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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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会计准则(2006)- 第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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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二)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第九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
下列情况处理: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
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
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
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
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第三章披露

第十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二)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三)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
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
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
资性房地产》。
(三)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建造合同》。
(五)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所得税》。
(六)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
(七)《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7号——石油天然气开
采》。

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
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五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
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
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
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第六条 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
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
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第七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
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第八条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
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
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
进行估计。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
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第九条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
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
等因素。
第十条 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
(二)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
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
该现金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
(三)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该现金流量应当是在
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时,企业预期可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
付的、减去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一条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企业管理层应当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
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
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
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
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 
5 年,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
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增长率除了企业能够证明更
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
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
第十二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
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
付有关的现金流量。
企业已经承诺重组的,在确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预计的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数,
应当反映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
金流出数。其中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通常应当根据企业管理层
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进行估计;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应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所确认的因重组所发生的预计负债金额进行估计。
第十三条 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
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
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影响作了调整的,估计折现率不需要考
虑这些特定风险。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
第十四条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涉及外币的,应当以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结
算货币为基础,按照该货币适用的折现率计算资产的现值;然后将该外币现值按照计算资产
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第四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第十五条 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
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
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六条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
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第五章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第十八条 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
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
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
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
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
几项资产的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的,即使部分或者所有这些产品
(或者其他产出)均供内部使用,也应当在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将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认
定为一个资产组。
如果该资产组的现金流入受内部转移价格的影响,应当按照企业管理层在公平交易中对未来
价格的最佳估计数来确定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
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企业管理层应当证明该变更是合理的,并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附注中
作相应说明。
第十九条 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
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
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
收回金额的除外。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
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组在处置时如要求购买者承担一项负债(如环境恢复负债等)、该负债金额已经确认并
计入相关资产账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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