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整的关于天性的观点,所以这些道德学说在某些方面也是错误的。
在关于道德原则的探讨中,有两个问题要加以考察。第一,美德存在于什么地方?或者说,何种性格和何种行为构成了成为尊重、尊敬和赞同的自然对象的那种优良和值得赞扬的品质?第二,内心的什么力量和功能,使我们认识这种品质——不管它是值得尊重的、尊敬的还是值得赞同的?换句话说,人心喜欢某种行为的意向而不喜欢另一种;把某种行为的意向说成是正确的,而把另一种说成是错误的;把某种行为中的意向看成是赞同、尊敬和报答的对象,而把另一种看成是责备、非难和惩罚的对象,所有这些,是如何并依靠什么手段来实现的?
当我们像哈奇森博士所设想的那样,考察美德是否存在于仁慈之中时;或者像克拉克博士所假定的那样,考察美德是否存在于适合于我们所处的各种不同关系的行为之中时;或者用其他人所固有的眼光来考察美德是否存在于对自己真正的和确实的幸福的明智和谨慎的追求之中时,我们就是在考察第一个问题。
当我们考察这种良好的品质,无论它存在于什么地方,是否由自爱之心——它能使我们从自己身上或他人身上领悟到这种品质,它大大有助于增进我们的个人利益——劝使我们喜爱时;或者当我们考察它是否由理性——它向我们指出一种品质和另一种品质之间的区别,也同样向我们指出正确和错误之间的区别——劝使我们喜爱时;或者当我们考察它是否由某种被称为道德意识的特殊的感知力——那种良好的品质使它感到满意和高兴,如同那种邪恶的品质相反地使它感到厌恶和不快一样——劝使我们喜爱时;或者,最后,当我们考察它是否由人类天性中的某些其它性能——诸如某种同情的限制等等——劝使我们喜爱时,我们就是在考察第二个问题。
我想先考察已经形成的有关前一个问题的体系,随后再进一步考察有关后一个问题的体系。 道德情操论(7卷…2篇)引言
对美德的本质,或者对构成良好的和值得赞扬的品质的内心的性情已经作出的各种说明,可以归纳为三种类型。按照某些人的看法,内心优良的性情并不存在于任何一种感情之中,而存在于对我们所有感情合宜的控制和支配之中。这些感情根据他们所追求的目标和他们追求这种目标时所具有的激烈程度,既可以看成是善良的,也可以看成是邪恶的。因此,按照这些作者的看法,美德存在于合宜性之中。
按照另一些人的看法,美德存在于对我们的个人利益和幸福的审慎追求之中,或者说,存在于对作为唯一追求目标的那些自私感情的合宜的控制和支配之中。因此,根据这些作者的见解,美德存在于谨慎之中。
另一些作者认为,美德只存在于以促进他人幸福为目标的那些感情之中,不存在于以促进我们自己的幸福为目标的那些感情之中。因此,按照他们的看法,无私的仁慈是唯一能给任何行为盖上美德之戳的动机。
显然,美德的性质不是必然被无差别地归结为人们的各种得到适当控制和引导的感情;就是必然被限定为这些感情中的某一类或其中的一部分。我们的感情大致分成自私的感情和仁慈的感情。因此,如果美德的性质不能无差别地归结为在合宜的控制和支配之下的所有的人类感情,它就必然被限定为以自己的私人幸福为直接目标的那些感情,或者被限定为以他人的幸福为直接目标的那些感情。因而,如果美德不存在于合宜性之中,它就必然存在于谨慎之中,或者存在于仁慈之中。除此三者,很难想象还能对美德的本质作出任何别的解说。下面,我将尽力指出,表面上和它们不同的其它一切解说,如何在本质上或这或那地和它们相一致。 道德情操论(7卷…2篇)第一章:论认为美德存在于合宜性之中的那些体系
根据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芝诺的观点,美德存在于行为的合宜性之中,或者存在于感情的恰如其分之中,根据这种感情,我们对激起它的对象采取行动。
1.在柏拉图的体系中,灵魂被看成是某种类似小小国家或团体的东西,它由三个不同的功能或等级组成。
第一种是判断功能。这不仅是一种确定什么是达到任何目的的合适手段的功能,而且也是一种确定哪些目的是宜于追求的,并且我们应当相应地给予每个目的以何种程度的评价的功能。柏拉图把这种功能十分合宜地称为理性,并且把它看成是(也应该是)所有感情的指导原则。显然,在这个名称下,他不仅把我们借以判断真理和谬误的功能,而且把我们借以判断愿望和感情的合宜性或不合宜性的功能包括在内。
柏拉图把不同的激情和欲望,即这个主导原则的自然对象(也是很有可能反抗其主人的自然对象),归纳为两种不同的类型或等级。前一种由基于骄傲和愤恨的那些激情组成,或由基于经院学派称之为灵魂中的易怒一面的激情组成;即由野心、憎恶、对荣誉的热爱和对羞耻的害怕,对胜利、优势和报复的渴望等等组成;总之,所有这些激情都被认为来自或者表示通常用我们的语言隐喻的脾气或天生的热情。第二种由基于对快乐的热爱的那些激情组成,或由基于经院学派称之为灵魂中的多欲一面的激情组成。它包括身体上的各种欲望,对舒适和安全的热爱以及所有肉体欲望的满足感。
