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为上帝的学说,那么我们也不能不说斯宾诺莎的哲学逃脱了泛神论的攻击。因为照斯宾诺莎看来,有限的事物或世界一般是完全没有真理的。反之,正因为他持无世界论,所以他的哲学才确实是泛神论。
刚才这样由内容着眼而寻出的缺点,同时也足以表明就是形式方面的缺点。虽然斯宾诺莎将实体放在他的系统的顶点,将实体定义为思想与广延的统一,但他却未阐明他如何发现两者的差别,并如何追溯出两者复归于实体的统一。他对于内容的进一步处理,是根据所谓数学方法进行的。即先提出界说和公理,接着就列出一系列的命题,并根据那些未经证明的前提,依据知性形式的推理,以证明这些命题。所以甚至有许多反对斯宾诺莎体系的内容和结论的人,都常常对于他的方法的严密次序予以高度赞扬。但真正讲来,这种无条件地承认他的形式或方法和无条件地反对他的内容,都是同样没有根据的。他的体系的内容的缺点在于并未认识到形式内在于内容里,而只是以主观的外在的形式去规定内容。
他的实体只是直观的洞见,未先行经过辩证的中介过程。所以他的实体只是直接地被认作一普遍的否定力量,就好象只是一黑暗的无边的深渊,将一切有规定性的内容皆彻底加以吞噬,使之成为空无,而从它自身产生出来的,没有一个是有积极自身持存性的事物。
§152
按照上述这一环节来说,实体作为绝对力量是自己与自己联系着的力量,(这种力量只是一内在可能性)并因而是决定着其自身成为偶性的力量,同时由偶性而设定起来的外在性又与这种力量有所区别,则这种力量,(正如它在必然性的第一种形式中,乃是实体那样)。现在就是真正的关系,——这就是因果关系。
(b)因果关系(DasKausalitaBts-VerhaBltnis)
§153
实体在如下情形下,即是原因:即当实体在过渡到偶性时,反而返回到自身,并且,因而是原始的实质,但同时又扬其它的自身返回或扬其它的单纯可能性,以设定其自身为它自身的否定者,从而产生出一种效果,产生出一种现实性。
这种现实性虽然只是设定起来的东西,却通过产生效果的过程而同时又是必然的东西。
【说明】原因,作为原始的实质,具有绝对独立性和一种与效果相对而自身保持其持存性的规定或特性,但原因只有在其同一性构成原始性本身的必然性中才过渡到效果。
假如我们重新想要谈论一种特定的内容,可以说,我们找不到一种只存在于效果里而不存在于原因里的内容;——上述那种同一性就是绝对内容本身;但它也同样是形式规定。原因的原始性在效果里被扬弃了。它在效果里使自己成为一设定的存在了。但原因并不因此而消逝,现实的东西并不因此好象只是效果。因为这被设定的存在也同样直接地受到扬弃,甚或可说被设定就是原因的自身返回,就是它的原始性。只有在效果里,原因才是现实的,不是原因。因此原因,真正讲来,即是自因(causasui),耶柯比由于对中介坚持片面的看法,曾在他讨论斯宾诺莎的书信里,(第二版,第416页),把自因(自果也是同样的),这一有关原因的绝对真理仅仅当成一种形式主义。他复指出,上帝不可定义为根据,本质上须定义为原因。因此,只消对于原因的性质予以透彻的考察,就可以看出,他这种办法没有达到他的意图。
即使在有限的原因和有限的原因的观念里,也可看出因果内容具有这种同一性。雨、原因,和湿、效果,两者都是同一实际存在着的水。就形式讲来,原因(雨)是消失在效果(湿)里面了,但这样一来,效果也随之消失了,因为没有原因,也就没有效果,便只剩下非因非果的湿了。
在通常意义的因果关系里,只要原因的内容是有限的(正如实体是有限的那样),只要原因与效果被认作两个不同的独立的存在,(但如果我们把两者的因果关系抽掉,它们就只是两个独立存在了)原因便是有限的。因为在有限的抽象思想里,我们总是固执着两个范畴在联系中的区别,所以我们也可以颠倒过来,将原因界说为一种被设定的东西或效果。
这个作为效果的原因又有另一原因;依此递进,由果到因,以至无穷。同样,也可有一递退的过程,因为效果既与原因同一,故自身也可认作一原因,同时,也可认作另一足以产生别的效果的原因,如此递退,由因到果,以至无穷。
附释:知性愈是习于反对实体这一概念,则它便愈是常常运用因果的关系。当它要把一个内容当作必然的事实来研究时,这抽象的理智便特别喜欢去追溯因果关系。诚然,因果关系无疑地是属于必然性的,但这种关系只是必然过程的一个侧面。这个必然过程同样必须扬弃那包含在因果关系里的中介性,并须表明其自身为简单的自身关系。如果我们固执着因果关系的本身,则我们便得不到这种关系的真理性,而只看见有限的因果性,而因果关系的有限性即在于坚持因与果的区别。但这两者并不仅是有区别,而且又是同一的。即在通常意识里,我们也可以看出这种同一性。我们说一物为因,仅因其有果,说一物为果,仅因其有因。由此足见,因果两者具有同一的内容,而因与果的区别主要只是设定与被设定的区别。而这种形式的区别也同样又扬弃其自身,因为原因不仅是一个他物的原因,而且又是它自己本身的原因;同时,效果也不仅是一个他物的效果,而且又是它自己本身的效果。依此看来,事物的有限性即在这里:因与果按概念说,虽是同一的,但这两种形式却表现出在如下方式上是分离开的,即因虽又是果,果虽又是因,但因却不在同样联系内是因,而果也不在同样联系内是果,这样,于是又发生无穷递进的情形:——无穷系列的因同时又表现为一无穷系列的果。
