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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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第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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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各人所有的和所发挥的却相距甚远。 还有,人间的争端或城邦的内讧并不能完全归于财富的失调,名位或荣誉的不平也常常会引起争端。 但是名利两途的熙攘,各循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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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途径:民众的吵闹都在意于财货的不平,至于有才能的人所憎恨的却正是名位的过分“平等”

    ,他们[一旦受辱或不得其位,就]因荣誉的不平而从事革命活动,这愤慨的性情恰好表现于诗人的诗句中:“良莠不分兮贤愚同列。”

    [除了内乱这样的重大问题外,我们还得考虑到平常的刑事犯罪。](一)有些犯罪是由缺乏衣食;这里,法勒亚想到了平均财产这个补救方法,使人人都可获得生活的必需品,这样就能防止由于饥寒而起的盗窃行为。(二)

    但衣食并不是犯罪的惟一原因。 人们在温饱之余,或被情欲所困扰,就寻欢作乐以自解烦恼,但他毕竟又触犯了刑法。(三)人们还不仅为了解除其情欲的烦恼,而入于刑网;尽有情欲可得慰藉、有名利可得满足的人,还抱有漫无边际的愿望,[追求无穷的权威,]于是他终究由于肆意纵乐而犯罪了。那么,对这三类罪行,有什么救治的方法?

    对于第一类,可给与相当的资财和职业;对于第二类,可培养其克己复礼的品性。 至于第三类,我们已设想到世间种种欢娱无不有赖于他人,[所以寻欢的人们终不期而多所侵犯,]人假如自足于己,与世无争,就让他遂志于哲学的清思吧。 世间重大的罪恶往往不是起因于饥寒而是产生于放肆。 人们的成为暴君(僭主)

    ,决不是由于苦于缺乏衣着。 因此[僭主的罪恶特别大,]人们不重视谁能捕获一个窃衣的小偷,而把殊荣加给那位能够诛杀一僭主的勇士。 这里,我们就可以知道,法勒亚[所倡议的]政制的一般措施只能借以防止较轻微的犯罪。法勒亚政制还有一点可议之处,这个政制的种种安排,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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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都在图谋国内的安宁和正常生活;但立法家也应考虑到邻邦和外国的关系而安排好防御措施。在缔造一个政府时,须注意武备,而他在这一方面却完全没讲到。 在财产问题上实际也应该考虑到战时的需要。 各家的经济储备,不仅应该足供每一公民平时在国内的政治活动,还应该有些余裕以便应付外敌入侵时的军需。 制订各家财产的平均额就应该照顾到这一方面。 财产定额不可太小,太小则虽然跟一个同等的或类似的城邦作战,也将会困于给养[更不必说强敌];但是也不能太大,富于资财而武力不足以自卫的城邦特别容易引起邻邦或强敌的觊觎。 这里,法勒亚并没有作出任何指示,但我们可以设想财产毋宁求其充分,只要不逾越某种程度就是有利的,而定额的标准应这样计算:这个城邦的财富总额在另一个较强的城邦看来是不值得为了掳掠的目的而与它作战的,可是,如果有跟它作战的必要,则他们的财富虽然更少一些也将和它作战。曾有这么一个历史故事:当[波斯的]奥托拉达底引兵围攻亚泰尔奈城的时候,[城中的执政]欧毘卢请[那位波斯将军]计量从围城到攻破,需要多久,在这期间他的军队要耗费多少给养。 他说“我愿接受比这笔围攻费用更少的金额,把亚泰尔奈全城完整地奉让于将军”。

    奥托拉达底听到这些后,稍作思考,就放弃了围城的计划。所有公民之间财产的平均分配固然有利于国内的安宁,但就这一方面而论,利益也未必很大。 有才能的人对于这种制度将有所抱憾,他们感觉自己应该比一般公民多得一些,竟然却被限制了;实际上,这些人就常常因胸中不平,以致激起一国的内乱。 人类的恶德就在于他那漫无止境的贪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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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他很满足于获有两个奥布尔的津贴,到了习以为常时,又希望有更多的津贴了,他就是这样的永不知足。 人类的欲望本是无止境的,而许多人正是终生营营,力求填充自己的欲望。 财产的平均分配终于不足以救治这种劣性及其罪恶。 只有训导大家以贪婪为诫,使高尚的人士都能知足,而卑下的众庶虽不免于有非分之求,但既然无能为力,也就不得不放弃妄想;至于他们分内应得的事物当然应该给予公正的分配,勿使其发生怨望。法勒亚对均产所创立的制度本来就是不完善的;他所均的仅以地产为限,但人间的资财还有奴隶、牛羊和金钱,以及其它种种所谓动产,人们尽可以在这些方面致于富饶。 所有这些财物必须一律加以平均分配,或一律给它们规定最高的限额,或全部都任各家自由聚散。 显然,法勒亚当初只为小城市立法,他的制度只适合于为数较少的公民团体:在他的那个社会中,工匠都是公共奴隶,在他的公民团体以内完全没有工匠。但是,如若一个城邦规定工艺一任奴隶去做,这就只能限于公共工程这一类事业,在爱庇丹诺曾有过这种法令,在雅典,狄奥芳托也曾经引用过这类措施。经过这些考究,人们就可以判断法勒亚制度的利弊所在而显见它的优缺点了。

    章八  无从政的实际经验而创制出最优良的城邦制度的当以米利都人、欧吕丰的儿子希朴达摩为第一人。 他博涉各家学说,富于自然智识,且开创了城市的区划设计方法并为拜里厄斯港完成了整齐的道路设计。 这个人的生平又以怪异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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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称于当世,见者望之翘然,或以为矫揉:日常披发垂肩而加之盛饰,以粗葛制长袍,厚实温暖,不分冬夏地穿着。 他所设计构造的城邦以一万公民为度,分为三部分(阶级)

