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局外人的对谈录》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两个局外人的对谈录- 第2节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C:那DMC获得的这个天然合理性、天然合法性,会有什么政治效应呢?
  Y:这确实是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很容易争论不休。
  你看,DMC的天然合法性会向那些不完全具备天然合法性的东西提出自己的要求,要达到等量齐观的合法性。我的意思是,中国的政治结构本身的合法性要弱于DMC与全球化结合的合法性。当初这个政治结构刚刚建立时,也有天然合法性,然后逐步降低(这是政治、经济改革的原因之一),现在它低于DMC发展的合法性。这样,DMC对政治结构的合法性要求就提出来了。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是综合地、历史地提出来的。并不是哪个具体的企业或集团有这个要求。它是自然地提出来的,没有什么标志。因为,DMC,前面讲过,本身就是与执政党合在一起的,所以这个合法性的要求是自然过程,不是革命性的,也不是激进的,我们在这里只是把它描述出来而已。
  我概括,这个合法性要求就是一个基本的宪政体制,这个政治结构我粗略地概括为基本的宪政体制。它包含了两个具体的要求:一、对国家权力的有效约束;二、国家最高权力的轮替,这个轮替必须是稳定的、可预见的、透明的。这两个要求都是关于权力的。中国历史告诉我们,政治稳定,就是权力的运作。就是刚才讲的那两条:一是权力的约束;二是权力的轮替。这就是DMC的政治要求,也就是你说的政治效应吧。
  C:权力只能是以权力来约束。宪政体制的前提是社会中要有不同政治诉求的政治实体或阶层或阶级存在才行。我们前面讲过,DMC造成中国政治结构同一性、趋同性,就没有能够提出独立政治诉求的阶层可以出现。那宪政体制从何而建呢?
  Y:这是要害了。千真万确,在中国,DMC提出的宪政体制的要求,是不能通过社会结构的调整来建立的,这一定会造成政治混乱,中国不能这样办。
  我的看法是,在中国这个宪政体制,是在中共党内建立,是通过改良党的组织原则来实现党的权力运作。你同意吧,这实际上就是国家的权力运作架构的再造。我宁愿用党喜欢的名称叫改善党的领导。因为DMC本身就是执政党的政治精英,他不会去党外谋求宪政体制,实际上也做不到,他可以在党内实现。我们可以把它叫做党内宪政体制。这是有中国特色的一个叫法吧。不是学理上完全符合标准的叫法。在党内建立这个宪政体制会是一种最稳健的办法。
  C:我们可以看清楚,DMC的出现发展,一方面用“依附性”,把社会结构趋同化,把任何社会结构的演进都从社会转到党内;另一方面,DMC同时又明确地把宪政体制提出来,这要求当然也就转到党内来实现。
  Y:由于DMC的天然合理性。合法性,上述两点就变得不可逆。用习惯的讲法,那就是必然性呀。
  我们现在可以告一段落了。然后我们就讲一讲这个党内宪政体制如何建立起来。
  二、从党内到国家:中国宪政之路
  Y:党内宪政体制设计涉及到一系列历史经验和常识。首先就是任何一个组织里面都有个最高权力,与此相应也有个最后责任。这里有条原理,那就是这个最高权力一定是不可分割的,最后责任一定是不可分担的,它一定要体现到一个活生生的人身上。我把这个称为党内权威的人格化。这里又可以深入到一个更一般化的问题,即对权利的约束。一个政治组织,如何考虑对权力的约束呢?两个办法:一是权力的平衡;一是权力的制衡。权力的平衡是指同一性质的权力之间的约束关系;权力的制衡指不同性质的权力之间的约束关系。权力的平衡是同等性质的权力的约束关系。例如,在一个委员会里,你拿一个A方案,我拿一个B方案,你我有同样的权力,你我之间就方案的不同见解就形成了约束。权力的平衡主要就是通过委员会制度来实现。这非常多见,不论是什么制度的国家都常见。有意思的是,委员会制在共产国家最多见。列宁时代都叫人民委员会。“文革”中国也改叫“革命委员会”。可见共产运动史上,这个“委员会”是个特别突出的传统,也就是说,非常重视用权力的平衡来约束权利。这也是共产运动史中,你可以看到的一个主要的组织机构设计原则。
  而权力的制衡,例如中纪委对同级党委的制约,政治局对书记处的制约,人大对国务院的制约。“三权分立”是权力制衡的最高形式。在权力制衡当中,有一个权力,即最高权力的制衡非常有意思,事关重大。最高权力因为不可分割,所以就不可能有两个以上的最高权力,所以对最高权力的约束,只能通过制衡的方式来约束。在最高权力的约束上,我们看到平衡与制衡的本质区别。
  但不幸的是,在国际共运史上,向来是重视平衡,忽视制衡。从思想上的渊源来讲,共产主义从起源上讲,大同社会、乌托邦、空想社会主义、都是在反对专制的思想背景下产生的。因此,非常强调每个社会成员、组织成员的平等权力。从而,在组织设计上的一大特点就是强调委员会制。这是个思想渊源,它在主观意识上,在设计思想上,是反对权力的人格化的。于是,各种委员会就都出现了。由于权力的平衡解决不了革命中的最高权力的约束问题。所以,革命史中一个大问题就出现了,即个人领导权威同委员会之间关系极不稳定,最终都走向恶性结果。由于最高权力被最高委员会掌握,委员会又总是由若干委员组成,于是这个不可分割的最高权力就被事实上分割到每个委员。
  C:那么,委员会的召集人呢?
