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系列》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专利技术系列- 第47节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和科技成果权,于是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调查判决:撤消黑龙江省卫生厅对“克痔宁”的批准文件,使长城药烟研究所状告万龙国际药烟有限公司一案得以胜诉。瞒天过海的伎俩,迟早会暴露的,下场也会象万龙国际药烟发展有限公司一样,难逃法网。

 360

    023世界专利战

    奋起反击

    众所周知,忍让是一种美德。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有时忍让则会使商家遭到巨大损失,尤其是对那些得寸进尺的不断侵犯你权利的仿制者们,可能会因你的“心慈面软”而使你一败涂地,造成“终生遗恨”。所以,对待不法分子,不需要什么忍让,而是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制止以身试法的仿制者。河南省驻马店兴隆堂十三香调味品有限公司主要产品是十三香,注册商标龙亭牌。 该公司产品是在祖传300多年的东京(开封)兴隆堂中药房调味品配方基础上研制出的一种符合我国各地人们口味的纯天然调料,并且设计出一种既有老字号风格,又有民族特色的包装。 为了有效保护自己的产品,该公司向中国工商局商标局注册了商标,并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很快畅销了20多个省、市区。1988年,龙亭牌十三香被河南省有关部门评为“受消费者喜爱的最佳产品”。

    十三香的香味引来了广大消费者,同时也“引”来了企图不劳而获的仿制者。 他们利用龙亭牌十三香的牌子进行仿造,使用与龙亭牌十分相近似的包装装璜,由于仿制品质量低劣,数量巨大,严重影响了该公司的信誉和效益。起初,面对仿制者,该公司退让了一步,改换了牌子,改用公司经理父亲王守义的肖像和名字进行了商标注册,并申请了专利。

 361

    专利争战系列 123

    虽然该公司的商标和专利意识较强,但对于仿制者却没有进行有力的回击,步步忍让,致使仿制者得寸进尺。 该公司已经几易产品包装,每一个新产品包装都申请了专利,还是无法制止仿制品的出现,且该公司只要新包装上市,仿制品随后就出台,真是一步一趋,丝毫不差。 连王守义的肖像也被改得不成样子,该公司忍无可忍,奋起反击。该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起诉河南省范围内十家侵权严重的调味品厂。法院很快受理了此案,依照法律进行调解后,有八家企业承认了侵权的错误,并同意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 唯有两家负隅顽抗,这两个厂企图利用专利先用权来逃避侵权惩罚,于是一场专利侵权诉讼案于193年10月5日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在法庭上,经过双方激烈的辩论,被告两家终于认输了,保证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忍让是非多,运用专利法一击即胜,为什么不早一点拿起专利法这个尚方宝剑,去制止侵权呢?

    时间就是金钱

    每一种产品都有它的有效使用期,超过这个期限,产品就变成了废品。 打官司告状也一样,超过了诉讼时效,即使是有理的事,也不会胜诉。1986年1月20日,橡塑厂与CCJ—2型擦窗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李某签定了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 其中规定专利

 362

    23世界专利战

    权人除提成外,还接受橡塑厂一次性支付入门费300元。在合同履行中橡塑厂组装了2台成品擦窗机,3台半成品。 后来,因生产中遇到困难,在征得专利权人李某同意之后,橡塑厂于1986年12月31日同沈阳市满融工业服务公司签定了这种等型擦窗机的专利技术转让协议。 其中规定:橡塑厂将该专利技术一次性转让给满融公司,许可费按橡塑厂与李某于1986年1月20日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规定执行。当日橡塑厂却违背合同收取了满融公司转让费700元。而在签定之前,橡塑厂将2台成品,3台半成品以2300元的价格卖给满融公司,而每台合格的成品预定销价仅600元。 直到1989年初,满融公司才感觉到它在这场交易的不公平。 并于同年5月11日向法院起诉橡塑厂:以欺骗手段非法获利。要求判令橡塑厂退回300元,并承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90年7月2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一、双方签定的专利技术“擦窗机”转让协议无效;二、橡塑厂还给满融公司转让费2700元;三、驳回双方其它诉讼请求。对这一判决,很多认为是公平的。但当橡塑厂上诉后,二审法院公开审理的结果却令人瞠目。 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满融公司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的受理费。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因此,二审法院据此改变一审法院的判决,致使满融公司败诉。满融公司要求橡塑厂退还货款的请求是合理的,遗憾的是他未在两年诉讼有效期内及时向法院起诉,以至于自己蒙受了损失。 真可谓“时间就是金钱。”