    :第一部分为工匠,第二部分为农民,第三部分则为武装而卫国的战士。 全邦土地也分作三个部分:一部分划归祠庙,另一部分归城邦公有,第三部分则为私人产业。 庆祝境内诸神的节日和祭祀都由第一部分产业供应费用;武备开支支出第二部分;第三部分则分配给农家各户。他认为法律也只有三类,分别适用于三类刑事诉讼——屈辱、伤害、杀人。 他还建议设置唯一的最高法院,凡其它机构不能审理或判决不当的一切案件都由它处理,照他的设计,要选任若干专职长老来组织这个法院。 对法庭的判决方式他也提出了一个意见,认为审判员们在表决时向陶罐中各投卵石的手续是不适当的;每一审判员应各投一块木制法板;他如确认被告有罪,就应该把罪状写明在板上,倘使认为完全无罪,就让法板空白,如果他认为被告所犯部分有罪,部分无罪,则应分别写明哪些应该量刑和哪些应该昭雪的论断。 他反对现行的那种手续,指出[在上述那一类边际案件中,]审判官所投的票(卵石)或决定全罪或完全免罪,对被告都是属失当,这样,审判官自己[已违背了受任审判时所作的公平正直的誓言,]实际上犯了伪誓罪。 希朴达摩此外又对有利于邦国的各种创见或发明拟订了给与荣誉奖励的条例。 他又建议,凡阵亡将士的子女完全由城邦公款支付其生活教养的费用,他自己认为这是一项新鲜的倡议,实际上雅典和其它城邦早颁行了这种条例。关于行政人员,他认为都应该由上述三部分(阶级)民众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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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选的人分别管理三类公务——一般公众事务、外邦侨民及孤儿事务。希朴达摩所拟政治体系中最受人注意的要领就是这些。在这里,第一应受批评的是那个公民的三分法,工匠、农民、战士,既然同样列入公民名籍,他们就应该一律参加城邦政治体制;但是农民无武装,而工匠则既无武装又无田地,那他们的参加编配到这种政治体制中,毋宁是成了战士阶级的奴隶。 这两个阶级不可能参加政府的一切机构;将军、内务官吏及所有重要职位必然完全由持有武器的阶级担任,但是这些以公民名籍参加城邦体系的人们,却不能列入职官名籍,又怎能使他们效忠于这个政体?有人说或者战士照理应做工农的主人而统治两者;但这必需持有武器者为数甚多,工农才不得不服从其统治。 可是,战士阶级倘使人数很多,也就用不到另外两阶级来参加这个体系而且分享选举执政人员的权利。 农民在城邦中,究竟有什么作用?我们可以承认工匠为每一城邦所需要,他们随处可以凭技艺生活,在希朴达摩所拟的城邦中也需要工匠。 但他所说的农民就不同;假使农民以粮食供应战士,那么将他们纳入公民团体以内就理属当然,可是希朴达摩却规定他们各各私有土地而自食其耕耘的收获。 还有那些用以供养战士阶级的三分之一公共土地也是可疑的:假使负盾的人自己来耕种这些土地,则战士将无异于农夫;而那位立法家却把他们分成了两个阶级。 反之,如果在农民和战士两者之外还有耕作这些公共土地的人,那么这个城邦又得有第四部分(阶级)

    ,这部分人不能列入公民名籍,对城邦的政治机构完全无份。 另一种可能方式是要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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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既耕耘私有土地又耕耘公共土地。 这样一个人就得为两家操作,“内务(或保卫)官吏”与“[作战的]将军”们并举,就指平时警备部队的官员(或译“警官”)。参看卷五。凭一份劳动谋两份食用,这是困苦不堪的;而我们的疑问也就回到原先又何必把土地划分公私两区?为什么不让农民就在所分配的同一块[双份的]土地上从事耕耘而兼供私家和战士(公家)的粮食呢?而在所有这些问题上,希朴达摩的思路是混乱的。他在司法改良方面所拟的判决手续也未必妥善。 他认为对每一件控诉案,虽然原告人只提出一个简单的罪状,审判员(陪审员)也应作出分别量罪、等级处罚的断决。这样,他竟然让审判员转变成仲裁人了。 分别量罪和不同处罚只在仲裁法庭中可能进行,那里仲裁员虽然也有若干人,但他们可以合议,经过共同斟酌后确定某种适当的罪罚;至于在公审法庭中,这样的论罪方式是不可能的,大多数城邦的法规都特别注意到在公审法庭上,所有审判人员都不能互通声气。由那种论罪方式引入公审法庭所引起的纷扰是可以想像的。 如某一讼案,原告请求处罚被告二十米那,于是审判员们认为被告的确应该赔偿原告所受的损害,但是对于偿金数额却各有不同的意见:或断定为十米那——或者原告所要求者为数更大而法官所断定者为数更小——另一审判员断定为五米那,又一审判员则断定为四米那。 这样,各人对原案各个做了分析和衡量,[法庭的审判员为数既然甚多,]就有可能出现全数照偿以至全不赔偿的许多判案。 这又将以什么方法来总决这些不同的判断?

    另外关于伪誓罪的议论也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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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原告一个简单而无差别的申请,或同意或否决是不会构成伪誓罪的。 审判员不准原告人二十米那的赔偿要求,但并不就是判定被告完全没有亏负,他所断定的只是被告所负者实际上并不是二十米那而已。 要是审判员知道被告实在从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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