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21条规定,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仲裁机
构、人民法院委托法定质量检验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鉴定。
(3)债务案件的上诉、申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和执行期限:
①关于上诉问题: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
中,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
审判决和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
适用的程序,称为第二审程序或上诉程序。上诉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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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上诉也是当
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裁定,
可依法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判,以确保自己的民事权
利和合法利益不因一审错判而受到损害。
当事人上诉后,由一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称为二审。二
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或裁定,一旦文书送达当事人后,即
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如不自觉执行,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
执行。如果对二审判决不服,就只能一面执行,一面提起申诉。
②关于申诉问题:
在债务案件中的申诉,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
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申诉一般不受时
间的限制。
申诉状的内容,主要写明不服法院判决或裁定的理由(包括事实和依
据),以及申请的总的要求。
③关于申请执行问题:
当前,讨债难已困扰着不少企业。讨债难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对方
当事人对调解或仲裁、判决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调书、仲裁书、判决
书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即使打赢了官司还是拿不到钱,严重影响了债权人
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执行问题已成为经济纠纷处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是人民法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调解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怎么办?《民
事诉讼法(试行)》第16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
解协议和其它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
履行的,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方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据此,企业如果遇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书
或判决、裁定时,可以在6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
将弄清楚不履行的原因,做好对方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促使其自觉履行。
如果对方有履行能力,经教育到期又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将采取强制措施,
可以是强制划拨款项,也可以是进行财产封查、扣押、变卖。《民事诉讼法
(试行)》第18O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
时,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工资、生活费。(二)国家税收。(三)国家
银行和信用社贷款。 (四)其它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
按比例分配。”第182条还规定了“被执行人短期内无偿付能力”的,人民
法院将裁定中止执行。
在执行问题上,当前还有三种情况值得重视,一是大量执行难案例告诫
企业家们,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要重视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资格审查,以及有
无偿付能力调查。否则,即使打赢了官司,出动了执行员,也可能只能裁定
执行中止。二是某些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人民法院的公务执行,需要这
些地方的干部认真学法、用法,不做违法事。三是个别人民法院执行员不认
真执法,有悖于我国法制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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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讨债总论
成功的付债必定事先有充分的准备。“不打无准备之仗”是讨债的基本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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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的概念和实质
讨债,是指债权人对逾期债务进行索要、追讨的行为和过程。其基本特
征是:债务关系明确;债务超过了约定的期限;债权人上门催收。
逃债是一种违约、违法的侵权行为,因此,讨债的实质是债权人为维护
自身利益、实现自身利益的一种努力,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实施讨债行为的主体就是讨债人。讨债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权
人的代理人。因此,讨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债权人讨债,包括公民债
权人讨债、法人代表讨债;另一类是代理讨债,包括委托代理讨债、法定代
理讨债和指定代理讨债。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它一方面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
形成于致使他人遭受了某种损害,尚未构成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属民法调整
范围;另一方面也表现为经济法律行为,形成于当事人未履约,从而一方侵
犯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又可从属于经济法调整。各种债的产生都可归结为
对他人 (公民和法人)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的不法侵害。因此,讨债的
实质是债权人向实施侵权行为的债务人追讨自己的合法权益。放弃讨债,是
对自己权益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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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的作用与功能
债权人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债的义务的行为,具有三个显著功能: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债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正当权利,它
是不可侵犯的——债的义务人或第三人不得对债权产生侵犯,又是有偿的—
—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加以偿还,并得到法律保护。讨还逾期债务是债权人
合法权益的实现,又是债务人侵犯债权行为的停止。
(2)维护社会稳定。我国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主义国
家,全部社会关系的基础是根本利益一致前提下局部利益相对独立的经济利
益关系。维护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国家、集体、个人的独立的经济利
益,是我国法律制度的基本任务。就这一意义而言,依法向债务人索讨债务,
具有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的重要功能。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来源于社会经济主体对自
身利益的追求,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济主体(包括国家、法人主体和公
民主体)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
造性;二是借助法律保护,避免或减少他人对自身利益的不法侵害。这两个
方面是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关系:追求自身利益必须维护自身利益,自身
利益不能保证,势必挫伤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努力。因此,讨债是对债的权
利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保护,是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
环节。
就以上三个方面看,在我国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建立起适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债的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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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的目的
债的关系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财产性质。从这个意义上看,
讨债的目的总是与一定的财产 (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相联系。但社会
生活的复杂性也决定了讨债目的的多样性。具体说,讨债的目的可分为三大
类:
第一类:讨还财物。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所负担的债的义务,从而维
护自己的利益,是一般讨债活动的基本目的。如要求欠款人交还欠款,要求
欠货人交付货物,要求运输合同承运方提供运输服务,要求加工承揽合同的
承揽人提供劳务及其成果等等。
第二类:讨还公道。债权人通过债务人履行债的义务,从而体现或维护
社会公平与合理。
如福建省龙岩市的法律工作者丘建东,1996年1月3日、11日、15日
的晚间在该市的公用电话亭打长途电话,发现均未按规定半价收费,于是丘
建东于1月16日向龙岩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话亭及代理部门龙岩
市邮电局因多收电话费而赔偿原告损失共1。2O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这起
诉讼已被法院正式受理。这场1。2O元的官司,目的显然不是区区1。20元钱,
而是为了讨个公道,要求龙岩市邮电局和各公用电话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
收费标准。
第三类:树立形象。债权人通过讨债活动,利用宣传媒介、公众舆论维
护、树立自己的企业形象 (或职业形象)。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债务人履行
债的义务不再是目的,而是债权人达到自己目的的一种手段,甚至是否履行
也无所谓了。
不同的讨债目的有着不同的讨债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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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讨债
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索讨逾期债务,叫做债权人讨债。这是债权人自己
向债务人交涉、讨回被侵利益的讨债形式。
1992年3月,四川省某县的刘某以县建筑公司第五施工队的名义,约集
了本县民工37人,去深圳完成一项建筑工程。行前,刘某口头许诺从动身之
日算起,每人每月基本工资300元,奖金另发。然而,从3月6日出发到12
月15日工程完工的9个多月时间里,刘某以种种借口为由,只给工人发过
一次工资,平均每人25O元左右。之后,刘某又借口与民工在奖金、伙食费
等方面意见不一致,拒绝兑现工资,并于12月18日潜逃。可怜的民工们还
是依靠当地政府、四川省有关部门的救助,方才得以返家,与亲人团聚的。
民工们一纸诉状告到法院,但刘某失踪,债务关系难以取证,法律也无可奈
何。1994年6月,一个偶然的机会,民工郑某发现刘某在某市经营一家建材
商店,立即约王某、胡某等4个民工,联名向法院起诉刘某,同时请求诉讼
保全。拖欠近两年之久的37位民工的血汗终于得到了报偿。
这起因劳务用工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涉及到37位债权人的切身利益,
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刘某与民工之间,只有口头协议,而且事发后又潜逃
在外,要不是郑某偶然发现了债务人,这笔债务是很难收回的。债权人讨债
广泛适用于债权主体为公民自然人的债务关系、债务事实不明确关系、债务
方发生情况变更或债务人失踪的债务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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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讨债
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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