注》第3 卷,第482 页以下、506 页以下。
③ “布”从文字上讲是“布钱”,但实际上是指一种铲形的钱(也称布),秦以前中国的一些地方曾使用过
这种钱。见彭信威:《中国货币史》;王毓铨:《我国古代货币的起源和发展》(北京,1957)。
① 见《后汉书》卷十三,第53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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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单位。黄金的基本单位是一斤(16两或384铢,245克),价值铜钱一万。
常用这些单位来计算珍贵的财产;例如前汉时期的富裕之家据说是有10斤金
或10万钱。虽然黄金被作为礼物由皇帝赐给他的宠臣和大臣,但它是被用作
②
宝物和保值的手段,而不是用于经济交易。后汉以银代替黄金进行高价的交
易,而且政府似乎铸造了标准银锭。
汉代的物价常用货币来表现,因此为了征税,货币是土地、房屋、车马
等的价值。这样,就存在一个价格结构以决定各种不同货物的相对价值。这
可从《史记·货殖列传》所举出的一系列货物清楚地看出,它表明为了取得
①
一定的利益所必须卖出的每一种货物的数量。进一步说明相对价值的材料,
可以在多半为征税而制定的一些财产估值的断简残篇中看到。②
价格结构不仅因时因地而不同,而且依据战争和丰歉引起的供需的波动
而变化。特别是日常的必需品,如粮食。在秦亡以后的动乱时期,一石(20
公升)粮食的价格高达100万钱,而在文帝 (公元前180—前157年)的和
平时期则低到10钱左右,在宣帝(公元前74—前49年)的丰收时期低到五
钱。紧接的元帝时期(公元前49—前33年)发生了灾荒,粮价又上升到500
钱。在中央和外地的各郡之间也存在着很大的差价,一个奴隶的价格在 1。2
万钱和2万钱之间,这取决于年龄、性别、技术熟练程度等的不同,但在哀
帝时期(公元前7—前1年),限制土地和奴隶数量的法令颁布后,奴隶的
价格暴跌。因此很难指明汉代货物的正常价格。但从上面提到的《史记》所
举一系列货物看来,可以推测出前汉初期的1石粮食的平均价格是120钱左
右。前汉后半期看来是接近100钱,而且在后汉初年还保持着同样的价格。③
② 关于黄金有一系列的复杂问题,如资源的供应,分布范围和地中海世界可能的影响等。见塔恩:《大夏
和印度的希腊人》,2 版 (剑桥,1951),第104 页以下;德效骞:《汉书译注》第3 卷,第510 页以下;
何四维:《中国在中亚》(莱顿,1979),第134 页注333、第218 页注814;拉施克:《罗马与东方贸易
的新探》。第624—625、725 页 (注305)。
① 《史记》卷一二九,第3274 页;《汉书》卷九一,第3687 页 (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434 页以下)。
② 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 卷,第71—72 页。
③ 佐藤武敏:《前汉的谷价》,载《人文研究》,18:3 (1967),第22—38 页;布目潮沨:《半钱半谷
论》,载《立命馆文学》,148 (1967),第633—65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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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管理
政府和皇室的财政
如果不涉及国家权威的种种作用,就不可能叙述汉代的社会和经济发
展,因为它通过实施各种各样的财政政策对农业、商业和制造业施加了巨大
的影响。虽然根据君权至上的集权专制主义,所有的岁入在理论上都应属于
皇帝个人,但事实上汉代在财政管理上有一个严格的区分,形成政府的或公
有的财政和皇帝宫廷私有的财政两个范畴。前汉时期,这两个财政系统分别
由两个具有独立的收入和支出的部门掌管,这就是大司农和少府。①
②
政府财政的主管机关是大司农。它的岁入主要来源是向人民征收的各种
赋税,公元前119年之后,加上盐铁专卖和均输、平准所得的利润。武帝时