  Y:那个没有用。因为组织章程中,都有规定委员会的召集人只有普通一票,这是法统上给你定好了。例如,党的总书记在政治局、在常委会也是召集人,投票只是普通的一票,党章中没有说你那一票特殊。
  不可分割的权力被分割了,那么就有个问题产生了,最后责任谁负?能平均负吗?不可能!于是,委员会中终究会有个人因为各种原因,而要负起这个最后责任。当他被大家承认或认同负有最后责任时,他当然就要提出与此相对应的最高权力。于是,冲突就产生了。他会向他的委员会的同事们要求这个权力,你们不给,我可以用我的战功、用我的理论、用我的激情、用我的能力来说服你们将这个权力给我。如果实在不行,那么,我就可能利用某些强制办法(武力,群众集会,或是合纵连衡),胁迫同事们交出权力。这种情况下,我有了这个权力,但章程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我可以拥有这个权力,我是规则之外拿到这个权力的,合法性有疑问呵,怎么办?就必须在章程之外制造各种说法来弥补这个合法性。很有意思的是,这些说法总归离不了“神话”这个最高权力拥有人,于是个人崇拜以及与之相伴的个人专制就出现了。
  C:这有点意思啊!从这个平等的委员会总是产生出个人崇拜、个人专制。而且因其不合法,又总是被委员会的成员挑战,所以冲突就在所难免。
  Y: 你看,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罗伯斯皮尔的个人专制,苏联的斯大林,就是如此。中国革命时,毛泽东在长征途中,逐步地承担起这个最后责任,他当然没有忘记要求中央给他最高权力,张国焘不服气,于是分裂。所以庐山会议时,主席权威被挑战时,林彪说,只有主席是大英雄,别人都不是。
  这个人要求最高权力理直气壮,因为承担了最后责任。但从一开始,组织设计中,就没有这个位置呀!你有这个权力,你的依据不足。当群众崇拜你时,你的同事们不一定认这个账,他可以拿出党章来讲不认;或者,你会认为同事们总是有不认帐的,这就头大了。主席说,“混入党内的野心家”、“睡在床边的赫鲁晓夫”、“党内的定时炸弹”等等,都是这想法在做鬼呀!
  主席如此功勋、如此能力,尚且有那么多的不安全感,更别论其他人了。这种持续的不安全感,会导致这个最高权力者开始用非常手段来对付同事们。你看,毛刘之争、毛林之争,都是如此,很残酷啊!于是,最高权力就彻底地变成野马,无可约束了。这就是委员会往往产生个人专制的原因和过程。这在中共党史和国际共运史上例子很多。很多党和国家都有这个问题呀。从共产主义理论的起源上看,有个重视权力的平衡,忽视权力的制衡的误区存在。结果共产党的组织设计总是有个最高委员会,没有意识到最高权力不可分割,是不可能通过权力平衡方法来约束的,只能通过制衡的方式约束最高权力。你必须承认权威的人格化。
  共运史一直特别忌讳在组织机构中,为最高权力者设计一个位置来行使这个最高权力。在每一次专制结束后,总是反对个人崇拜,把问题归结为个人崇拜;总是重申一次党的组织原则,再来一个更新后的委员会,于是一个周期又开始了。赫鲁晓夫是反个人专制起家的,他差不多也是被同样的指控被他的同事们赶下台去的。
  C:其实这里的关键在于,党的权威必须人格化。最后责任和最高权力必须放在一个人身上。整个党的组织设计没有从 章程中、规则中确保着这一条,没有这样一个超然的岗位的设计,那麽只好面对这样一个过程:从委员会中逐步产生这样的权威。更严重的是,由于你原来组织设计中就没有这样的岗位,当然也就没有对这个岗位的权利约束。当这样的人出现时,整个组织机构就处在无力的状态中,你无可奈何,除非你也采取规则之外的办法。于是整个结构就极不稳定。
  Y:最后责任要得到超级尊重,最高权力要得到超级约束。整个组织设计中,没有这些东西,这个组织设计就有很大问题。这应当是国际共运史,也是中共党史一个大的历史经验。这个经验没有很好地得到总结,没有上升到党建理论的层次总结,没有在组织机构设计中反映这个经验。都是常识呵。你可以看这个过程,看到党内对这个常识的背离。
  C:十一届三中全会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把“个人崇拜”与“集体领导”当作对立概念来用,结果忽视了权威的人格化。邓也似乎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他想了很多办法,结果还是没有解决党内领导体制问题。
  Y:委员会的机制的另一个负面东西,就是不透明。这里可以多说一点,委员会制对权力的约束效率同委员会的人数成正比,委员会人数多到一定程度,就成了直接民主,但直接民主成本高,代议制就出现了,这是间接民主,同时洛克又看到王权必须约束,于是有“三权分立”,这是权力制衡的最终形式了。代议制是权力平衡,与“三权分立”这种权力制衡结合,就是现代宪政了。这里有个成本因素。委员会成员太多无法运作,比如党代会如果每年一次,年年开,花钱、花精力、不好操作。所以逐步缩小这个委员会,问题是委员会人数少了,则对权力约束效率又低了,极端情况下二个人。这会怎么样呢?这两个人,要么一致,要么不一致,如果总是一致,则设委员会有什么意义?倒是经常不一致,不一致谁听谁的?用谁的方案呢?结果只有两个,要么分裂,要么不作为。约束完全失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