 363

    专利争战系列 323

    盾

    技术的“无形”属性,呼出了它的保护神,企业的创新技术,创新产品一旦置于专利保护之下,任何人不得剽窃、仿制,否则即构成法律上的侵权,受到应有的惩罚。浙江杭州水泵总厂靠专利之盾,赢得了一场专利官司,为世人瞩目。1989年底,杭州水泵总厂设计出细长型的潜水泵电机,合理选择参数和绕组型式,适当减小定、转子外径,使充油式潜水泵电机的原材料消耗下降,市场前景看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该顶技术于190年10月获中国专利权。新产品一问世,便引来数家企业仿造,与该厂争夺市场,抢走了一批用户,使该厂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杭州水泵总厂及时利用专利这一有利武器,诉诸于法律。 被控侵权的杭州江南潜水泵厂,以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予以反击,向中国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经复审,该请求被驳回,做出原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受理此案的浙江省专利局根据掌握的证据,认定江南潜水泵厂制造和销售的有关潜水泵具备了杭州水泵总厂专利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属侵权产品。 当他们到侵权厂家核查几年来该厂制造和销售该产品的数量、销售额和利润情况时又发现了新的情况,余杭县微电机厂为侵权厂家提供了专用于专利产品上的电机定、转子等零件,遂追加其为当事人。 根据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浙江省专利局认定江南潜水泵厂和余杭

 364

    423世界专利战

    微电机厂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在确认其侵权的基础上,两家企业与专利权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专利权人损失34万元,公开赔礼道歉。杭州水泵总厂利用这一战果,乘胜追击,决心利用专利这个企业的保护神继续追究其他侵权企业的法律责任,全力夺回被挤占的市场,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本企业的利益不受侵犯。

    防御与反攻

    在专利诉讼中,常常发生攻守逆转,本来是专利权人,为了维护自身的专利权不被他人侵犯,借助法律向侵权者发起进攻,但是作为侵权者,他是不愿俯首就擒的,于是总希望他人的专利是无效的,并千方百计寻找该专利无效的证据,然后实行反攻策略。 因此,使得专利诉讼波澜起伏,波波惊人。“小型木工机床的打眼装置”系威海通用机械厂于1987年3月1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于1988年4月21日被授权。该产品实施后,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但不久市场上就出现了仿制品,经查这些仿制品是威海市木工机械厂制造并销售的,这些仿制品与该专利产品基本相同,专利权人遂向山东省专利管理局提出调解处理请求。 经专利局审查确认木工机械厂已构成侵权,判决威海市木工机械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专利权人支付30万元的赔偿费。通用机械厂拿起专利武器进行防御战一举成功,但成功的背后隐藏着更大的危险。 威海市木工机械厂虽然收到决定

 365

    专利争战系列 523

    书的3个月内没有向法院起诉,但就在决定书生效后的有关法院执行过程中,山东省文登春华木工机械厂和威海市木工机械厂却先后于1989年1月24日和190年3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反诉”

    ,请求宣告通用机械厂的“小型木工机床打眼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无效。 这一举反击,使通用机械厂快要到手的30万元又悬了起来。为此,地方法院中止了侵权赔偿案的执行。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这两件宣告无效请求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在书面审理的基础上,10月24日对此案进行了口头审理,并当庭作出了该专利部分无效的决定,宣读了经修改后有效的权利要求内容,该决定为终局裁定。反攻虽然成功了,然而并没有彻底毁掉通用机械厂的专利,威海市木工机械厂还是存在侵权行为,但严重程度似有缓解。 此案的防守与反攻都有成效,这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灵活运用专利战略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

    教  训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但是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昆明市电子仪表模具厂于1986年10月已试制出“云鸥牌电灶”样机,并于同年12月生产了70台产品,1987年1

 366

    623世界专利战

    月签订了287台电灶的销售合同。 当时,由于模具厂专利意识不强,没有将已开发的新技术申请专利保护。 不久,昆明市电器器材厂也开发出了同类产品,并于1986年12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多用电炉灶”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8年2月21日被授予了专利权。器材厂在市场上发现模具厂的“云鸥牌电灶”与其专利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相同,认为其侵犯了本企业的合法权益,遂向云南省专利局管理处提出调解请求,要求模具厂停止其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云南省专利局管理处受理此案之后,认为“云鸥牌电灶”的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昆明电器器材厂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 但调查得知,模具厂的产品在器材厂申请专利前已开始生产了,按专利法的规定,不视为侵权。 但双方就“原有范围”争论不休,器材厂认为应以申请日当做模具厂的生产量的“原有范围”

    ,其年产量不得超过70台。 真是得理不饶人啊!

    这一限定,模具厂怎能容下,他们提出按1987年1月销售合同287台(当月订货当月交货)为月生产量计算,每年生产量应在300台左右。省专利局管理处经合议认为,本案先用权的“原有范围”应包括两个含意,一是对模具厂的“云鸥牌电灶”的技术特征的限制,二是“云鸥牌电灶”生产量的限制。 经调解双方达成了以下协议:1。

    模具厂在“多用电炉灶”专利有效期内不得转让该技术,但可以继续制造、销售“云鸥牌电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