除了在受到这两种不同激情中的这一种或另一种的激励的时候,即在受到难于驾驭的野心和愤恨的激励,或者受到眼前的舒适和快乐缠扰不休的引诱的时候之外,我们很少中断上述指导原则所要求于我们的,在我们一切冷静的时刻被定下来作为自己最合宜的追求目标的行动计划。但是,虽然这两种激情很容易把我们引入歧途,它们仍然被认为是人类天性必要的组成部分:前一种激情一直被用来保护我们免受伤害,被用来维护我们在人世间的地位和尊严,使我们追求崇高的和受人尊敬的东西,并使我们能识别以同样方式行动的那些人。第二种激情被用来提供身体所需的给养和必需品。
在这个指导原则的力量、准确和完美之中,存在谨慎这种基本的美德。按照柏拉图的说法,谨慎存在于公正和清晰的洞察力中,以有关适于追逐的目标以及为达到这些目标所应使用的手段的全面的和科学的观念为根据。
当第一种激情,即灵魂中易怒的部分在理性的指导下,强而有力到能使人们在追求荣华富贵中藐视一切危险的程度时,它就构成坚忍不拔和宽宏大量这种美德。根据柏拉图的道德学说体系,这种激情比其它天性更为慷慨和高尚。它们在许多场合被认为是理性的补充,用于阻止和限制低级的和粗野的欲望。大家知道,当对于快乐的热爱促使我们去做我们所不赞成的事情时,我们常常对自己生气,我们常常成为自我憎恨和愤怒的对象;人类天性中的这个易怒部分就这样被呼唤来帮助有理性的激情战胜由欲望引起的激情。
当我们天性中所有那三个不同的部分彼此完全和谐一致时,当易怒的激情和由欲望引起的激情都不去追求理性所不予赞同的任何满足时,当理性除了这些激情自愿做的事情之外从不下令做什么事情时,这种幸福的平静,这种完美而又绝对和谐的灵魂,构成了用希腊语中的这样一个词来表示的美德,这个词通常被我们译为自我克制,但是,它可以更合宜地被译为好脾气,或内心的冷静和节制。
根据柏拉图的道德学说体系,当内心那三种功能各自限于恰当的职能,并不企图僭越任何其它功能的职能时;当理性占支配地位而激情处于从属地位时;当每种激情履行了它自己正当的职责,顺利地和毫不勉强地,并且所用的力量和精力之程度同它所追求的目标的代价相适合地,去尽力达到自己正当的目的时,就产生了正义,这四种基本美德中最后的也是最重要的一种美德。那种完美的美德,行为的最大的合宜性——在古代的毕达哥拉斯的一些信徒之后,柏拉图把它称为正义——就存在于这个体系之中。
需要注意,在希腊语中表示正义的那个词有几个不同的含义。据我所知,所有其它语言中相对应的词也有这种情况。因此,在这几个不同的意义之间必然有一些天然的类似。一种意义是,当我们没有给予旁人任何实际伤害,不直接伤害他的人身、财产或名誉时,就说对他采取的态度是正义的。这种意义上的正义我在前面已有所论列,对它的遵守可能是迫于强力,而对它的违反则会遭到惩罚。另一种意义是,如果旁人的品质、地位以及同我们之间的关系使得我们恰当地和切实地感到他应当受到热爱、尊重和尊敬,而我们不作这样的表示,不是相应地以上述感情来对待他,就说我们对他采取的态度是不义的。虽然我们没有在任何地方伤害他,但是,如果我们不尽力为他做些好事,不尽力去把他放到那个公正的旁观者将会乐意的位置上,在这第一种意义上,就说我们对同我们有关的具有优点的那个人采取的态度也是不义的。这个词的第一种意义是同亚里士多德和经院学派所说的狭义的正义相一致的,也是同格劳秀斯所说的justitiaexpletrix相一致的。它存在于不去侵犯他人的一切,自愿地做我们按照礼节必须做的一切事情之中。这个词的第二种意义是同一些人所说的广义的正义相一致的,也是同格劳秀斯所说的justitia attributrix相一致的。它存在于合宜的仁慈之中,存在于对我们自己的感情的合宜运用之中,存在于把它用于那些仁慈的或者博爱的目的,用于在我们看来最适宜的那些目的之中。在这个意义上,正义包含了所有的社会美德。然而,正义这个词有时还会在比前两者更为广泛的另一种意义上被使用,虽然这种意义同第二种意义非常相似。据我所知,这第三种意义也是在各种语言中都具有的。当我们对任何特定的对象似乎并不以那种程度的敬意去加以重视,或者并不以那种程度的热情——这在公正的旁观者看来是应得的或当然宜于激励的——去追求时,在这第三种意义上,我们被说成是不义的。这样,当我们没有对一首诗或一幅画表示充分的钦佩时,就被说成不公正地对待它们,而当我们对它们的赞美言过其实时,则被说成赞美过分。同样,当我们似乎对任何同私人利益有关的特定对象没有给予充分注意的时候,我们就被说成对自己不公正。在这第三种意义上,所谓正义的含意同行为和举止的确切的和完美的合宜性无异,其中不仅包含狭义的和广义的正义所应有的职责,而且也包括一切别的美德,如谨慎、坚忍不拔和自我克制。显然,柏拉图正是在这最后一种意义上来理解他称作正义的这个词的,因此,根据他的理解,这个词包含了所有尽善尽美的美德。
以上就是柏拉图对美德的本质或者对作为称赞和赞同的合宜对象的内心性情所作的说明。按照他的说法,美德的本质在于内心世界处于这种精神状态:灵魂中的每种功能活动于自己正当的范围之内,不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