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主角是号称正义化身的大法官,内容是不断被诠释的宪法条文,主题是最高法院本身制度的演进和完善,重点则是它的杀手锏——司法审查。
三
在写作上,本书作者试图继续《美国宪政历程》的风格,在保证内容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基础上,尽可能突出可读性和故事性。不过,两书的写作背景有着重要的不同:《美国宪政历程》是没有名分的项目,基本上是我和合作者陈伟等人凭兴趣的随心之作,有很大的“法律票友”自娱自乐的成分;而《在宪法的舞台上》则是一个正规科研项目,一个拿到国家教育部资助的所谓“省部级项目”。虽然这一项目的提出本身出自学术研究兴趣,但是,其研究和写作过程无不渗透着“赶工、交差”的因素。
在当前“项目就是一切”的大学学术研究氛围中,项目驱动的研究日益代替兴趣驱动的探究。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搞不到资助,学者只好放弃自己兴趣导向的课题;同时,为了搞到项目,他们往往又不得不牺牲自己的学术兴趣,削足适履,去迎合资助者主观设计的“项目指南”。这样,资助者控制(或者用邓正来先生自创的那个词“宰制”)了学术研究的主流和基本方向,一般学者自然也就成为了国家社会科学大厦建设生产线上的“计件工”。虽然只是低级的计件工,但因为工作岗位有限,而学术研究大军却不断招兵买马,申请者依然是趋之若鹜。
毕竟,拿到了项目就意味着有了财政资助。要知道,在研究型大学中,一个学者的地位与声望,往往不是根据他的研究质量,而是根据他手头项目的多寡和资助额度的强弱度来判定。在这种企业化了的大学氛围中,没有项目的学者,不仅自惭形秽,而且日子也过得紧巴巴。没有项目资助,就意味着买书复印、邮寄资料、开会出差、请同仁喝茶吃饭等等学术活动开销,都要自掏腰包。
正是出于这种职业和经济上的考虑,在初步完成《美国宪政历程》的写作后,我也不得不跻身于“学术计件工”岗位的申请人行列,设计了“联邦最高法院与美国法治的历史实践”的课题,开始了漫长而又艰难的“求职”过程。按理说,这个题目虽尚不能与国际“接轨”,但毕竟国内尚没有人系统研究过;从我的学历(1988年的博士)、职称(教授)和成果(四十余篇核心刊物论文)等个人条件来看,多少也有些竞争力,因此,自以为还是很有希望获得资助的。但是,申请结果却令我大失所望。先是申请国家社科基金,未果;退而求其次,申请江苏省的社科资助,还是败北;最后申请学校的项目资助,依然是铩羽而归。
屡战屡败的结果大大打击了我的自信心。难道课题的设计出了问题?应该说不会的,在这方面我还是相当有经验的,绝不会比其他学者更差。想当年,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游学海外时,我用英文设计的外交史课题,在对各国学者平等开放的“国际项目”申请竞争中,曾经先后得到过全美社会科学理事会、挪威诺贝尔研究所、威尔逊国际学者中心等著名学术机构的资助,为此,还自不量力地专门给研究生讲过基金申请书设计的方式方法。随便说一句,国际上的这些资助与国内的项目资助不同,它们实际上是替代和补充申请人工资收入的一种研究金(fellowship),让获得者能够摆脱身边的日常工作半年或一年,专心致力于学术研究。而且,这些资助的申请从不需要什么申请手续费;不论申请成功与否,都会非常礼貌正式告知。相比之下,国内的项目申请,不管哪一级,都征收数额不菲的手续费。虽然收费不菲,但却从来不直接正式函告申请人本人最后的评审结果,缺少对申请者起码的尊重和理解。这种征收手续费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是规范的行政事业收费,大有怀疑的余地。因为相关社科基金下拨时,应该已经包括了基金的管理和运作费用。由于国内大部分申请人多是用旧课题的结余来支付手续费,他们这些人对这笔支出也就无所谓了。而对我们这些没有项目的人,就只能自掏腰包了。这多少会打击这部分人申请项目的积极性。仅就这一点而言,手续费的收取从一开始就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势态。
言归正传,再回到我心爱的最高法院课题。我虽非意志顽强之人,但是,在这个项目上,我居然冒出了屡败屡战的傻气,寻求最后一个资助来源:教育部2002年社科项目。由于有前三次失败的阴影,这次也没有抱多大的希望,但是,歪打正着,这次居然获得几万元的资助,当时真有一种范进中举的感觉。后来,与同病相怜的同事谈及,发现他们这几位没有学术团队支撑的“散兵游勇”,当年也获得资助。显然,这里不仅仅是个人的运气,而是有些共性的东西。原来,从这年开始,教育部的课题申请有了很重要的制度创新,不再设课题指南,而采取“海报”(借用中国乡村基层选举中“海选”说法)的形式;采用随机抽取的匿名专家通讯评审;给予课题设计书本身而非学术团队更多的尊重,等等。现在想起来,我此前的三连败很大程度上是“自杀”:既没有接受课题指南的“引导”,又缺少起码的学术团队,哪怕是一种拉郎配的草台班子。
记得当时教育部要求,一般课题三年内完成。作为一部学术著作的写作,三年的时间远非充裕。2003年,我利用“非典”带来的难得清闲,完成了书稿的前三章。但是,随后的一系列额外工作,包括译校麦克罗斯基的《美国最高法院》、编辑个人文集《政治世界探微》,占用了教学以外的大部分时间,使我无暇全力专注于课题的研究。2005年8月,我获得了中美政府间的富布赖特项目的资助,以研究学者的身份前往美国衣阿华州德雷克大学法学院宪法中心研修,使我有机会修改并完成文稿。
