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却认为铅笔与擦胶的合并与不合并的用途没有什么不同,废除了专利权。我个人认为法官是错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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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商业秘密
发明专利只保障知识产权的一小部分。自己用功争取知识,付出了的代价就是保障,这可能是最普及的。知识有保障,在程度上是垄断者。上苍赐予的天分也可垄断,我们谈过了。余下来的还有商业秘密、版权与商标等。
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与发明专利截然不同。后者要公开,前者要守秘。一种以秘密的方法制造出来的产品,若外人见到能追溯其制法,就没有秘密可言。擦胶镶在铅笔上的发明,是不能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的。但如果我植出一种无核的苹果,外人看到了,怎样尝试仿效也植不出来,我的秘密是我所有。追溯(reverse engineering)造法是法律容许的,但要公平地发现(discovery by fair means)。那是说,外人见到以秘方造出来的产品,大可研究追溯其造法,但不能以盗取的方法而得之。
什么是盗取,什么是公平,其判断往往不容易。我盗取了你的秘密,自己不用,把秘密转售给第三者,你就不容易拿出证据说是我偷的。还有的是,秘密被传了出去,差不多不可能收回来。换言之,一项商业秘密的主要保障,是守秘。
因为商业秘密的要点是外人不知是什么,好些学者认为不是产权。这观点是不对的。虽然不公开,但真有其物,可以增加收入,有人要竞争获取,是产权的定义,只是这权利的形成是要由秘密来界定的。
无形的商业知识资产,例如一种做生意的方法,是不可以注册发明专利的。守秘是唯一的保障。但好些有形之物,其发明既可注册专利,亦可守秘。这样,发明者就要选择了。注册专利公开,秘密尽失。守秘呢?若被外人发现就不能再注册专利了。美国的法例,是可以注册的发明专利,若守秘越一年,就再不能申请发明专利。有些产品,某部分可选注册,某部分可选守秘。这种双重保障很常用,但不易用,非专家不行也。
因为商业秘密的主旨是不公开,法律是无从直接保护的。所以世界上没有纯为商业秘密而设的法律。我有一套四巨册的题为《商业秘密》的法律书籍,内里所说的是可以协助保护商业秘密的其他法律,解释怎样可以转用于保护商业秘密那方面去。这些包括合约(contract)、侵犯(tort)、代理(agency)、信托(trust)及归还(restitution)等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合约的法律:你跟我订约,说明不可泄漏秘密,但秘密外泄,我就以合约法起诉。
今天的商业机构,因为有多人参与,上述的保护秘密的法律是重要的。尤其是在一个产品研究室之内,从事研究的大都是被雇用的人(employed inventors),在研究途中,还没有成果注册专利,一个雇员要转到另一家类同的研究室工作,没有法律约束这员工把秘密外泄,岂不是前功尽废了?
虽然商业秘密有上述的法律保障,但成功的守秘绝不容易。美国的商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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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花上数十亿去盗取商业秘密,逾百亿用于守秘。因为秘密外泄而打的官司,一般是精彩有趣的。守秘不容易,商业秘密的租用(licence)远不及发明专利的租用来得普遍。好些发明专利,因为要有商业秘密的协助才能使用,持有专利的人不会轻易租出去。
对保护知识资产来说,商业秘密的好处是没有期限,而好些秘密若不外泄,仿效不容易。可口可乐的秘方是有名的成功例子。意大利制造小提琴最有名的Stradivari,将他炼制木材的秘方带进了坟墓,以致失传。布拉克(Black)的咳药,守秘已逾百年。制造铜钹(一种乐器)最好的混合金属的秘方,是以家传的方法保护了几个世纪。葡萄美酒的酿造,独家出售的名菜,都是秘密。一般而言,经过化学作用而制成的产品,外人是很难追溯其造法的。但从上述的例子可见,成功的守秘充其量只可让几个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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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版权与商标
版权(copyrights)与商标(trademarks)都可以促成有垄断性的产品的。这些都没有期限,可以很值钱,但对知识的竞争发展约束不大。
版权的保障,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法例,而不同的行业也有不同的行规。小说的故事,外人怎样改写其故事本身还是原作者或出版社的。但在学术上,一个思想表达了,外人引用一般是容许的,而有时一字不改的抄袭,没有说明出处,抄袭的人在行内就站不住脚。一个画家的画作,不用注册,其复制权不言自明地在画家之手,到他死后七十五年才取缔。
版权的困难是执行的费用往往高于利益。我将陈逸飞的一张油画复印在一本书内,没有得到他的批准,但说明是他的作品,替他宣传一下,他若起诉,有谁还会替他宣传?在经济学行内,行家要求重刊一篇文章,不付稿酬,作者是例行批准的。但商业价值比较高的作品,盗版可使作者遭受大损失。金庸的武侠小说、邓丽君的唱片都是例子。
数码科技盛行的今天,盗版在中国大陆成行成市,所在皆是。版权在大陆是没有多大保障的。要压制盗版的行为,作者或出版社本身不容易处理,因为要找到证据而成功地诉之于法的费用很大。但政府当局若有决心扫除盗版,其费用就低得多。这方面香港政府是做得比较成功的。可以说,大陆盗版盛行,是政府不为也,非不能也。
版权与商标的权利维护,不容易过大而影响了经济的发展。你写你的小说,她唱她的歌,其他的人大可各自创作,不会像发明专利那样,你要发明可能必须利用我的专利。商标与版权差不多:你设计你的,我设计我的,只要有明显的差别,河水不犯井水。因为这个缘故,版权与商标的专利是无期限的。
商标可以很值钱。名牌的价值不容易夸大,所以冒牌者甚众。昔日香港的制衣厂替名牌制成衣,喜欢静静地多制同样的成衣而用其他牌子出售。产品一样,但牌子不同其价就相差数倍。昔日黎智英的佐丹奴,在国内有「左丹奴」,也有「佑丹奴」。要是打起官司,你认为法官会怎样判?
