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才能认清原来它的根源并不存在循环流转之中。如果情况不是这样,那么人们公认的理论就不仅是谬误的——情况确实会是这样——而且是不可宽恕的和不可理解的了。
如果说提供信贷的可能性,不为独立于创造信贷目标之外的实际流动资金的数额所限制,也不为实际存在的商品数量(闲置的数量或商品的总量)所限制,那么是什么限制着提供信贷的可能性呢?
先从实际上来说:让我们假设有一个自由金本位,也就是钞票随时可以从银行换取黄金;黄金可以按官价购买;以及黄金可以自由出口。我们又假定有一个以发行钞票的中央银行为中心的银行体系,但除此之外并无其他不利于银行业务酝酿发展的法律障碍或条例 ——比方说,对中央银行没有钞票发行准备金之类的规定,对其它银行没有存款准备金之类的规定。这是一种主要情况,对它的论述易于应用到其它场合。于是,在相应的商品出现之前,每一次新的购买力的创造就会导致物价上涨,这将会具有把金币内的黄金含量的价值提高到单位货币价值之上的趋势。这又将会导致流通中的黄金数量的减少,但超过一切的是银行的支付手段申请兑换黄金,首先是银行券要求兑现,然后,直接或间接地,一切其它支付手段也要求兑现,在意义、目的和原由上都与我们前面所说的不一样。并且,如果这个银行体系此际的偿付能力并不发生危险,那么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就只能这样发放信贷,那就是它所引起的膨胀确实只会是暂时的,并且其程度始终是温和的。但要使膨胀是暂时的,只有当新创造的购买力所带来的补充商品能适时提供市场;同时,如果由于经营不顺利,以致补充商品根本不能提供到市场,或者由于生产过程漫长,以致补充商品只能在相当长的年份以后才能提供,那么银行就要用从循环流转中抽取出来的购买力(比方说,用别人储存的货币)来进行干预。因此,就有必要维持一定量的储蓄,它能对中央银行以及对其它银行起着制动作用。与银行方向拥有的这种结构相对立的一种情况是:所发放的信贷最终都在日常买卖中化为小额,而为此目的,必然换为硬币或小面额政府纸币——至少在大多数国家是如此-那却不是银行可以创造发行的东西。最后,信用膨胀必然引起黄金外流,从而进一步带来无力偿付的危险。然而也有这样一种可能,即所有国家的银行几乎同时扩张信贷,有时情况确实接近这样。因此,尽管我们不可能理所当然地在我们假定的条件下,表述创造购买力的限度,如同表述某种商品生产的限度那样的确切,而且,尽管这种限度必然会随着人们的心理状态及立法等等而发生变化,然而我们还是可以指出,无论何时,仍然是存在着这样一个限度的,而且也可以说明究竟是什么条件正常地保证着这个限度继续起作用。这个限度的存在既不排除我们所说的购买力的创造,也不会改变它的重要意义。但是,这个限度使信贷量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有伸缩性的量度,尽管仍然是一个确定的量度。
以上当然只是很表面地回答了我们所提出的基本问题,就象把普遍实行自由金本位制度下确定外汇率的原因表相地解答为必然处在黄金输送点之间一样。尽管如此,但是,正如对于汇率问题,如果我们略去黄金机制而去注视作为基础的 “货物输送点”,就会更能看到问题的本质;因而对于我们的信贷问题,按同一原则,如果我们考虑的是一个纸币本位国家,或者干脆只用银行支付工具的国家的情形,那我们就将能得到关于购买力的创造具有确定的、尽管也是有伸缩性的限度这一事实的更为根本的解释。由于国家彼此贸易的问题并无什么特殊新颖之处,我们就把分析留待读者自己去做。在这里,我们只要说,这个限度是由下述条件产生的,那就是,为了有利于新企业而引起的信用膨胀必须只是暂时的,或者说,根本上不致于引起象物价水平永久上升那样的膨胀。并且,足以保证这个限度起作用的制动器,就是这样一种事实,那就是面对企业家们追求银行信贷的热烈冲击,任何其它行动就要对银行造成损失。如果企业家不能成功地生产出至少与货款加利息等值的货物,这种损失就会经常发生。只有当企业家能成功地做到这一点时,银行才是有利地经营放贷。这时,而且只有这时,才没有我们前述的通货膨胀,才是没有逾越上述的限度。从这里可以推导出在各自的情况下,银行可能创造购买力的量度。
只有在另外一种情况下,那就是,如果各银行解除了以黄金偿付支付手段的义务,并且暂停了国际兑换的责任,银行才可以引发膨胀,并随意决定价格水平,这样,不但无弊,反而有利。这就是说,银行将新的信用支付手段注入循环流转之中,或者由于新的流通手段的进一步创用,而使偿债能力不景气的情况有所好转,或者使消费目的因信贷之提供而真正得到满足。一般言之,没有任何银行能单独做到这一点。因为尽管它投放的支付手段不会显著地影响价格水平,可是偿债能力不景气的情况仍然不会好转,而消费信贷也仍然由于不能使债务人足以在限度内用自己的收入来偿还债务,而变得不利。但如果所有的银行都一起行动,则可能有效。他们可以在我们假定的情况下,继续发放新的信贷,并通过对价格施加影响来使原先发放的信贷发生转机。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情况甚至在我们所假设的前提以外也有可能出现,这就是为什么专门的法律限制以及专门的安全调节阀门,在实际上确是不可缺少的主要原因。
