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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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 第2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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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
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七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
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
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
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第九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
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
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
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
备金余额。
第十一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
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
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
认为存入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
证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
益。
第十三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
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四条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
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
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第十六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
确定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
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
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
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 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
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
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
保证金。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
益。

第四章列报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应收分保账款;
(二)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三)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四)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五)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六)应付分保账款。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
(一)分保费收入;
(二)分出保费;
(三)摊回分保费用;
(四)分保费用;
(五)摊回赔付成本;
(六)分保赔付成本;
(七)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八)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九)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分入业务各项分保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
(二)分入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石油天然气(以下简称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油气开采活动包括矿区权益的取得以及油气的勘探、开发和生产等阶段。
第三条油气开采活动以外的油气储存、集输、加工和销售等业务的会计处理,适用其他
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第四条矿区权益,是指企业取得的在矿区内勘探、开发和生产油气的权利。
矿区权益分为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是指已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
矿区;未探明矿区,是指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
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是指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根据地质和工程分析,可合理确定的能
够从已知油气藏中开采的油气数量。
第五条为取得矿区权益而发生的成本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企业取得的矿区权益,
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申请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土地或海域使用权支出、
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其他申请取得支出。
(二)购买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其他购
买取得支出。
矿区权益取得后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租金等维持矿区权益的支出,应当计
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企业应当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探明矿区权益计提折耗。采用产量法计提折
耗的,折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
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额=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 
=探明矿区当期产量 
/(探明矿区期末探明经济可采储量 
+探明矿区当期
产量)
第七条企业对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认减值损失:
(一)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8号——资产减值》处理。
(二)对于未探明矿区权益,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
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大的,应当以单个矿区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未探明矿区权益减
值金额。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小且与其他相邻矿区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
的,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进行减
值测试。
未探明矿区权益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未探
明矿区权益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第八条企业转让矿区权益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转让全部探明矿区权益的,将转让所得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部分探明矿区权益的,按照转让权益和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比例,计算确定已转让部分
矿区权益账面价值,转让所得与已转让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全部未探明矿区权益的,转让所得与未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
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如果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将
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以转让所得冲减矿区权益账面
价值,不确认损益。
(三)转让以矿区组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的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如果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
账面原值,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以转让所得冲减
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不确认损益。
转让该矿区组最后一个未探明矿区的剩余矿区权益时,转让所得与未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未探明矿区(组)内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将未探明矿区(组)转为探明矿区
(组)的,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转为探明矿区权益。
第十条未探明矿区因最终未能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放弃的,应当按照放弃时的账面
价值转销未探明矿区权益并计入当期损益。因未完成义务工作量等因素导致发生的放弃成
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油气勘探,是指为了识别勘探区域或探明油气储量而进行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
勘探、钻探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油气勘探支出包括钻井勘探支出和非钻井勘探支出。
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钻探区域探井、勘探型详探井、评价井和资料井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非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进行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
的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
确定该井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
确定部分井段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有效井段的钻井
勘探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无效井段钻井勘探累计支出转入当期损益。
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在完井后一年内将钻探该井的支出予以
暂时资本化。
第十四条在完井一年时仍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资本化支出继续暂时资本化,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一)该井已发现足够数量的储量,但要确定其是否属于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还需要实施进
一步的勘探活动;
(二)进一步的勘探活动已在实施中或已有明确计划并即将实施。
钻井勘探支出已费用化的探井又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已费用化的钻井勘探支出不作
调整,重新钻探和完井发生的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
第十五条非钻井勘探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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