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对会计档案管理有哪些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会计档案对于总结经济工作,指导生产经营管理和事业管理,查验经济问题,防止贪污舞弊,研究经济发展的方针和战略都具有重要作用。
为加强我国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会计法》原则规定了会计档案的范围、保管、销毁等问题,从而将会计档案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会计档案管理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为此,《会计法》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以及单位变更后的会计档案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会计法》对会计记录使用文字有哪些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这表明《会计法》对会计记录使用文字的基本要求为:
第一,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会计记录所使用的文字,是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表述各种会计记录、会计资料的重要媒介。会计资料作为一种商业语言和社会资源必须规范统一,而对会计资料起辅助说明作用的会计记录文字也必须通行。在我国,中文是法定官方语言文字,有广泛的适应性。因此,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必须使用中文,这是法定要求。
第二,在民族自治地方和中国境内的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在我国境内,除广泛使用中文外,在民族自治地方还使用民族文字,在一些外商投资企业等还使用外文。为了方便使用不同文字的使用者阅读会计资料,《会计法》规定,单位的会计记录在使用中文的前提下,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
什么是会计核算?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预算执行过程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计算和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的会计资料,为作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会计核算往往渗透到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对经济业务事项的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核算。《会计法》所规范的会计核算,主要限于事后核算方面的内容,即对基本的会计核算方法和程序作出规定,而没有过多涉及事前预测、事中控制等管理会计的内容,目的是增强法律规定的适应性。
修订后的《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是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础,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关键。没有经济业务事项,会计核算也失去了对象;以不实甚至虚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核算对象,会计核算就成了没有规范,没有约束,没有科学可言的“魔术”手段,据此提供的会计资料不仅没有可信度,相反会误导使用者,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二是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根据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资料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评价经营业绩、选择合作对象、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规范会计资料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比较多,主要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一系列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会计法》从法律的角度,对此作出了限制性、禁止性规定。
三是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为保证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和安全,以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规范。其有二层含义:(1)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2)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即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在格式、内容、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核算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会计核算是对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反映。各单位在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经济业务事项。经济业务事项包括经济业务和经济事项两类。经济业务又称经济交易,是指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经济利益交换,如产品销售;经济事项是指在单位内部发生的具有经济影响的各类事件,如计提折旧。
对于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法》第十条作出了具体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金、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什么是会计年度?《会计法》对会计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年度,是以年度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核算经营成果的时间界限。通常情况下,一个单位的经营和业务活动,总是连续不断进行的,如果等到单位的经营和业务活动全部结束后,才核算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既不利于单位外部利益关系方了解单位的经营情况,也不能满足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因此,会计上就将连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人为地划分为若干相等的时段,分段进行结算,分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分段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种分段进行会计核算的时间区间,会计上称为会计期间。以一年为一个会计期间称为会计年度。
各个国家都根据其经济特点和管理需要,明确会计年度的起止日期。有的国家还设立多个会计年度供单位选择使用。我国《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我国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这是为了与我国的财政、税务、计划、统计等年度保持一致,从而便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
什么是记帐本位币?《会计法》对记帐本位币是如何规定的?
记帐本位币,是指单位用于日常登记会计帐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用以计量的货币。《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这一规定有以下含义:
一是会计核算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我国境内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因此,《会计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我国境内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单位的一切经济业务事项一律通过人民币进行会计核算反映。
二是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增多,对外贸易与合作发展迅速,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在一些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中明显增多,有的占据了支付的主导地位,如果要求这些单位平时的每笔外币核算业务都折算为人民币计算,不仅影响其经济业务往来,而且也会加大会计工作量。因此,《会计法》作出了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规定。体现了适应性原则。
三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帐本位币的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一定的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反映,以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阅读和使用,也便于税务、工商等部门通过财务会计报告计算应交税款和进行工商年检。这是我国宏观经济管理和人民生活的客观要求,也是一国主权的体现。
《会计法》对会计凭证有哪些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帐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如何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对会计核算过程、会计资料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此,修订后的《会计法》对会计凭证的种类、取得、审核、更正等内容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会计法》对于审核原始凭证有哪些基本要求?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确保会计资料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修订后的《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对审核原始凭证作出了规定: 第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这是法定职责。 第二,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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