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涌读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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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涌读论语- 第1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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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观念结构或者“支援意识”对历史机缘的回应,进一步创造了新的历史机缘。历史机缘和为观念结构所决定的人的主动选择,是互相塑造而非互相排斥的。

    认真检讨齐国之乱和晏子的反应,我们可以看出晏子的双重国君的理念已经走在了失败的路上。他虽然以社稷来定义自己所效忠的君主,但是他无法以社稷之名来约束君主的行为,甚至对崔杼这样的“乱臣贼子”也无能为力。他更像一个为正在死去的传统殉难的人,所能做的无非是冒着生命之危陈述自己的政治原则。站在他这一方的,是以生命书写“崔杼弑其君”的史官们,其勇气可歌可泣,但也无力约束崔杼的权力。

    当时的齐国,实际上正处于一个由贵族和国人共和的体制向集权专制的官僚体制转型的过程之中。我们可以注意到,庄公临死前,为保命而要求和崔家的人重新盟誓(即“请盟”)。崔杼把持权力另立景公为新君,也要“盟国人于大宫”,晏子还在这个关键时刻提出盟誓(即歃血)的条件。此后景公亦“与大夫及莒子盟”。这一政治变乱,自十六日始至二十三日终,短短几天,盟誓的问题不断出现。可见当时君主统治的合法性,是通过盟誓获得被统治者的同意而确立的。这背后的逻辑,其实就是构成共和宪政的逻辑。

    从另一方面看,这种盟誓虽然给了权力以形式化的承认,但已经丧失了约束权力的力量,也并非权力的日常运作所依靠。随同庄公一起被杀的贾举、州绰、邴师、公孙敖、封具、铎父、襄伊、偻堙,如杜预在注中所指出:“八子皆齐勇力之臣为公所嬖者”,也就是受庄公私人指使和宠幸的亲信,晏子称之为是庄公的“私暱”,该殉私情为庄公而死,和社稷无关。不用说,崔杼所用来杀了庄公的人,也同样是“私暱”。双方因为对一个女人的欲望而使用各自的“私暱”互相残杀,为社稷而行使公权力的晏子则能超然于事外。不过,我们需要问的是:一国之中,究竟谁在主政?是依赖于“私暱”的当权者,还是晏子这种肩负“民之望”的“公”臣?当时的齐国恐怕还是两者混合。不过靠“私暱”而把持权力的人显然已经占了主导地位。到了战国时期,“私暱”就渐渐取代了像晏子这种来自共和传统的“公”臣。

    增渊龙夫精辟地把这场斗争归纳为崛起的君主专制的官僚集团和来自共和传统的儒家的冲突。(在此我并没有完全使用他的概念,但基本意思相同,具体参见增渊龙夫,1969:851…887。)这些“私暱”,自春秋中后期越来越为专权者所用,靠他们逐渐压制了贵族和国人的力量。这就是直接听命于专权者的最早的官僚集团。这一点对理解孔子至关重要,我们且留待后论。这里只需要指出,孔子当时之所以强调“人不知而不愠”,是有这样的具体历史背景。他担心自己的学生也受了权力的诱惑,给人家当“私暱”,破坏了周代礼制所规定的国人与贵族共和的政治秩序。后来在君主专制的官僚政治中,读书人背孔子的书、考科举、争相进入这个摧毁了孔子所最珍爱的价值的官僚集团,也真是一个历史的讽刺。

    可以说,在晏子的时代,儒家的宪政精神正逐渐灭绝于萌芽之中。对这种精神归纳得最精彩的,恐怕是晏子和孟子,而不是孔子。这也许和孔子远离权力中心,缺乏像晏子那样直接面对最高权力的实感有关。为什么这样的宪政精神会丧失?我们无力给出一个全面的答案。但是,追寻中国文化此时已经形成的观念结构,是我们理解这一问题的有益的路径。

    带着这个问题,回过头来考察“国王二体论”在欧洲的形成和发展就有了非常大的参照意义。欧洲中世纪以来最大的一个历史讽刺是:从内政的角度(即王室与被统治者的关系而非与其他王朝的绝对国力的比较)来衡量,英格兰王室是中世纪欧洲最强大最集权的王室,但最终演化成了有限的王权。与之相对,欧陆的各王室软弱不堪、常受贵族们的欺负,但大部分在近代的前夜竟崛起为绝对王权。这里的一个原因,也许正是由于英王的权力过大,其手下的贵族、教会神职人员和法官们从一开始就想方设法利用当时的观念结构中所有能够限制君权的精神资源和“支援意识”,来构造国王统治的合法性。欧陆因为缺乏强大的君权而四分五裂,深受缺乏政治秩序之害,其知识传统和政治力量就更集中于挖掘一个能保证稳定统一秩序的强权的合法性资源。

《学而时习之》 第一部分 欧洲中世纪的政治神学与宪政之路(1)