上述最后一点的确是不言自明的。正如国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印发钞票而没有任何规定的限制一样,如果国家果真把发行钞票的权力转交给银行,使银行也可以在对银行有利并符合银行的目的的情况下照样办理,常识不会阻止他们不这样办。但这与我们所研讨的问题无关,换言之,我们所研讨的问题是为了在现实的物价水平下可以获利的新组合的实现而提供信贷及创造购买力的这种情况 ——从而这种是与一般创造企业家的购买力的那种意义,性质,和起源无关的。我明确强调这一点,是因为有关银行创造流通手段的无限权力的论点,在几经引用之后,不仅脱离了必要的规定性,而且又脱离了其立论的上下文,结果变成了受攻击之点,变成了拒绝接受新的信贷理论的一个口实了。
资本
现在是我们就一个早就期待着系统阐明的,并为所有工商界人士都熟悉的观念,发表我们见解的时候了。一个经济组织的形式,如果在那里新的生产所必需的货物,是靠着特别创造出来的购买力的干预,从它在循环流转中的原来位置抽调出来的,那么,这就是资本主义经济。与此同时,另一种经济组织的形式,如果在那里新的生产所必需的货物,是靠任何一种命令的权力,或靠一切有关方面的协议,从循环流转中抽调出来,那么,那就是非资本主义生产。资本,无非是一种杠杆,凭借着它,企业家可以使他所需要的具体商品受他的控制,无非是把生产要素转用于新用途,或引向新的生产方向的一种手段。这是资本唯一的职能,这种职能使资本在资本主义经济机体中的地位被完整地刻划出来。
那么,这种杠杆,这种控制的手段是什么,那肯定不是由任何特定种类的商品所组成,也不是由现存商品的供给的任何可指定部分所组成。人们通常都认识到,我们是在生产中才遇到资本这个东西,它在生产过程中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发挥作用。因此,在我们所说的实现新组合的场合,我们必然地要在某个地方碰见资本在起作用。现在,企业家所需要的一切商品,从他的观点看来都处于同等地位。他需要自然力、人力、机器、原材料,所有这些都同等重要,具有同等意义,无法区别这些需要中何者更为重要。自然,这并不是说,在这些种类商品之间毫无相应的区别。相反地,确实有差别,尽管这些差别的重要性,过去和现在,都被许多理论家估量得过高了。但是企业家对待所有这些种类的商品的行为,显然是一视同仁的:无论是生产工具、土地还是人力,他同样要花他那斤斤计较并付了利息弄来的钱,才能购买到。对他说来,这些商品全都起同样作用,都是同等必不可缺少的。特别要指出的是,究竟企业家是仅仅购买土地和劳力,象最初创业时那样,来开始他的生产呢,还是他也去获取已经存在的中间产品,而不需要自行再去生产它们呢,那是无关紧要的。最后,如果他甚至有必要去获取消费品,事情也不会有任何根本的差别。这时获取消费品好似最有要求权而应该受到重视,特别是,如果人们接受了那种认为企业家把消费品 “预付”(按这个词的狭义而言)给予生产手段的占有者的理论,情况更是这样。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消费品会显示出和其它商品相较的独特不同之处;它们将会起到一种特殊的作用,而这恰恰就是我们赋予资本的作用。由此可以说,企业家将会用种种生产性服务去换取消费品。于是我们不能不说,资本包含着消费品。不过,关于这种可能性,我们的论述已经予以解决。
除了以上所论,就没有理由把企业家购买的所有的商品来加以区分了;因此,也就没有理由把其中的任何部分归入资本名下。把资本说成是由商品所构成的这样的一种定义,虽然可以适用于每个经济组织,但却不适于作为资本主义经济组织独有的特征,这是没有争论的。并且如果一个工商业者被人们问起他的资本何在,他就举出这些商品中的任何一种来作回答,那也是不对的。如果他提到他的工厂,他是会把工厂所占地面也包括在内的;而且,如果他想要回答得全面一些,他将不会忘记包括他的用以直接或间接购买劳力服务部分的流动资本。
但是,企业的资本也不是服务于企业目的的所有商品的总体。因为资本对应于商品世界。商品是购买来用作资本的 ——“资本是投入于商品的”,但这一事实本身就意味着承认资本的作用不同于他所获得的商品的作用。商品的作用,在于服务于与其技术性质相当的生产性目的。资本的作用,则在于为企业家获取用以进行生产的手段。在一种交换经济中,为要进行生产,它是企业家与商品世界之间不可或缺的第三种要素。它构成这两者之间的桥梁。它不直接参与生产,它本身并不是“工作对象”;相反,它担当一项在技术生产得以开始之前所必须完成的任务。
企业家在考虑购置具体的商品之前,必须拥有资本。在一个时期,当他已拥有必要的资本,但还没有生产品时,正是在这个时刻,我们可以比任何时候更清楚地看到资本并不是某种与具体的商品相同的东西,而是一种独立的要素。资本的唯一目的,企业家之所以需要资本 ——事实是最好的说明——纯粹是为了作为购买各种生产品的基金。而且,只要这项购买还没有完成,资本就绝对地与任何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