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仅是就其材料而言,倘若就它所包含的思想内容来看,其实可以说是最贫乏的和最抽
象的。
A.质(Die QualitaBt)
(a)存在(Sein)
§86
纯存在或纯有之所以当成逻辑学的开端,是因为纯有既是纯思,又是无规定性的单
纯的直接性,而最初的开端不能是任何间接性的东西,也不能是得到了进一步规定的东
西。
〔说明〕只要我们能够简单地意识到开端的性质所包含的意义,那么,一切可以提
出来反对用抽象空洞的存在或有作为逻辑学开端的一切怀疑和责难,就都会消失。存在
或有可以界说为“我即是我”,为绝对无差别性或同一性等等。只要感觉到有从绝对确
定性,亦即自我确定性开始,或从对于绝对真理的界说或直观开始的必要,则这些形式
或别的同类的形式就可以看成必然是最初的出发点。但是由于这些形式中每一个都包含
着中介性,因此不能是真正的最初开端。因为中介性包含由第一进展到第二,由此一物
出发到别的一些有差别的东西的过程。如果“我即是我”,甚或理智的直观真的被认作
只是最初的开端,则它在这单纯的直接性里仅不过是有罢了。反之,纯有若不再是抽象
的直接性,而是包含间接性在内的“有”,则是纯思维或纯直观。
如果我们宣称存在或有是绝对的一个谓词,则我们就得到绝对的第一界说,即:
“绝对就是有”。这就是纯全(在思想中)最先提出的界说,最抽象也最空疏。这就是
爱利亚学派所提出来的界说,同时也是最著名的界说,认上帝是一切实在的总和。简言
之,依这种看法,我们须排除每一实在内的限制,这样才可以表明,只有上帝才是一切
实在中之真实者,最高的实在。如果实在已包含有反思在内,那么,当耶柯比说斯宾诺
莎的上帝是一切有限存在中的存在原理时,就已经直接说出这种看法了。
附释一:开始思维时,除了纯粹无规定性的思想外,没有别的,因为在规定性中已
包含有“其一”与“其他”;但在开始时,我们尚没有“其他”。这里我们所有的无规
定性的思想乃是一种直接性,不是经过中介的无规定性;不是一切规定性的扬弃,而是
无规定性的直接性,先于一切规定性的无规定性,最原始的无规定性。这就是我们所说
的“有”。这种“有”是不可感动,不可直观,不可表象的,而是一种纯思,并因而以
这种纯思作为逻辑学的开端。本质也是一无规定性的东西,但本质乃是通过中介的过程
已经扬弃了规定并把它包括在自身内的无规定性。
附释二:在哲学史上,逻辑理念的不同阶段是以前后相继的不同的哲学体系的姿态
而出现,其中每一体系皆基于对绝对的一个特殊的界说。正如逻辑理念的开展是由抽象
进展到具体,同样在哲学史上,那最早的体系每每是最抽象的,因而也是最贫乏的。故
早期的哲学体系与后来的哲学体系的关系,大体上相当于前阶段的逻辑理念与后阶段的
逻辑理念的关系,这就是说,早期的体系被后来的体系所扬弃,并被包括在自身之内。
这种看法就表明了哲学史上常被误解的现象——一个哲学体系为另一哲学体系所推翻,
或前面的哲学体系被后来的哲学体系推翻的真意义。每当说到推翻一个哲学体系时,总
是常常被认为只有抽象的否定的意义,以为那被推翻的哲学已经毫无效用,被置诸一旁,
而根本完结了。如果真是这样,那末,哲学史的研究必定会被看成异常苦闷的工作,因
为这种研究所显示的,将会只是所有在时间的进程里发生的哲学体系如何一个一个地被
推翻的情形。虽然我们应当承认,一切哲学都曾被推翻了,但我们同时也须坚持,没有
一个哲学是被推翻了的,甚或没有一个哲学是可以推翻的。
这有两方面的解释:第一、每一值得享受哲学的名义的哲学,一般都以理念为内容;
第二、每一哲学体系均可看作是表示理念发展的一个特殊阶段或特殊环节。因此所谓推
翻一个哲学,意思只是指超出了那一哲学的限制,并将那一哲学的特定原则降为较完备
的体系中的一个环节罢了。所以,哲学史的主要内容并不是涉及过去,而是涉及永恒及
真正现在的东西。而且哲学史的结果,不可与人类理智活动的错误陈迹的展览相比拟,
而只可与众神像的庙堂相比拟。这些神像就是理念在辩证发展中依次出现的各阶段。所
以哲学史总有责任去确切指出哲学内容的历史开展与纯逻辑理念的辩证开展一方面如何
一致,另一方面又如何有出入。但这里须首先提出的,就是逻辑开始之处实即真正的哲
学史开始之处。我们知道,哲学史开始于爱利亚学派,或确切点说,开始于巴曼尼得斯
的哲学。因为巴曼尼得斯认“绝对”为“有”,他说:
“惟‘有’在,‘无’不在”。这须看成是哲学的真正开始点,因为哲学一般是思
维着的认识活动,而在这里第一次抓住了纯思维,并且以纯思维本身作为认识的对象。
人类诚然自始就在思想,因为只有思维才使人有以异于禽兽,但是经过不知若干千
年,人类才进而认识到思维的纯粹性,并同时把纯思维理解为真正的客观对象。爱利亚
学派是以勇敢的思想家著称。但与这种表面的赞美相随的,常常就有这样的评语,即这
些哲学家太趋于极端了,因为他们只承认只有“有”是真的,而否认意识中一切别的对
象的真理性。说我们不应老停滞在单纯的“有”的阶段,这当然是很对的。但认为我们
