纷的原因,提出对策。这种分析的结果提供给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政府决
策起到了很好的参谋作用。这种对债务纠纷的分析结果,由担任企业常年法
律顾问的律师有针对性地作出,对企业讨债和避免债务纠纷的作用更为显
著。
3、骨干作用。由律师参与和带领企业法律顾问共同清欠。或者与企业的
有关人员一起成立清欠小组,在律师的具体指导下,分片包干清欠。
律师在参与讨债工作中的主要做法:
1、清理帐目,弄清债权债务底数,分析成债原因。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某项讨债工作,通过查帐,摸清当事人债权债务的基本
情况。当事人向律师提供的债权债务数额,与依法应付与应收的债权债务数
额往往是不相同的。例如,在当事人提供的数额中,多数仅包括拖欠款额,
设有计算直接损失数额、违约金、损失等。查帐和弄清债权债务的底数是一
项复杂的工作,这项工作仅由律师还无法完成,常常需要当事人的财会人员
的积极配合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形式债务的原因是很多的,律师在清理帐目
的基础上才能分析出成债的原因,才能找到付债突破口。
2、函件催讨。律师以律师函的形式,向有关单位陈明债权债务关系和法
律依据,这可促使许多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例如,广州市律师在一宗追债
案件中向天津、山东等省市的一些单位发律师函电40余封,为广州啤酒厂追
回拖欠款200余万元。函电催讨还具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对于将要超过诉讼
时效期的债务纠纷,以律师和债权人名义发出的函电就成为阻断诉讼时效的
法律事实,该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将从函电发出时重新计算。这可有效防止
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参与诉讼。接受当事人委托,律师可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
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律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比如查阅案件
卷宗等。因此,在涉及诉讼时,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都应该委托
律师。因为有些债务人与债权人相隔千里。交通不便,信息交流不畅,如果
债权人派人催讨,不仅开支大,而且往往徒劳往返。有些债务数额价款不大,
派人催讨,得不偿失。还有的债权人工作繁忙,无暇顾及数量不大的欠款。
这样,选择必要的“二传手”,成为一种有效的清欠手段。
企业选择“二传手”帮助清债,主要应选择债务人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
或法律顾问处,当然,也不排除其他有关部门。各地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
联合协调,共同清欠。这样,有利于调动委托方追款的积极性,提高办事效
率,减少人员的投入和重复劳动,节约讨债开支,把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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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事务所是由司法部门统一管理的法律工作机构,遍布全国各
地,事务所之间在业务上也可以相互委托。由律师事务所相互委托办理清欠,
可以取代债权人亲临异地的奔波疲劳,节约债权人亲自催讨的各种费用,将
债权人的清欠转为法律工作者之间默契配合的联合清欠,可以收到事半功倍
的效果。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委托清欠中,为加快清欠速度,减少催款风险,可以
采用非诉手段,迅速追回债款;也可以采用诉讼手段,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时间上的加速和在空间上的缩小,可以给债权人带来良好的“清债效益”。
特别是对于我国债权人与境外企业、单位、个人之间发生的债务纠纷,
债权人如果要收回债款,除了利用律师事务所的巧手妙传之外,别无良策。
4、先扶后清在企业拖欠款中,很多债务人并非故意拖欠,而是暂时确无
偿还能力。一些债务人由于产品销路不畅,经营管理不善,科技水平不高,
原材料不足等原因,使生产难以为继,企业生存困难,无暇顾及清债。对于
这类债务人。可以主动为债务人出主意,想办法,创造清偿债务的条件。
当债务人陷入产品积压严重,销路不畅通的困境时,债权人可以在力所
能及的条件下,协助债务人寻找销路,促使债务人积极还债。对于经营管理
不善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或者推荐经营有方
的管理人员参予债务人的承包或租赁,并将企业还债作为承包、租赁的一项
重要指标,达到清欠目的。对于科技水平不高、产品质量低劣的债务人,债
权人可以指出症结所在,并根据自身条件,尽可能帮助债务人提高技术水平,
开源节流,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如果债务人由于流动资金严重缺乏,无力继续支持完成合同任务所需的
有关费用,以致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给债务人“输血”,
使其在现有基础上,发挥最大能量。在清欠实践中,有些债权人通过法定程
序,冻结了债务人的帐号,但帐号资金杯水车薪,解决不了还债的根本问题。
这时,如果债权人确信债务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及适销对路的产品,只是由
于暂时资金周转不开,而无力还债时,也可以采用“输血”,可以考虑暂时
解冻帐号,让债务人增加再投入,使其变尤力偿还为有力偿还,以便追回欠
款。
先扶后清的方法,只限于确有还债诚意,但确实力不从心的债务人,而
且债务人必须具有生产适销对路产品的能力。由于运用对债务人增加再投入
的方式具有较大的风险,一旦债务人经营不善或遇有其他意外情况,就可能
