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七 平民和寡头政体之外,还有两个类型尚待陈述。 其中之一,即一般所称君主政体,曾被列举为四种主要(基本)
政体——君主政体、寡头政体、平民政体和贵族政体——之一。 可是在这四型以外,还应该增添一个第五型。 这一型通称立宪政体,或以波里德亚作为自己的本名。 因为这一型所见较少,一般分析政体类型的著作家往往疏略了;他们都像柏拉图在《理想国》各卷中所讲述的那样,常常只列举四型。 我们这一论文的前编已讲过贵族政体,在那里引用“贵族政体”这个名词是恰当的。 严格地说,只有一种政体可以称为贵族政体,参加这种政体的人们不仅是照这些或那些相对的标准看来可以算是些“好人”
,就是以绝对的标准来衡量,的确他们也具备“最好”的道德品质。 只有在这些人们组成的政体中,善人才能绝对地等同于好公民;在所有其它的政体当中,善德只是按照那种政体中各自的标准,各称其所善而已。 但我们还得承认有些品种的确相异于寡头政体和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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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政体的,仍然应称之为贵族政体。 有一种政体,职司的选任不仅以财富为依据,还须以品德为依据。这样的政体,既同上述两类各有所不同,人们也就称为贵族政体。 于此使用这个名词,实际上也未尝不可,这里,善德总是存在的;有些城邦并未明白规定善德为社会生活的根本目的,然而就在这些城邦中,我们仍然可找到品德高尚而著有令名的人物。因此,像伽太基那样的政府,同时注意到财富、才德及平民多数三项因素,是尽可称为贵族政体的;再如拉栖第蒙(斯巴达)那样的政体,与此同时只兼顾才德和平民多数两项因素而类似贤良主义和平民主义两原则混合了的政体,也未尝不可称之为贵族政体。 这里我们就把这两种贵族政体依次列于第一种也就是最好的贵族政体之后。〈此外,我们还得附加另一个品种,那是所谓“共和政体”的各变体之一,具有其显著的寡头主义倾向的一种政体。〉
章八 这里,我还得陈述所谓“波里德亚”和僭主政体两个类型。 共同成为变态政体,虽然它的偏离正宗政体并未超过我们方才所讲到的那几种贵族政体,我们在这里就把它径列于变态政体之内了。 它们实际上比正宗政体的最好类型都有所不足,因此被称为变态;照我们这一论文的前章所说,变态是由它们衍生的。 研究政体问题时,我们把僭主政体留到最后讲述,应当说是恰当而合乎自然的,在各类政体中,僭主政体就不像一个政体。解释了讨论所采取的次序之后,我们就继续研究共和政体。 我们业已阐明寡头和平民政体的性能,共和政体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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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约略地可认识了。“波里德亚”的通义是混合这两种政体的制度;但在习用时,大家对混合政体的倾向平民主义者称作“共和政体”
,对混合政体的偏重寡头主义者则不称“共和政体”而称贵族政体——理由应是资产阶级的教养和文化却又是贵族政体的才德的本源。 又,富人都是衣食无忧,不生盗心,都不致因迫于饥寒而犯刑罚;因此他们都被称为“善人”或“贤达”。贵族政体原来是对那些最好的人给与最崇高的地位,人们由此相应而把寡头政体也当作是[贵族政体这一名词的延伸,]以那些贵族为主的政体。[贵族政体这个名词,其含义还有另一方面的延伸,大家认为任何守法的政体都可以称作贵族政体。]人们认为政府要是不由最好的公民负责而由较贫穷的阶级作主,那就不该导致法治;相反地,如果既是贤良为政,那就不会乱法。 我们应当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包含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人民可服从良法也可以服从恶法。 就服从良法而言,还得分别为两类:或乐于服从最好而又可能订立的法律,或宁可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贵族政体这个名词如引用到法治的意义上,应主要是指已经具备较好的法律的城邦。]贵族政体的主要特征是以才德为受任公职(名位)的依据:才德为贵族政体的特征就如财富为寡头政体的特征、自由人身分为平民政体的特征。 至于由多数决议以行政令则是全部这些政体一律相同的。 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的大多决议无论在寡头、贵族或平民政体,总是最后的裁断,具有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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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权威。 在许多城邦中,所谓共和政体这种类型都假借了一个较好听的名称。 共和政体的本旨只是混合贫富,兼顾资产阶级和自由出身的人们而已;人们见到当中有富人的地位,就联想到贵族为政。 实际上,在混合政体中应该有三项同等重要的因素——自由出身、财富和才德。 有时,或以门望(贵胄)列为第四要素,这是因为贵胄都出自前代有财有德的后裔,那么它仅是那两项要素衍生的产物。 这样,我们显然应该用共和政体一词来称呼贫富两要素混合的政体,而用贵族政体一词来称呼三要素混合的政体,这类混合政体虽然没有第一种真正的贵族政体多么好,总是比其它冒称为贵族的任何品种为良好而又符合贵族的命意。这里我们已说明了君主、平民、寡头政体以外其它种类及其性质;我们也说明了贵族政体同其它政体间的不同,从而也分析了共和政体同贵族政体间的差别——两者的确是相近且容易混淆。
