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了解有关法律事宜的,债权人可向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咨询:需要补
充证据的,债权人应抓紧时间收集证据等。此外,如果债权人在接到受理案
件通知书的同时,又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债权人应按通知的
要求,及时办理交费手续。
3、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
在案件开庭审理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债权人作为本案的原告,应按通知的要
求到庭参加诉讼。参加诉讼是债权人主张权利和请求法律保护的重要手段。
为确保实现自己的债权,债权人应充分行使其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所享有的
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除依法享有起诉权外,还享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享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享有申请
回避的权利;享有进行辩论的权利;享有依法查阅和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
律文书的权利;享有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享有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
请执行的权利等。总之,债权人只有充分行使上述权利,才能更好地配合人
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更有利于实现自己的债权。另需指出的是,债权人在行
… 页面 112…
使其诉讼权利的同时,也应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如遵守诉讼秩序等),以确
保讨债方案的顺利实施。
4、实现权利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开庭审理,并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
的基础上,以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确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认定债务人应予
承担的偿债义务,从而为债权人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方面,对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债务人必须履行。如果债务人能自动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即实现了权利;另一方面,债务人
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强制债务
人履行义务。总之,凭借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来实现权利,这是债
权人实施的最终目的。
在实施起诉索债的具体实践中,债权人应注意的事项是:(1)应当在诉
讼时效的保护期内提起诉讼,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2)遇有法定情形
时,应及时运用诉前保全、诉中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手段,以
充分、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从讨债的实现效果出发,并在法律
允许的范围内,债权人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如撤回诉讼请
求、自行和解、申请调解、变更诉讼请求等;(4)对人民法院作出未生效的
裁判不服时,债权人可依法行使上诉权;(5)债务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时,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强制执行,以免因丧失申请执行权而失
去法律保护。
… 页面 113…
诉前保全
诉前保全即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
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
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
的其他方法,以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已被主张权利或发生争议的财产,从而确
保权利人有效地实现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
前保全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诉前保全的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诉前保
全的主体应是“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对申请保全的则
产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主体,该主体既可是公民,也可是法人或其他组
织。
2、申请诉前保全的事实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前保
全的事实根据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
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里的“情况紧急”一般是指下述两种客观
事实;(1)尚未发生,但即将发生的客观事实。如债务人正在签订某项合同,
企图转移应属清欠还债的某项财产;又如某债务人将于近日出国以逃避债务
等。(2)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客观事实。如债务人已转移或挥霍部分应属
还债的财产;或者债务人正在转移、挥霍应属抵债的部分财产等。上述两种
客观事实均属“情况紧急”,若不立即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
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如属相反情形,即情况并非“紧急”,或不
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当事人就无需申请
诉前保全,即使当事人提出了申请,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3、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
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这是对申请人的一项要
求。所以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是人民法院能否接受申请的关键。在司法实
践中,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采取两种方式:(1)提供担保财产(动产或不动
产);(2)提供担保人。不论提供何种担保,申请人都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办
理担保手续,以保证诉前保全措施的及时执行。如果利害关系人仅提出诉前
保全的申请,而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即驳回申请。
4、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诉前保全与诉讼程序是有机相连的两个阶段。诉
前保全的目的就是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人民法院所作的生效法律
文书的顺利执行。如果当事人放弃了诉讼权利而不提起诉讼时,审判程序就
不会发生,诉前保全便无任何实际意义。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特作如
下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解除财产保全。”可见,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也成为诉前保全能
否有效实施的条件。
申办诉前保全的具体办法如下:
(1)确定管辖法院。
从某种意义上说,诉前保全是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所以,诉前保
全的管辖与诉讼管辖是一致的或相同的,那么,债权人申请诉前保全的管辖
法院,应是债权人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反之亦然。因此,债权人欲提请诉
前保全的,首先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规定,来确定受案法
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诉前保全可由被申请人(起
… 页面 114…
诉时的被告人。下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特定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依据
法律关系和法律的专门规定来确定诉前保全的管辖法院。如,因合同纠纷提
请诉前保全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
提请的诉前保全,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
产纠纷提请的诉前保全,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等。
(2)向受案人民法院递交诉前保全的申请书。确定了受案法院后,债权
人应立即向受案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①被申请人的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申请诉前保全的理
由。写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客观情况和预断性后果,并写明相应的事实根据;③
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情况;债权人请求保全的财产性质、数额及财产所在地;
必要时,还可向受案法院提供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帐号等。(3)办理诉前保
全的担保手续。债权人最好在申请诉前保全的同时,向受案法院办理担保手
续,以免推延诉前保全的实施或被法院驳回申请。债权人应向人民法院递交
担保书,并按要求办理担保事宜。担保书应写明担保方式,提供财产担保的,
应写明担保财产的数额 (与被保全的财产数额大致相等)及财产所在地或存
放地,或申请人的开户行帐号等,提供担保人的,应写明担保人的姓名或名
称、单位、住址及财产状况等,并附有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承诺书及注明担保
人所认可的担保范围等。债权人递交担保书后,还应根据法院的要求,实际
履行担保义务。
(4)办理起诉手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
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交给管辖法院。那么,债权人应
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理人诉前保全申请的法院起诉。起诉应当向受案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另外,债权人起诉时还要符合法定
的起诉条件,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
明确的被告(即诉前保全中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债权人在具体适用诉前保全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债权人在申请诉前保全前应密切注意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动
向。诉前保全虽是一种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应急”措施,但从债权人提
出保全申请至保全措施的执行也需一定的时间。尽管这段时间较为短暂,债
务人也足以利用这一“时间差”转移或隐匿财产,从而规避其应尽的法律义
务,并使诉前保全无法进行。有鉴于此,债权人在申请保全前,应设法掌握
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情况,如弄清债务人的财产去向和发现债务人的财
产隐匿地等,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受案法院,以保证诉前保全及时、有效
地进行。
(2)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债权人不应申请诉前保全。一旦债
权人的权利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且又无任何正当理由可以顺延时效期限
的,债权人即丧失了“胜诉权”。
既然债权人将承担败诉的后果,那么,由债权人申请而引发的诉前保全
措施,就会因“申请有错误”而被人民法院依法解除,由此“并发”的另一
个后果是:该债权人(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诉前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页面 115…
此外,为避免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债权人
不应申请诉前保全。
(3)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请
人行使起诉权的法定期限,但是否行使起诉权,可由申请人自行处分。对债
权人来说,申请诉前保全是为借助诉讼手段而进一步实现债权。但当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