给债权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债权人在“输血”之前,一定要对债务人
情况进行周密调查和详细的可行性分析,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方可增加再
投入。而且,尽量要求债务人出具担保,并采用法律许可的方式予以确定,
以防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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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债取偿
在清债实践中,可能遇有如下情形:债务人因其债权未能实现,以致于
无力还债。此时,如果债权人采取有效的辅助手段、帮助债务人追回债款,
就可使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从而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这种先帮助债务
人索债,再从追回的债款中取偿的方式,就是“索债取偿。”以下举例说明:
某外贸公司欠某电器公司的32万元货款,到期不能偿还。电器
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张律师经调查得知,某土产公司尚欠外贸公司40万元货
款。于是,张律师与电器公司的负责人同去外贸公司,主动要求帮助外贸公
司追回债款。外贸公司欣然同意,并临时委托张律师全权代理讨债事宜。之
后,张律师便多次上门催收债款,但土产公司总是推说:“现无钱还债,以
后再说”。经过多方调查,张律师掌握了土产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产状况,
确认其具有偿债能力。于是,张律师便代理外贸公司诉诸法院,要求土产公
司立即履行债务。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土产公
司偿还外贸公司30万元欠款,另10万元欠款由土产公司以其货物折抵偿还。
调解协议生效后,土产公司主动履行了债务。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外
贸公司对电器公司所给予的帮助也表示感谢,并立即将其拖欠的全部债款还
给了电器公司。
××年3月,丁某以崔某欠其7000元不还为由,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崔某立即还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丁某的债权应予依法保护,遂判令被告一次性付丁某 7000
元欠款。判决作出后,被告崔某既没有行使上诉权,也未如期履行债务。于
是,丁某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执行案被
受理后,人民法院的执行员经了解得知:崔某系待业人员,现无任何经济收
入,又无可供变卖或拍卖的财产,这显然是一起“执行难”的案件。但此时,
申请执行人丁某从崔某朋友那了解到:崔某曾有一笔债权,后因债务方与其
他单位合并,崔某自认催债“无门”,意欲放弃债权。丁某遂将上述情况告
知执行员,并请求执行员帮助解决。执行员经进一步了解得知:某饲养场共
欠崔某饲料款8500元。现该场与某食品厂合并,组成联合食品加工公司。于
是,执行员即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并要求其承担原饲养场所拖欠的债
款。起初,该公司不愿承担这笔旧债,后经执行员耐心说服,并晓以之法理,
该公司终于认帐,并将8500元欠款如数还给崔某。崔某接款后十分感激,当
即将其拖欠丁某的7000元钱交给执行员,请他转交给申请执行人丁某。至
此,该执行案得以顺利解决。
从以上案例可看出,“索债取偿”具有“一举两得”之功效:一是使得
原本催讨无望的债权得到清偿;二是使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从而摆脱债务
重负,这无疑对安定生活和生产、促进合作以及化解纷争具有积极意义。
实施“索债取偿”的主要步骤如下:
1、帮助债务人分析案情,做好讨债准备在经济生活中,债务人未能从第
三方面那里实现其到期债权,不外乎以下几种原因:(1)债务人迫于第三方
的经济实力而不敢或不愿主张债权,惟恐因此而搞僵关系,断其“生”路。
例如,债务人在经济上依赖于第三方,若向其催讨债务,可能影响本厂产品
的销售或原材料的供给等;(2)债务人碍于与第三方的亲属或朋友关系,不
好意思或怠于索债; (3)慑于第三方的胁迫而憷于索债;(4)债务人因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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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据不足,尚未作好催债的准备工作;(5)债务人因第三方被撤销、解散、
合并而自认索债“无门”,意欲放弃债权;(6)债务人不懂法律或不知如何
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债权;(7)债务人误认其债权已逾诉讼时效而放弃债权等。
针对上述不同情形,债权人可主动帮助债务人分析案情,同时辅之以疏导说
服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例如,属于上述(1)(2)
(3)种情形的,债权人主要是做好债务人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债权人可给
予债务人以物质、法律上的帮助,并使之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以使债务人
解除顾虑,放下包袱,勇于主张权利。又如,对属于上述 (4)至(7)情形
的,债权人主要是为债务人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诸如帮助债务人收集确权
证据,帮助起草起诉状,做好起诉前的准备工作;帮助债务人选择有效的讨
债途径,以便快捷地实现债权;帮助债务人确定新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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