意识中别的内容好象是在“有”之旁和在“有”之外似的,或把“有”与某种别的东西
等量齐观,说有“有”,某种别的东西也“有”,那就未免太缺乏思想了。真正的关系
应该是这样:有之为有并非固定之物,也非至极之物,而是有辩证法性质,要过渡到它
的对方的。“有”的对方,直接地说来,也就是无。总结起来,“有”是第一个纯思想,
无论从任何别的范畴开始(如从我即是我,从绝对无差别,或从上帝自身开始),都只
是从一个表象的东西,而非从一个思想开始:而且这种出发点就其思想内容来看,仍然
只是“有”。
§87
但这种纯有是纯粹的抽象,因此是绝对的否定。这种否定,直接地说来,也就是无。
〔说明〕(1)由此便推演出对于绝对的第二界说:绝对即是无。其实,这个界说所
包含的意思不外说:物自身是无规定性的东西,完全没有形式因而是毫无内容的。或是
说,上帝只是最高的本质,此外什么东西也不是。因为这实无异于说,上帝仍然只是同
样的否定性。那些佛教徒认作万事万物的普遍原则、究竟目的和最后归宿的“无”,也
是同样的抽象体。
(2)如果把这种直接性中的对立表述为有与无的对立,因而便说这种对立为虚妄不
实,似乎未免太令人诧异,以致使得人不禁想要设法去固定“有”的性质,以防止它过
渡到“无”。为达到这目的起见,我们的反思作用自易想到为“有”去寻求一个确定的
界说,以便把“有”与“无”区别开。
譬如,我们认“有”为万变中之不变者,为可以容受无限的规定之质料等,甚或漫
不加思索地认“有”为任何个别的存在,任何一个感觉中或心灵中偶然的东西。但所有
这些对“有”加以进一步较具体的规定,均足以使“有”失其为刚才所说的开始那时直
接性的纯有。只有就“有”作为纯粹无规定性来说,“有”才是无——一个不可言说之
物;它与“无”的区别,只是一个单纯的指谓上的区别。
凡此所说,目的只在于使人意识到这些开始的范畴只是些空虚的抽象物,有与无两
者彼此都是同样的空虚。我们想要在“有”中,或在“有”和“无”两者中,去寻求一
个固定的意义的要求,即是对“有”和“无”加以进一步的发挥,并给予它们以真实的,
亦即具体的意义的必然性。这种进展就是逻辑的推演,或按照逻辑次序加以阐述的思维
过程。那能在“有”和“无”中发现更深一层含义的反思作用,即是对此种含义加以发
挥(但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发挥)的逻辑思维。因此“有”和“无”获得更深一层的
意义,只可以看成是对于绝对的一个更确切的规定和更真实的界说。于是这样的界说便
不复与“有”和“无”一样只是空虚的抽象物,而毋宁是一个具体的东西,在其中,
“有”和“无”两者皆只是它的环节。“无”的最高形式,就其为一个独立的原则而言,
可以说就是“自由”。这种自由,虽是一种否定,但因为它深入于它自身的最高限度,
自己本身即是一种肯定,甚至即是一种绝对的肯定。
附释:“有”与“无”最初只是应该有区别罢了,换言之,两者之间的区别最初只
是潜在的,还没有真正发挥出来。一般讲来,所谓区别,必包含有二物,其中每一物各
具有一种为他物所没有的规定性。但“有”既只是纯粹无规定者,而“无”也同样的没
有规定性。因此,两者之间的区别,只是一指谓上的区别,或完全抽象的区别,这种区
别同时又是无区别。在他种区别开的东西中,总会有包括双方的共同点。譬如,试就两
个不同“类”的事物而言,类便是两种事物间的共同点。依据同样的道理,我们说,有
自然存在,也有精神存在,在这里,“存在”就是两者间的共同点。反之,“有”与
“无”的区别,便是没有共同基础的区别。因此两者之间可以说是没有区别,因为没有
基础就是两者共同的规定。如果有人这样说,“有”与“无”既然两者都是思想,则思
想便是两者的共同基础,那末,说这话的人便忽视了,“有”并不是一特殊的、特定的
思想,而毋宁是一完全尚未经规定、因此尚与“无”没有区别的思想。——人们虽然也
可以将“有”表象为绝对富有,而将“无”表象为绝对贫乏。但是,如果我们试观察全
世界,我们说在这个世界中一切皆有,外此无物,这样我们便抹熬了所有的特定的东西,
于是我们所得的,便只是绝对的空无,而不是绝对的富有了。同样的批评也可以应用到
把上帝界说为单纯的“有”的说法上面。这种界说与佛教徒的界说,即认上帝为“无”,
因而推出人为了与上帝成为一体,就必须毁灭他自己的结论,表面上好似对立,但实际
上是基于同样的理由。
§88
如果说,无是这种自身等同的直接性,那末反过来说,有正是同样的东西。因此
“有”与“无”的真理,就是两者的统一。这种统一就是变易(Das Werden)。
〔说明〕(1)有即是无这命题,从表象或理智的观点看来,似乎是太离奇矛盾了,
甚至也许会以为这种说法,其用意简直是在开玩笑。要承认这话为真,事实上是思想所
最难作到的事。因为“有”与“无”就其整个直接性看来,乃是根本对立的。这就是说,
两项中任何一项都没有设定任何规定,足以包含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