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新政在线访谈内容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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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政在线访谈内容摘编- 第5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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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问:所得税清算附表三,捐赠支出是按净利润*0。12扣除,还是按捐赠支出*0。12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38。问:2008年度汇缴申报时,我们公司发生的向汶川地震灾区的公益性捐赠是否可以全额扣除?为什么系统中会自动调增?
答:向汶川地震灾区的公益性捐赠是可以全额扣除,在填写附表三的第28行时,系统会自动按利润总额的12%计算限额并做出调整,对于汶川地震灾区的公益性捐赠被系统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请在附表三的第40行做纳税调减。
 
39。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五,资产总额,应该怎么填报?
答:按照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即(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
 
40。问:火车站提供的白条手续费票据,可以作为报销的合法凭证入账吗?
答:火车站应能提供合法票据,应取得未取得合法凭证的支出不得税前列支。
 
41。问:今年汇缴申报时为什么附表四的今年行数字填不上?
答:附表四是弥补亏损表,估计贵公司2008年度是亏损,当年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才填列此表,当年亏损企业不必填写。
 
42。问:我们是一家贸易公司;在东莞那边开了一家分公司(非独立核算);所得税方面是如何规定;如何缴纳。做帐方面可不可以报帐制还是要分别做帐。(分公司经费由总公司拨款;收入入总公司帐户)
答:如果分公司是非法人企业,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将总机构计算出的税款,按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将总机构计算出的税款通过《分配表》形式分一部分到分支机构所在缴纳。按照增值税规定跨县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应作销售,从这一点上说分支机构还是实行独立核算为好。
 
43。问:企业08年购入小汽车计提折旧帐载金额是按5年计提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按4年折旧额调减应纳所得税额吗?
答:不可以调减,因为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4年为最低折旧年限,你公司帐务处理与税法规定没有差异。
 
44。问:我企业属化工行业,固定资产长期处于高腐蚀状态,是否可实行加速折旧,其计提标准和报批手续如何办理?
答:可以实行加速折旧。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8条。具体标准可参照以上两条所列举的标准。在实行加速折旧的年限内,需要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进行备案:1、符合技术进步的,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提供相关技术资料;2、实行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入账凭证(发票);3、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明细清册。
 
45。问:现在固定资产残值是不是可以不提了;直接提折旧?如果说我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都有提残值;今年如有新设备进来;是可以不提残值了呢还是说还跟以前一样照提?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未规定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但企业应根据会计制度和经营常规确定残值比例。
 
46。问:核定征收申报季度所得税时少报了销售,可不可以在下一季度补报?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应及时补充申报,因为如果造成少缴税款,还需缴纳滞纳金。
 
47。问:公司自用房屋装修费用可以一次性扣除吗?
答:新建房屋的装修费应并入房屋原值一并提取折旧。非新建房屋装修费用符合税法规定的改建、大修理的装修费用,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48。问:2008年以后,房地产企业预收账款按利润率预计利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我们公司是外资企业,根据以前的规定对预收款预征的所得税如何冲缴?
答: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9条和第38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还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49。问:我是一家企业的会计,我们单位促销时把部分新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请问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为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你单位将展示样品无偿赠送给客户,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也应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
 
50。问:会务费属于招待费吗?
答:视会务费具体内容而定。
 
51。问: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缴,职工医药费应如何列支?以前年度计提的应付福利费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应在企业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部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有(国税函2008第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度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52。问:我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为“两免三减半”的减半期,同时被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百分之十五的优惠税率。请问,2008年度我公司能否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减半享受?
答:不能按百分之十五减半优惠。根据国税法[2007]年39号《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因些你公司在减半期内按照上述规定,可选择百分之二十五税率减半或者选择百分之十五的优惠税率申报。
 
53。问:我们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我们向客户收取会员费,金额很大,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不可以分期计入利润?
答: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54。问:对于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好象以前是有残值率规定的;外资不低于10%;内资不低于5%;是这样么?那这个政策的依据是什么呢?我是说什么会计法规?那后来有什么政策变化么?又有什么依据呢?现在新政策出来;请问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你所说的内外资企业残值率标准是原税法规定的标准,在会计核算上是没有规定的。08年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残值标准由企业合理确定;这一规定避免了税法与会计暂时性差异的发生。
 
55。问:有限公司所得税查帐征收,协保工人(本公司不交纳社保)及退休工人工资是否能税前列支?
答: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56。问:对于现在的节能减排的设备;我们该如何做;才能抵减所得税呢?需要什么样的程序?
答:请先确认你单位购买的设备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中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的设备范围。具体的程序,请等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办法出台。
 
57。问: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晚在什么时候向税务局备案?还有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请尽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二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三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 四 )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 )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 )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58。问:今年所得税年度申报对企业职工工资列支有改新规定,有哪些新规定?
答: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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