期还有来自国有土地和卖爵的收入。它的主要支出是首都官员的俸禄、公共
工程 (如建造陵墓、治水和灌溉工程)和军事费用(供应军需、大规模远征
的消耗、给军队的奖赏)。除去这些主要项目之外,也提供国家节日和礼仪
的花费。
少府收入的头一个来源是对有市籍商人的课税和对自然界(山、林、河、
海、湖泽)的各种产物的税收 (所有的自然资源都被认为是属于皇帝的)。
这实际上意味着对鱼类、木材和广大的国家公园所有产物的课税。一个例外
是,当时专卖盐铁这两个最有利的自然产物的收入归属于大司农。这是武帝
大力增进国家财政所作的一个特殊姿态的结果。在开始专卖以前,盐铁的税
收一定归于少府。这个财源的损失,在几年后的公元前113年,因少府的一
个新的协作机构水衡都尉专管铸钱 (如上面所述)而得到了弥补。
少府收入的另一个来源是口赋,即对所有3至14岁(后改为7至14岁)
的儿童的人头税。起初是20钱;后改为23钱,其中20钱归少府,3钱供军
费。至于这笔钱为什么不归大司农,其理由不得而知。口赋在皇帝宫廷的岁
入中是一个很大的项目,这从下面的估计可以得知。
公元2年全国的人口统计是59594978人,假定1/5的人口是7至14岁
①
的儿童,每人交纳口赋20钱,那么总额就是3。8亿钱。 少府还有归它分管
的国有土地的收入。确切的数字虽不得知,但从以下的事实可推出其大略,
武帝时期河东郡新灌溉的5000顷(57000英亩)土地,预计岁收可超过4000
万公升谷物作为国家收入,这些土地归少府掌管。虽然水利设计从来没有完
全实现,但岁入一定相当可观。②
此外,诸侯王每年奉献的黄金——酎金——也都归少府。奉献者要在阴
历八月举行的节日把黄金献上,在此期间,又用八月酿造的酒供奉皇帝的宗
庙。名义上用来资助祭祀的黄金数量的征收,是按照王侯的封地人口的比例,
① 对这两个机构职权界限的全面研究,见加藤繁: 《中国经济史考证》第1 卷,第35—156 页。
② 这个官职起初沿用秦制称治粟内史,公元前143 年改称大农令,公元前104 年又改称大司农。
① 这个计算是根据《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 页所载的登记人口数字。如根据全国每个行政单位的人口计
算,则总数为57671400 人。见毕汉斯:《公元2 至742 年时期的中国人口统计》,第158 页。此外,还应
考虑从武帝时期到公元2 年之间的人口的增长;据一位学者的估计是每年1% (见许焯云:《汉代农业》,
第15 页以下)。如果这个估计可接受的话,那就意味着武帝时期的登记的人口数字约300 万。
② 《汉书》卷二九,第168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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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每1000人四两 (60克),另外还要检验黄金的成色。如果不够标准,奉
献者就要失去他们的全部或部分封地。武帝统治时的公元前112年,有106
个诸侯因酎金的成色低劣被夺爵而沦为平民。我们仅能对在这些情况下奉献
的黄金作一个近似的估价。按照公元2年的人口调查,诸王封地的人口总数
超过638万,这一年他们必须交纳380公斤黄金,大约相当于1600万钱。再
把诸侯的奉献包括在内,其总额一定大得多。③
虽然少府的岁入很大,但它的支出也是巨大的,它担负朝廷的全部花销。
其中包括食物、衣服、家具、器皿、医药、乐舞伎和后宫 (少府对每一个后
宫都有专门机构负责)的费用,还不算近侍们的生活费用和其他奢侈品。像
衣服、器皿、车辆等的绝大部分是由少府所属的国家机构制造。其花费之大
是惊人的,以至当国家紧迫的时候一些公忠体国的大臣屡次要求削减花费,
元帝时期(公元前49—前33年)的贡禹就是如此。
少府还要支付皇帝对诸侯王、高官、幸臣、功臣等的定期和特殊的赏赐。
这些赏赐或是黄金,或是铜钱,或是二者都有,一次赏赐常是黄金百斤 (25
公斤)和铜钱百万。例如宣帝 (公元前74—前49年)初期,霍光受到1。7
万户的封地、7000斤黄金(1050公斤)、6000万钱、30000匹绢、174名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