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界线内的基克权利的侵犯。争辩说多数人拥有的权利在道德意义上是正当的,这是牵强附会。这些承认有必要对道德上是正当的人类活动领域实行立宪保护的人,对于要移动边际以限制多数政治作用的主张,既不会痛恨也不会愤慨。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权利论者完全不可能把提出这种主张的人划分为法西斯主义者。⑦为了理解这种反立宪主义的最极端形式,有必要仔细考察这种观点中必定包含的政治概念和政府概念。
在立宪主义者们提出那些些触怒了法西斯主义者的比方说对现代政府的税收、开支和货币发行权进行约束的主张时,这种立宪主义主张至包含有哪些一般内容或特定内容呢?当然,我们承认,“法西斯主义者”是一个借用的词,它易激起恐怖情绪,并且使用该词可能会被过分简单地解释为它的使用者无能力作出一个首尾一贯的立宪主义观点的解答。但是,这里有一个严肃的问题要回答。为什么那些他们的观点值得尊重和注意的人感到有必要把这种讨论减少到无对话状态呢?在这种立宪主义的改革主张中,有什么东西使人明显地和真正地感到恐惧和厌恶呢?本章前面讨论过的各种反立宪主义因素;都不可能提供这种似乎会引起情绪紧张的基础。
我的假设是,出现这种激烈反应的反立宪主义思想或思想形式,体现了即使具有共鸣也不可能进入全体人在其中都可获得同等评价的概念上的政治对话。这种思想观点找不出A和B各自带着自己拥有的香蕉和柑子参加可能发生的贸易。贸易终于发生了。当贸易停止时,香蕉和柑子的最后归属不同于初始的或贸易前的归属。把贸易后这组归属即贸易结果看作是“真实”的或“正确”的,这显然极为反常并的确也不适当。另一方面,只要贸易被看作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并且当场没有发现有任何假货,那么按经济学家的术语来说,这个结果可算是“有效率”的。在这里,结果是由应用于过程的标准来分类的。形成对照的是,在陪审团例子里,过程是由应用于结果的标准来评价的。
这些例子允许我说明政治的两种概念之间的深刻区别。立宪主义者一契约论者把政治过程解释为市场的概念化。⑨反立宪主义者和真理判断概念主义者把政治解释为陪审团的概念化。⑩
我的目的不是深入讨论政治的这些极为不同的概念的含义。我在此指出这种区别只是为了解释,为什么在立宪主义者提出改革主张时,反立宪主义观点会出现强烈的反应。对于那些其思想形式包含了真理判断概念化的人来说,对作为一种活动的政治进行任何公开约束,都必定只有助于阻塞预先选择的可能的探索和可能的发现。在这种人看来,作为一种活动或经历的政治被约束在理性选择的规则之内,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从这种观点看来,很自然得出这种看法:那些企图对政治权力的运用施加约束的人,其动机必定是不让“真实”判断出现。周此,依照这种看法,既然立宪主义者坚持反对“真实”和“正确”,他们基本上是不道德的。(11)
如果我们考虑到明确地或含蓄地坚持政治的真理判断概念化的社会科学家或社会哲学家是如何考察他自己的作用的,在此还可获得另外一种认识。在这样一种学术环境中,这个学者不会,的确也不可能把自己直接构造为具有参与资格的人。政治活动很明显是一种由职业政治家和官僚们从事的活动,这些职业政治家和官僚在寻求解决所出现的政治问题时,必须被构造为非利益但求者。这些人不是代理人,因此也不是有选举权的公民的代表,在某种间接参与的意义上,这个被观察的学者不会认为他自己的利益与之有什么相关。真理判断的观点几乎是必然地要求这个社会科学家把他的行为,构造为一种作为那些直接参与者们的非利益的参谋或顾问的行为。象专门职业者只从事一种职业那样,这个被观察的顾问学者的专业是追求通过政治促进真理。
我在此描述的这个学者几乎完全不受维克塞尔指责的影响,他觉得是在对一个仁爱的君主提供忠告。如果他不能在某种最终交易范例中构造政治——在这种范例中结果必定反映不同个人和团体的利益和评价的某种合并,那么他就只能将自己构想为一个其真理评价比普通公民的真理评价更为重要的并且不是追求私利的科学家,除此外他对自己不可能有任何别的构想。(12)这种感觉必然排除对不同利益之间的妥协作任何探索,并且使这个科学家一学者不愿意把过程看作是使判断间接地以结果为基础的手段。
如果这个科学家一哲学家承担了所指出的这种顾问职能,他必定反对立宪改革主张,假如这些改革主张增加了对政治权力运用的约束的话。出于同样的理由,他应该支持放宽 现有的对政治行为的立宪约束的主张。对政治权限的任何约束、都会直接侵犯并减少这个学者持有的选择自由。在他对政治真理的这种理想探索中,这个科学家一哲学家必须去漫游可能存在的广阔的政治宇宙空间。他的可能集必定如可观察环境的参数所允许的范围那么宽广。他必须特别关心不可预见事件的出现,并特别关心政治权力对这种不为事先施加立宪界限约束的事件的有效反应能力。他总是预先假定,如果这种权力不受约束,必能确定并完成“正确”的行为。
七 赞美政治哲学中的最后赞美评论
在本章前几节里,我揭示了反立宪主义思想形式的几种重要因素。这些不同因素也许会,但不一定会结合在特定人们的观点中。政治的真理判断概念掩盖着一个正确的观点是完全有可能的,特别是如果后者是很隐含的话。一个真理判断概念与多数主义完全不一致;认为政治中存在真理的人几乎不可能赞同人民党的每人只算一票的多数规则约束。另一方面只要多数人联盟沿着适于文化历史阶段的边缘,并正好在适于保护的权利的范围外行使他们的意志,多数主义就同权利观点极为一致。不管是多数主义还是权利观点,都与关于制度改革的进化论观点完全不一致。但是,在后者和真理判断概念之间,可能存在一致。
