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发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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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理论- 第3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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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会发展起来的那种对货币的需求来说,迄今还未出现货币的 “节约”。不过我们现在还必须认识到,除了由发展所带来的信用支付手段之外,其它的交易量在以前也许是用金属货币手段进行的,这时银行由于迫切希望增加生息购买力的数量,也能提供信用来结算;也就是说,信用支付手段同样也是由一套银行经营的办法创造出来的,结果,可供支配的货币量就从这个来源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加。     
  所有这些要素,会增加货币市场的供给;也会比在没有这些要素的情况下,大大降低利息率的水平。并且,如果发展不能持续地创造新的就业可能性,这些要素就会很快地使利率降低到零。一旦发展停止了,银行家就很难知道怎样利用这些可支配的资金;并且,货币的价格除了包含资本本身加上风险贴水和对劳动的补偿外,是否还有别的,也常常成了疑问。为此特别是,而且尤其是在非常富裕的国家的货币市场上,购买力的创造这一要素常常会失去其重要性,人们也很容易形成这样的印象:银行家只不过是借资双方之间的中介而已 ——这一点不论对经济理论还是对金融实践,其代价都是十分昂贵的。从这个观念看来,它只是用企业家所需要的具体商品,或者用那些把必要的生产手段转移给企业家的人们所需要的具体商品,来径直代替贷款者的货币的一个步骤。     
  这里可以进一步提请注意一下,庞巴维克曾强调指出,在有些情况下,人们之所以要求利息和支付利息,只是因为有可能要求和支付利息。银行余额的利息就是一例。没有谁想以这种方式进行投资,而把购买力转移给银行。相反,货币之所以存储起来,只是由于这样存储有利于提供购买力来用于企业经营或个人打算。有时即使要为此付出代价,这种事情也会发生。但实际上,在大多数国家,存款者可从银行家利用该款所获得的利息中分到一个份额。这种情况一旦变为正常,人们就不会在一家不付利息的银行里保留存款余额。这里,存款者不需要做任何事情,利息就会到手。现在,这种现象已深深渗透到整个经济生活。每一份微小的购买力都可以获取利息的这一事实,就在这笔购买力上面造成了一种贴水,而不管这笔购买力服务于什么目的。这样,利息也就强行进入了那些本身与新的组合毫无关系的人们的经营事务中。每一个单位的购买力似乎都必须和那股企图把它吸引到货币市场去的潮流作斗争。更有甚者,显然在一切场合,不论何人以何理由需要信用通融,贷款交易 ——公债及诸如此类等等——都将与这一根本现象密切关联起来。     
  14 .用这种方式,利息现象逐渐扩展到整个经济体系,从而在观察者面前展现了一个比单纯从利息的内在本质进行猜想时远为广阔的前景。因此,正象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时间本身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成本的一个要素。结果这个被流行学说当作根本事实的现象,说明了——同时也提出了根据——为什么我们的解释与流行学说之间有所差别。然而,我们还有一步工作要做,那就是我们还需解释为什么利息最终变成除去工资以外的所有报酬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实际中,我们常说土地产生利息,同样地,专利权或其他任何可获得垄断收益的商品也产生利息。甚或有些非持久性的收入,我们也说它生息;例如我们说一笔用于投机的钱,或甚至一批用于投机的商品,产生了利息。这不是和我们的解释相抵触了吗?这不是说明利息成了一种商品占有的收入,成了一个与我们的解释全然不同的范畴吗?     
  这种表示报酬的方法,在美国经济学家的理论中,已经产生了确定的成果。其推动力来自克拉克教授。他把来自具体生产资料( Producers’goods)的收益称为租金;而把来自生产力的耐久的经济基金(the    
  enduring economic fund productive    
  power)的相同的收益——他称之为“资本”——叫做利息。因此,利息在这里仅仅是作为收益或报酬的一个特殊方面而出现的,而不再看作是国民收入流量中的一个独立部分。费特教授也得出了同样的见解,但更为有力,其所用方法也有所不同。然而这里我们最感兴趣的还是费希尔教授在其《利息率》一书中所阐述的理论。费希尔教授仅仅用人们对未来满足的低估来解释利息的事实。最近,他这样表述他的理论:“利率是缺乏耐性凝结而成的市场比价”。相应地,他把利息与一切在时间上同最终消费相脱离的商品联系在一起。由于后者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可以被“资本化”,结果可以用利息形式来表示,所以利息就不是总收入流量的一部分,而是其全部:工资是人力资本的利息,地租是处于土地形式的资本的利息,而所有其它报酬都是生产出来的资本的利息。每一种收入都是用对未来满足低估的比率折现后的价值产品。很明显,我们不能接受这种理论,因为我们甚至不认可其中有基本要素的存在。而对费希尔教授来讲,同样明显的是,这个基本要素(即对未来满足的低估——译注)会变成经济生活的中心因素,从而必须用它来解释几乎每一种经济现象。     