§154
果是与因有区别的:果之为果在于设定它的原因,但这种设定性也同样是自身反映和直接性。只要我们执着于因果间的区别,则原因的作用,或原因所设定的后果,同时也就是原因的前提。于是另有一实体出现,在它上面发生效果。这实体既是直接的,便不是自己与自己联系着的否定性,不是主动的而是被动的。但作为实体,它同样也是主动的,它扬弃那设定在先的直接性和那设定给它的效果;它作出反应,换言之,它扬弃那第一个实体的活动。但这第一个实体的活动也同样是对它自己的直接性或对设定给它的效果的扬弃,从而它便扬弃了另一实体的活动,并作出反应。于是因果关系便过渡为【主动与反作用的关系或】相互作用(Wechsel-wirkung)。
在相互作用里,因果关系虽说尚未达到它的真实规定,但那种由因到果和由果到因向外伸展直线式的无穷进程,已得到真正的扬弃,而绕回转变为圆圈式的过程,因而返回到自身来了。直线式的无穷进程的圆圈化而绕圆为一自成其结的关系也如一般随处皆有的简单返回一样,即上面所说的那种无思想性的重复之中,只是一和同一的东西,也就是此一因与另一因以及两者彼此的联系。但此种联系的发展,相互作用,本身即是区别的变换,不过不是原因与原因的互换,而是因果关系中两环节的互换,就每一环节各个独立自为,又按照两者的同一性来说,原因之所以为原因,由于是效果的原因,反之,效果之所以为效果,由于是原因的效果,——而由于两者的这种不可分离性,所以设定其一环节,同时也就设定其另一环节。
(c)相互作用(DieWechselwirkung)
§155
在相互作用(diewechselsirkung)里,被坚持为有区别的因果范畴,(α)自在地都是同样的,其一方面是原因,是原始的、主动的、被动的等等,其另一方面也同样如此。同样,以对方为前提与以对方为所起作用的后果,直接的原始性与由相互作用而设定的依赖性,也是一样的东西。那以为是最初的第一的原因,由于它的直接性的缘故,也是一被动的,设定的存在,也是一效果。因此,所谓两个原因的区别乃是空虚的。而且原因自在地只有一个,这一个原因既在它的效果里扬弃自己的实体性,同样又在这效果里,它才使自己成为独立的原因。
§156
(β)但上述这种因果统一性,也是独立自为的。因为这整个相互作用就是原因自己本身的设定,而且只有原因的这种设定,才是原因的存在。区别的虚无性并不只是潜在的或者只是我们的反思(见前一节)。而且相互关系本身就在于:将每一被设定起来的规定又再加以扬弃,使之转化为相反的规定,因而把诸环节的潜在的空虚性都设定起来了。在原始性里被设定有效果,这就是说,原始性被扬弃了,原因的作用变成反作用了,等等。
附释:相互作用被设定为因果关系的充分的发展,同时也表明那抽象反思常利用来作护符的因象关系,也有其不满足之处,因为反思习于从因果律的观点来观察事物,因而陷于上面所说的无穷递进。譬如,在历史研究里,首先便可发生这样的问题:究竟一个民族的性格和礼俗是它的宪章和法律的原因呢,或者反过来说,一个民族的宪章和法律是它的性格和礼俗的原因呢?于是我们可以进一步说,两者,一方面民族性或礼俗,一方面宪章和法律,均可依据相互的联系的原则去了解。这样一来,原因即因其在这一联系里是原因,所以同时是效果,效果即因其在这一联系里是效果,所以同时是原因。
同样的观点,可以适用于自然研究,特别适用于有生命的有机体的研究。有机体的每一个别官能和功能皆可表明为同样地处于彼此有相互影响的关系中。相互作用无疑地是由因果关系直接发展出来的真理,也可说是它正站在概念的门口。但也正因为如此,为了要获得概念式的认识,我们却不应满足于相互关系的应用。假如我们对于某一内容,只依据相互关系的观点去考察,那么事实上这是采取了一个完全没有概念的态度。我们所得到的仅是一堆枯燥的事实,而对于为了应用因果关系去处理事实所首先要求的中介性知识,仍然得不到满足。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应用相互作用一范畴所以不能令人满足的缘故就可见到,相互关系不但不等于概念,而且它本身首先必须得到概念的理解。这就是说,相互关系中的两个方面不可让它们作为直接给予的东西,而必须如前面两节所指出那样,确认它们为一较高的第三者的两个环节,而这较高的第三者即是概念。例如,认斯巴达民族的风俗为斯巴达制度的结果,或者反过来,认斯巴达的制度为他们的风俗的结果,这种看法当然是不错的。不过这种看法不能予人以最后的满足,因为事实上,这种看法对于斯巴达民族的风俗和制度并没有概念式的理解。而这样的理解只在于指出这两个方面以及一切其他足以表现斯巴达民族的生活和历史的特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