    ErnstH。Kantorowicz的著作的意义,也在于展示了最终成就了英格兰宪政精神的观念框架和支援意识是什么。他主要用三个概念分析“国王二体论”的构成:“基督中心的国王”(Christ…centeredKingship),“法律中心的国王”(Law…centeredKingship),和“政体中心的国王”(Polity…centeredPolity)。“基督中心的国王”发端于中世纪的中期,特别是900…1000年前后,是“神权俗权化”和“俗权神权化”互动的产物。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统一的世俗政权已经不复存在。但是,教会却把破碎的欧洲统一在基督教的精神秩序之下。更重要的是,教会保存了书写文化和行政能力。特别是各教区的主教在世俗政权瓦解后,在罗马行政区的框架之内接管了地方行政,成为事实上的封建领主。整个教会由此渐渐发展出统一的官僚行政体系。神权俗权化了。为了把教会在世俗世界的这种权力正当化,“二体论”就首先应用在那些主教和大主教乃至教皇们的身上。这个“二体论”最基本的根据,是耶稣基督本身的二体:他的一个身体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但另一个身体则与上帝合体,是不死的。依此类推,从主教到教皇这些教会的权威也是一样:他们的一体是个人的肉体,会自然死亡。但是,他们另有一神圣之体,代表着上帝和整个教会,是永恒的。作为个人的肉体消失后,蕴涵于其中的神圣之体则会转入另一个继任的肉体中。这样,宗教的组织秩序就会永恒地存在下去。Kantorowicz提供了几幅图片生动地展示这一观念。比如,坎特伯雷大教堂的HenryChichele大主教和Wells大教堂的ThomasBekington主教的墓中,都以雕塑的形式表现着两层棺木中的遗体。上面一层,是一个穿着主教盛装的遗体,甚至躺在那里还双掌合十地祈祷,好像是一个活着的人。下面一层,则是一个干瘪半裸的遗体,或者说就是一个赤裸裸的死人的尸体。(见图)显然,上面一个身体是永恒的,下面一个则是慢慢会腐烂掉的。

    在另一方面,神圣罗马帝国崛起后,其皇帝也试图按照罗马帝国原来的版图重新统一世界,并和教皇展开了政教之争。在此期间,皇帝及其支持者们要在基督教的精神秩序之内把皇权合法化,就必须将之神圣化。他们的理论根据是:《圣经》中提到有两把宝剑:一是司铎(神圣)的(sacerdotal),一是世俗的(secular);而且并没有明确哪把剑更高。皇帝握有世俗之剑统治了世界,这一事实本身就证明了上帝的意志。所以,君权神授、皇帝权力来自上帝的神话也就渐渐被创造出来。在这个过程中,皇权派借用了教会的一系列象征符号,创造了皇帝二体说:一个是会死的俗体,一个是秉承基督精神的圣体。后来地域国家兴起后,这一套也很快被国王们拿去把自己的权威正当化。这种二体性,在一幅路易十四的漫画中也表现得活灵活现。前面是一个国王盛装的空壳,代表王权的政治符号;中间是秃头的路易十四,即他作为凡人的身体;后面则是一个盛装国王,二体合一。(见图)这幅漫画,虽然具有强烈的讽刺性,但也生动地分析了王权的构成。

    “法律中心的国王”,则是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神圣罗马帝国和罗马教庭的对抗在所谓“授职冲突”(InvestitureConflict)中达到高峰。罗马教庭在早期势力不济时,或是经过皇帝或国王的认可来任命主教,或是充当承认皇帝或国王所推举的主教候选人的橡皮图章,甚至教皇本身也为皇帝所任命。到了1075年,格列高利七世(GregoryVII)则声言罗马教皇不仅有权任免主教,而且还可以废免皇帝,剥夺了俗权在地方主教任命上的发言权,引起了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的冲突。先是亨利四世废了格列高利七世,但格列高利七世立即以牙还牙,宣布废掉亨利四世,并将之革除教门。最后亨利四世暂时屈服。这一胜利,使教廷有了帝国气象,迅速集中权力,发展出等级森严的官僚式组织系统,急需复杂的统治技术来进行管理。

《学而时习之》 第一部分 欧洲中世纪的政治神学与宪政之路(2)

    于是,教廷越来越依赖于从罗马法的原则和技术中发展出的教会法。在另一方面,试图恢复罗马帝国荣光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特别是腓特列一世和二世,格外注重用罗马法来将自己的权力正当化。这一诉诸法学理性的竞争,引起了罗马法的复兴,使十二世纪成为“法学赶超神学”的“法学世纪”,有了“凯撒既是法律之父,又是法律之子”的学说。而这个君王为法律父子之说,其实暗示了神学模式中的“二体论”。腓特列二世一方面试图把自己说成是法律的源泉,是高于法律的,另一方面又表示他的意志屈从于理性,也就是法律。当时的神学家和法学家都普遍认为:法律是上帝赋予人间的秩序。皇帝或国王是这一权威的领授者。他一方面是“活的法律”,一方面要屈从于自然法的理性之下。

    罗马法在十二世纪的复兴,和世俗君主的崛起并行,成为强化君主的绝对权力的工具。“法律中心的国王”,自然具有强烈的专制主义倾向。不过,在当时人们的概念中,成文法不管多么复杂完备,还是在自然法之下。自然法带有一种天授的神性,代表着理性的秩序,不以国王或皇帝们的意志和存亡为转移,国王或皇帝们也应该自愿地屈从于其之下。只是具体的成文法是国王或皇帝们的权威所制造的,又在他们之下。然而,英格兰有着独特的宪政传统。到了十三世纪,英格兰强烈地倾向于将国王不仅置于自然法之下,而且置于成文法之下:成文法毕竟保存了自然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国王没有不遵的道理。著名法学家Bracton解释说,国王之所以被承认是上帝的代理人(vicarofGod),就是因为他表现得像神(God…like)一样。这就要求他屈从于上帝和他自己的法律:“国王必不能在人之下,但要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因为法律制造了国王。”

    这一“法学革命”,转化了中世纪的封建关系。封建领主与其封臣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个人的纽带。国王在开始时也是在这种个人纽带的网络中生存,属于领主中的一个,其权力属于私权力。他最初作为国王的合法性,在于他是一个符号或者平衡各派力量的砝码,维持了“国王的和平”。各路领主诸侯,通过名义上承认他的权威,获得彼此息兵的口实,免得在无休止的冲突和争斗中两败俱伤。不过,这种“国王的和平”非常脆弱,往往是各方面力量达到均衡之时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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