所列出的这些对基础的和非特定性的立宪改革的可能反对根源,表明立宪主义者面临着巨大的并且是在最基本的观念方面的挑战。我现在认为,我们中设法提出立宪改革实际主张的许多人,包括我自己,已经犯了忽视这种在基本层次上的挑战的错误。我们之所以忽视,是由于这一暗含的假定:立宪一后立宪的区别广泛地和很快地被人们所理解,并且辩论都是集中在特定改革主张上的。
我们已经在美国学术界和那些其政治影响更接近于实际事务现实的人中间,成功地获得了一些支持者。但是,在基本观念的继续战斗中赢得更多的皈依者之前,我们是不可能取得大的成功的。(使用“观念的战斗”似乎比使用较熟悉的“观念的市场”更为适当。既然我们所涉及的是相互排他的选择,第一个比喻就比第二个比喻更具描绘性。)
如我所希望的那样,本章的分析表明了这样一点:正是在政治哲学领域里,人们必须进行斗争。从根本上说,这里的问题是:人们在相互之间发生作用时,以及企图要求他们忠诚于集体时,是如何构想他们自己的。在国家历史和地理范围的任何既定时空场合,人们在这些方面的态度是可以据经验加以描绘的。在这种描绘中,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在位置上,都不存在任何一般的限制。但是观念是可以改变的,对于人们关于他们在社会秩序中位置的观念,是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明确论述来施加影响的。
比起世界历史上任何其他民族来,美国公民确实更为接近地体现出立宪观念。我经常注意到并且指出,在美国人和非美国人之间,对立宪主义的态度有着明显可见的区别。我在此的忠告是,我们那么多公民几乎是不假思索就掌握了的“立宪思想形式”,是我们必须在我们的权力范围内不遗余力去保存的一种宝贵遗产。展望未来,我在这方面并不完全执乐观态度。
我们决不要指责我们中间的政治哲学家们有时是单调乏味并经常是反反复复的论说。在政治本体论中,没有任何与“科学”相关的东西。唯一存在的,是由一道源源不断的论点之流所维持或毁坏的我们自身的幻象。理智之火在减弱,也许最终剩下的,只是西方文明不可复燃的灰烬。
立宪主义展示的美景是,自由的男人们和女人们可以对他们自己施加约束,在这种约束下,他们在自己的私人权力和政治权力范围内生活。这的确是一幅崇高的美景,但是如果我们这些看见了这幅美景的人,认识不到这幅美景对人类精神来说不是自然出现的,也不会被广泛地接受为我们现代文化的一部分,那将是历史的傻瓜。弗兰克·奈特经常提出这个问题:自由社会在过去和现在只是历史中的一种偶然吗?他没有回答他自己的问题。我要问:立宪主义思想形式在现在和过去对于那种对久握权力几乎没有提供什么证据的观点来说,只是一种偶然的时空约束结构吗?我不回答我自己的问题,但对我而言,这两个问题都是一样的。
注释:
① 本章内容最初是提交给1982年11月在华盛顿召开的“立宪经济学”讨论会的论文。该讨论会由遗产基金会(Heritage Foundation)资助并由理查德·麦肯齐(Richard Mckenzie)教授组织。该论文收入理查德·麦肯齐所编讨论会论文集《立宪经济学》(Constitutional Economics)(莱克星顿:莱克里顿图书出版社,1984年),第 21-34页。我对允许重版论文集中这篇论文表示感谢。我还要感谢麦肯齐教授和遗产基金会。
我感谢彼得·本荷兹(Peter Bernholz)、杰弗里·布伦南、维克托·范伯格,他们对初稿提出了有益的意见。
②在这项和那项立宪改革计划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之间的重要辩论没有包括在本章内。当然,反对立宪改革的特定计划的论点在一般立宪主义观点中也存在。
③关于早期的讨论,见詹姆斯·布坎南和戈登·图洛克著:《 一致的计算》(The Calculus Of Consent)(安阿堡:密歇根大学出版社,1962年)。
④我对这个主题的探讨可能受到了限制,因为在本书和其他出版物的某些地方,我已经详细地讨论过这些观念。见以下第8章和我的论文“法律和看不见的手”,该论文载拙著《立宪契约中的自由》(Freedom in Constutituonal contract) (得克萨斯A和M大学出版社,1977年),第25-39页。
哈耶克关于这个观点的论述,见他的《自由人民的政治秩序》(The Political order of a Free People)中的“跋”,载《法律、法规和自由,(Law, Legistation and Liberty)第Ⅲ卷第153—176页(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9年)。
⑤基本上沿着此处指出的线索来调和哈耶克的观点和我的观点的尝试,见维克托·范伯格(Viktor Vanberg):《自由进化论还是契约立宪主义?》(Liberaler Evolutionismus order Vertragsthe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