章九 接着,我们就可讨论所谓共和政体为什么可以与平民和寡头政体共同存在,这类型的政体应该怎样组织。 在讨论怎样组织共和政体的同时,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各别性质也必须有明确的分析,明确了两类的差异,这样把它们作为信符而合拼起来[这就组成为一个共和政体]。
拼凑或混合这样的政体可遵循三种不同的原则。 第一种原则是同时采用平民和寡头政体的两种法规。 以法庭中的陪审席位为例:在寡头政体中,倘若富人不出席作陪审员就要受罚,穷人如果出席则并无津贴。 相反,在平民政体中,则穷人出席可以取得津贴而富人缺席并不受罚。 归并这两种法规可以获得一个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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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这样与合两体而成为中性的办法就是共和政体的本质。这是进行混合可能的原则之一。 第二种原则是把两类法规折衷而加以平均。 比如,一种政体对于出席公民大会完全没有财产资格的限制,或者仅订立极低的财产数额作为出席的资格,另一类政体则订立了高额财产资格。 到了这儿,两类法规就都不适用,我们须加以平均而订立一个折衷数额,第三种原则是在寡头和平民政体中都选择了一些因素而加以混和。 比如,就任用行政人员而论,拈阄(抽签)法素来被认为属于平民性质,选举法则属于寡头性质。 又,订有财产资格的为属于寡头性质而平民性质的行政官员就全无财产资格的限制。 这里,共和政体或混合式的贵族政体就在两种法制中各取它的一部分——在寡头政体中选择了以选举法作为任官的形式,在平民政体中就不采行财产资格的限制。我们这里已说明了混合的一般方法。 凡是一个业经混合平民和寡头主义的政体,人们倘使称它为平民城邦,或者称它为寡头城邦,几乎不可分辨,这必然是混合得很周到了。这样的混合已拼成一个中间体系;两端都可以由中间体追寻其痕迹。 拉栖第蒙政体可举以为例。 由于这个政体具有若干民主精神的特征,许多人认为它是民主的。 第一,关于儿童的教养,在斯巴达贫富是相同的,他们以相同的文化标准教育富家和贫户的子弟。对于青年和成年的教育方针也是一律的。在衣食方面也贫富不相区别:在共同食桌上每人面前摆着一样的食品,富人穿的都是穷人也能照样制备的极为质朴的服装。 斯巴达民主精神的第二个特征是人民对于邦内两个最高机构分别享有对长老院中长老的选举权和参加监察院作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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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官的被选举权。相反,另有些人认为斯巴达是寡头政体,指出它有许多寡头性质的因素。 例如,执政人员的任用完全不经拈阄,一律凭选举决定;死刑或放逐罪仅仅少数几个人有权裁定;还有其它许多相似的特征。 一个混合得良好的共和政体看来应是两备平民和寡头因素的,又好似是两都不具备。共和政体不应凭借外力支持,而要依赖内在均势来求其稳定;至于就内在力量来说,有大多数人维护这种制度还是不够的,一个不良的政体也可能是得到多数人拥护的,只有全邦没任何一个部分存在着改变现制的意愿,这才算作是稳定。这里,我们已说明了怎样组织一个共和政体以及其它被称为贵族政体[而事实上是混合政体]的方法。
章十 我还得陈述剩下的另一个类型,即僭主政体。 关于僭主政体,可以讨论的内容不太多,但它既是政体的一个类型,我们也须一并加以研究。 关于君主政体,我们已在这一论文的前面数章中讲过。 那里所说的君主政体是按照通常习惯用的词义和制度立论的,我们考虑了王制是否有利城邦,什么样的人才可以为君王,从什么地方可以得到君王以及怎样才能建立君主政体。 在研究君主政体时,我们也谈到了两种僭主政体,由于这两种僭政都保持着法治的精神,它们的性质就类似君主政体,也可以混称为君主政体。 这两类是(一)
某些野蛮民族中所尊崇的具有绝对权力的专制君主,还有(二)在古希腊城邦中曾经一度存在的类似君主的所谓民选总裁。 这两种僭主相互间是有所分别的,但是两者都可以说是半王半僭的制度——其建制既出于民意,其为政也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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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这合于君主政体,这里,统治者的意志具有最高权威,显示出主奴的情调。 但是,这里,还有第三种僭主政体,就是大家习见的真正僭政的典型,也正是绝对君主政体(“全权君主”)
的反面型式。当单独一个人统驭着全邦所有与之同等或比他良好的人民,施政专以私利为尚,对人民的公益则毫不顾惜,并且也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限制他个人的权力,这就成为第三种僭主政体。 这是暴力的统治;所有世间的自由人当然都不愿去忍受这样的制度。僭败为数有三,这里我们已说明了这些品种,也说明了它们之间所以有别的真正理由。
章十一 我们现在应当考虑一下对于大多数的人类和城邦,究竟哪种政体和哪种生活方式最为优良这个问题,这里,我们所说的优良,不是一般人所不能实现的或必须具有特殊天赋并经过特殊教育才能达到的标准,也不是认为那些只有理想的政体才能达到的标准,我们是对于大多数人所能实践的生活以及大多数城邦所能接受的政体,进行我们的研究。我们刚才讲过的所谓“贵族政体”
,其向善的一端都非大多数城邦能可及,而其趋向于另一端的,就同所谓共和政体密切相近,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