以名字作商标,要用专有名词。阿司匹灵(aspirin)是人类历史上销量最大的药。但当德国的拜尔(Bayer)厂发明此药时,注册忘记了将aspirin的第一个字母大写。后来这药名被广泛使用,入了字典,打起官司,法官判为普通名词,商标就失去了。
形象专利的成功例子,首推和路迪士尼的米奇老鼠(Mickey Mouse)。这只老鼠受到版权与商标的双重保障,大半个世纪下来产品无数,注册与代理遍满全球,版税收之不尽。这是孩子们的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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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反垄断的法例
一八八二年美国石油大王洛克菲勒(John D。 Rockefeller)将与他有关的四十家企业合并在一家信托公司之下,集中管理,成为有名的标准石油托拉斯(Standard Oil Trust)。仿效信托做法的人甚众。这个合并热潮使美国政府认为有以大欺小的可能,于一八九○年通过了Sherman Act这个大名鼎鼎的反垄断法例。二十年后,标准石油被怀疑施行掠夺性减价(predatory price cutting),以本伤人,政府起诉,标准石油托拉斯于一九一一年被瓦解。反垄断的法例在美国称为反托拉斯(antitrust)是那时开始的。
一九一四年美国国会通过Clayton Antitrust Act,一九三六年通过Robinson…Patman Act,三管齐下,反垄断的法例在美国威不可挡。虽然称作反托拉斯(反信托),但有没有信托(trust)的存在是没有关系的。反托拉斯就是反垄断。虽然世界上有好些国家有反垄断的法例,但有关的话题永远集中在美国。那里的法例最广泛,执行最严谨,而差不多每一件案都是学者的研究题材。
我很不愿意在美国的反托拉斯问题上下笔,因为摸不准其性质。但这一章是关于垄断的,总应该分析一下。另一方面,我是个如假包换的专家,作过研究,也曾经为两件反托拉斯大案作过理论顾问,凡六年之久。专家摸不头脑,门外汉却津津乐道。这反映反托拉斯的深不可测。在我所认识的美国经济学大师中,反对所有反托拉斯法例的有佛利民(M。Friedman)、高斯(R。Hase)、艾智仁(A。A。Alchian)等人,支持的有森穆逊(P。A。Samuelson)、夏保加(A。C。Harberger)等人。这些学者大智大慧,都是朋友,但所持的观点各走极端,为时甚久,也可见反托拉斯是不容易理解的。
在新古典经济学重视市场的传统上,交易费用被漠视了,不完善的市场历来都归咎于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分离(见卷三),及企业的垄断。前者在高斯一九六○年的鸿文之后不再有大争议,而垄断就成为市场的罪魁祸首。但政府与经济学者是不能一般性地反对垄断的。事实上,所有我在本章指出的垄断,政府都不反对。这就是美国政府大事推行反垄断(反托拉斯)法例不容易明白的重心所在。
且让我再列出本章所说的几种垄断的成因,看看谁支持谁反对。
(一)垄断是因为政府有法例或牌照的保护而成的。这组垄断政府当然不反对,但大部分经济学者是反对的。既然政府是这组垄断的始作俑者,反托拉斯不可能是为之而设的。
(二)垄断起于上苍赐予的天分,或特殊环境,或个人的勤修苦练。这组垄断政府不反对,而经济学者也是不反对的,所以不可能是反垄断法例的理由。
(三)垄断是因为有发明专利,有商业秘密,或有版权或商标专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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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组垄断政府不反对,而大部分经济学者也是不反对的,所以也不可能是反垄断法例的理由。
以上三组是我可能想到的有「成因」的垄断,再想不到有其他。说有成因,是说有基本的条件,有资格,可以垄断而赚点钱的。但这些都不是反托拉斯法例针对的。那么美国的反垄断究竟是反些什么呢?这个问题不同的经济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我自己的看法,是反托拉斯反对的大致有两类。
第一类:某企业的甲产品有上述的基本条件的垄断权,但这企业要将甲产品的垄断权伸展到乙产品或其他没有垄断权的产品那里去。又或者,这企业为恐外人参与竞争,削弱其垄断权力,就诸多留难,阻碍他人参进。这一类是说,垄断者要利用自己的垄断权力去扩展垄断或维护垄断。
第二类:某企业没有垄断权,基本没有上述的垄断条件,但这企业用上述的条件之外的办法去争取垄断。换言之,反托拉斯反对的这两类,是垄断的动词(monopolize)而不是其名词(monopoly)。
以我之见,上述的两类行为不是没有,但一般来说不可能成功,而好些看来是垄断动作的行为,其实不是为了垄断,又或者是竞争的手法。且让我举一些实例吧。
例一,我将会在第八章分析的,捆绑销售(tie…in sales)。这是我曾经称为「连销」的现象了。有名的天下大案是三十年代IBM强迫租用其电脑的顾客购买他供应的纸咭,被反托拉斯法认为IBM是将电脑的垄断权伸展到没有垄断权的纸咭上去。官司打了二十多年,IBM败诉。更有名的天下大案是一九九八年五月起的微软(Microsoft)官司。微软把有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