在这个项目启动时,我曾经邀请我的老友、《美国宪政历程》的合作者陈伟加盟。可是,他婉言谢绝,因其兴趣已转移,打算“改行”研究国共战史。虽然拒绝再上“贼船”,但是,陈伟还是为我提供了一些研究所需要的资料,比如我手头经常用来核对资料的绝佳工具书《牛津美国最高法院研究必备》(The
Oxford panion to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就是他花费心思从旧书市场淘出,再托朋友“不远万里带到中国”。此外,他审读了我最早的部分初稿,针对我过多依赖《美国宪政历程》资料以及内容重复的问题,提出了诚恳的批评意见。《美国宪政历程》的另一位作者、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白雪峰博士,再次加盟,负责撰写1950至1960年代沃伦法院的精彩篇章。我的学生、年轻的学术伙伴胡晓进博士候选人,也为全书贡献了三章初稿。他在文稿中所体现出来的聪颖和勤奋,再次显示了其作为学者的优秀潜质。
当我写下这些文字时,我和我的家人正生活在一个只有七千人的美国小镇——古林(Grinnell)。小镇的宁静平和,虽然缺少陶渊明笔下“桃花源”的美景美境,但却有着“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淳朴古风。这个小镇最大的产业就是国人很少知道的古林学院(Grinnell
College),一个只有一千五百名学生却有高达十四亿美元信托基金的全美最富有的文理学院(Liberal
Arts College)。在这个学院,我的太太吴耘给三个不同的年级、五十余名学生讲授汉语。我的女儿琬洁,一个十四岁的中国初二学生,在古林高中却选修高二的数学,显示了中国教育体制下题海战术所训练出了出色的数学成绩。遗憾的是,在批判性思考方面,她却缺少一些美国孩子那样的勇气和想象力。与他们在一起,不仅使我免于在海外的思乡之苦,尽享家庭的天伦之乐,而且,也让我更好地体会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卡多佐的一句名言:“充实的生活体现在人生的方方面面。”
(任东来、胡晓进、白雪峰著:《在宪政的舞台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轨迹》,中国法制出版社即将出版)
注释:
〔1〕〔2〕(法)托克维尔著,董国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68~169、169页。
〔3〕Oliver Wendell Holmes,Jr.,“The Law: Address to Suffolk Bar
Association Dinner;February 5, 1885”, Sheldon M。 Novick; p。 469.
法律是魔镜的说法流行甚广,美国著名宪法史专家Kermit Hall就把自己的美国法律史著作起名为《魔镜》(The
Magic Mirror: Law in American History; NY: Oxford University; 1989)。
往事还要再提
——英文回忆录中的“文革”记忆一瞥? 伍 国近十年的英文出版物中,已经陆续出现了越来越多由海外中国人写作的关于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生活的个人记忆并成为西方读者了解中国的一个途径,不少读物还在大学课堂上起着引导学生认识中国的作用。这是一段无法丢弃的岁月,但有时,个体记忆的喷发似乎也需要一定的机缘,不仅要有时间上的适当距离,也得有空间上的阻隔。在一个全然不同的时空中,本以为已经远去的记忆反而会变得更加真切、鲜活,撕扯着回忆者的内心,尤其当记忆与社会历史重叠,而且带有太多创痛的时候。但同时,这些记忆文字本身,也需要经受读者的评判。
在海外出版的英文“文革”回忆文字中,1987年由斯坦福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署名“高原”的《自来红:文化革命记事》是面世较早也很受西方研究者重视的一部。1982年出国的高原,父亲是一位革命干部,陕西省某县领导,“文革”中被打成走资派。高原的回忆详细地记述了家庭经历,自己从中学生到当红卫兵,破“四旧”,到北京参加毛主席接见,卷入派性斗争,直到下乡的全过程。“文革”中中学生暴力化的心灵轨迹及环境的影响是我一直感兴趣的话题,高原的回忆在这方面提供了细致的记述。作者提到,在“文革”前夕的中学里,中学生就被要求一面进行严格的自我批评,一面密切注意“阶级敌人”的动向,在这样的教育下,身边任何有嫌疑的人很容易成为假想敌。作者在这里没有进行分析,但暗示出红卫兵的偏激和暴力绝非一夜之间形成,而是和之前长期的教育和政治文化相关。在高原的老师中,有一位李老师1949年以前有国民党背景,因此在“文革”爆发的时候理所当然地作为特务被抓了出来。高原虽然喜欢李老师,但受的却是和“国民党反动派”不共戴天的教育,心理显然是矛盾的——“一想起这些事,我开始恨李老师,然而(内心的)另一部分还是喜欢他。”
总体上,《自来红》一书的特点是,事实丰富而少分析和评论,也没有明显的感情色彩和倾向,即便在描述完自己亲身参与的破坏和迫害后,也似乎没有“忏悔”之情。这种手法,涉及一切与“文革”相关的回忆录和自传体写作都无法避免的一个问题,即著者究竟应该平实地叙述事实,还原历史,由读者来作出判断,还是应该直接加以评论?如果不加评论,是否会欠缺深度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