  这里所考虑的一条基本原理,以及它将使我们了解为什么人们普遍以利息形式来表示收益或报酬,可以表示如下。根据我们的解释,具体的商品从来不是资本。可是,在一个充分发展的体系中,任何人有了这些具体商品,都能够通过卖掉它们而获得资本。在这种意义上,具体商品可称为 “潜在资本”;至少从商品的主人看来是如此,因为他们可以把商品换成资本。在这一点上,只有土地和垄断地位需要考虑,原因有二:第一,如果我们不考虑奴隶制的情况,那么,很明显,一个人是不能卖掉自己劳动力的。可是也不存在消费品存货和流行理论所说的生产出来的生产手段——因此,原则上,我们立即走回到土地和垄断上来。第二,只有土地和垄断地位是直接产生收入的。由于资本也能产生收入,因而它的所有者不会用它来交换那些不能取得纯收入的商品——除非这些商品的价格可以让一个折扣给他,使他在现行经济时期内能够用此商品实现利润,并且完整无损地重新投下他的资本。但是这样一来,出售者将会遭受损失,只有在出售者处于不正常的情况,特别是不幸的情况下,才会这样决定。下面我们将紧接着说明这一点。     
  这样,若有发展存在,垄断者和 “自然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就有充分的理由,把他们的收入与出售他们的自然生产要素或垄断权换取资本而可能得到的收益相比较,因为这种出售可能是有利的。同样,资本家也有理由把他们从利息中所获得的收入与租金或持久的垄断收入——这些他们都可以利用资本换来——相比较。那么,现在要问:这类收入来源的价格会有多高呢?只要是具有求财多得的观点,任何一个资本家也不会把一块土地的价值估计得高于这样一笔钱,如果用这笔钱获得的利息足以和那块土地获得的地租一样多。同样的道理,任何一个资本家也不能把这块土地的价格估计得更低一些。如果对一块土地索价高了(不考虑那些明显的次级的要素),那么它就卖不出去:因为没有资本家愿意买它。相反,如果开价低了,资本家之间就会出现竞争,从而把价格又提高到那个水平。除非陷于穷困,任何一个土地所有者都不会把他的土地轻易脱手,如果卖价所产生的利息还够不上他这块土地所取得的纯地租。但他也不可能卖得更贵,否则马上会有大量土地卖给这个愿出此价的资本家。这样,持久收入来源的“资本价值”就毫不含糊地被确定下来。而那些众所周知的、在大多数场合造成的多付一点或少付一点的现象,却并不影响这个基本原理。     
  在对资本化问题的这种解答中,中心的和基本的因素是付予购买力的利息。所有其它持久性收入来源的收益或报酬都和它相比较,并以它为依据 ——这是由于有利息的存在——其价格是如此由竞争机制所决定,以致把潜在资本的收益或报酬设想为真实利息,也不会造成实际的错误。因此,事实上,每一种持久性收入都与利息相联系;但这仅是就外表的,就每种收入的大小都由利息水平决定而言的。实则这些持久性收入并非利息;在实际上相反的表示方法只是一个简化的表达。它们也并非象应该做到的那样,直接依赖于利息,如果利息的性质可以正确地由“时间贴现”来表示的话。     
  我们的结论还可以扩展到非持久性纯收入,例如准地租。不难看出,在自由竞争之下,一笔临时性纯收益,可以按这样一笔货币额买和卖,如果把这笔货币额在交易结束时进行投资以获得利息,那么在纯收益停止时,利息额会积累到与一切纯收益借出时所能积累到的相同数量。这里,也是在实际上,购买者资本( buyer's    
  capital)被说成是生息的——并且与持久性收入有同样的权利——尽管购买者不再拥有资本,并且已从资本家转化为租金收入者。如果例如说,有一座高炉不能带来持久性的——也许是垄断的——或暂时的纯收益,而是一种循环流转的经营(抽象掉我们这儿忽略不计的租金),是无利可图的,那么,高炉的所有主将会从高炉中获得多少钱呢?现在,可以说没有任何资本家情愿将他的资本“投资”于这种业务。无论何种交易,只要它一旦发生,都必须不仅使他在工厂报废时收回他的资本,而且也必须在工厂的经营期间,获得与这笔投资在其它用途下能够获得的利息相当的纯收益。结果,假若购买者除了简单地从循环流转中收取高炉的利得外,没有打算把它派上其他用场,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设法使高炉在新的组合中发挥作用,那么,它就势必要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卖掉。出售者必须下决心承受损失,因为只有这样,买主才能获得与他的这笔购贷款可取得的利息相等的利润。     
  在所有这些场合中,工商业者的解释和表达倒都是不正确的。但是,在所有这些场合中,这些不正确的表达却不会有实际的影响,而且,工商业者之所以要使用这种不恰当的解释,其原因也是相当明显的。在现代经济体系中,利率已成为这样一种决定性因素,而利息又是如此地成为整个经济的晴雨表,以致对它的注意,在每一个实际的经济活动中都是必需的,从而它已进入了每一项经济考虑之中。它导致了自古以来理论家所观察到的现象,那就是经济体系中所有的报酬,从某个方面来看,都是趋于相等的。     
  15 .从事实际工作的人常常会谈到所谓具体财货的利息,这一简略语言,当然会把理论引向歧途。但现在我想表明的是,那种常常把利息概念延伸到它真实基础之外的理论错误,也会带来实际工作的错误。     
  只有在持久性报酬,即租金和持久性垄断收益的情况下,而不是在其它情况下,报酬或收益的这种 “利息方面”才是可以采取的一个无害的观点。为了表明这一点,让我们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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