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授权日至行权日。
十八、员工离开公司后再行使股票期权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员工离开公司再行权,其行权时市场价与实际买价之间的差额,仍是属于雇佣期间的一种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按财税〔2005〕35号文件以及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十九、个人认购证券从其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是否仍然适用国税发〔1998〕9号文件?
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5〕35号文件(针对股票期权)规定: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除股票期权以外,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从其雇主取得的其他折扣或补贴,仍然按照国税发〔1998〕9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对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十一、职工或者职工家属生病,单位给予的医疗补助是否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的规定,单位支付的医疗补助费应属于福利费,并且不属于人人有份的福利费,按规定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职工无实际股权,但有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其分得的税后利润按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职工取得的收入属于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单位取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手续费后,再支付给相关人员,是否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非办理代扣代缴税款人员取得的上述手续费,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十四、对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以股权形式取得本公司量化资产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2000〕60号文件规定: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缓征”规定仅适用于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五、企业为职工发放工作服如何纳税?
企业为职工发放工作服应作为劳动保护费,在“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科目核算。工作服是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属企业所有,个人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因为不需要确认为个人所得。如果企业以劳动保护费为名,给职工个人发高档服装,应当计入工资总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十六、我公司为了吸引优秀大学生,推出了一项政策,大学生如果在我公司工作,可以获得一定金额的购房补助款用于购买住房,但同时要求他们必须在本公司工作15年,如果中途离开本公司,则必须将上述购房款归还给我公司。对上述购房补助款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扣缴时间是支付时还是满15年后?
财税〔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应为实际支付时。如果扣缴税款后,个人将购房款归还给公司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十七、某美籍人员被派到中外合资企业工作,从2004年度开始至今,每年在中国境内工作居住的时间达到了“满一年”的标准。该美籍人员在合资企业不拿工资,其工资全部由合资企业的美国投资者在美国支付,并且已在美国交纳了相关的税收。该美籍人员向我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在美国已经缴纳的相关税收?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国纳税时适用“抵免”规定情形,仅指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有住所个人和无住所个人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满五年,从第六年起负有全部纳税义务,即来源于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支付的所得也需在中国纳税时,其已在境外缴纳税款允许按规定抵免。个人取得的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来源于境外由境内雇主支付的所得,不能适用境外纳税抵免政策。
二十八、员工取得公司老总用个人已税所得支付的奖励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必须是雇佣单位支付,企业老总将个人已税所得支付给员工,不能确认为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这种支付关系可视为公司老总对员工的捐赠,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个人受赠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二十九、单位领导年初交纳各项风险抵押金,年底兑现时双倍返还。请问对超出本金部分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年终返还额超过抵押金的部分,属于个人取得与雇佣有关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十、对职工取得的工伤赔偿是否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笔者认为,对个人取得的工伤赔偿应当不征个人所得税。理由有两点:第一,虽然税法没有明文讲工伤赔偿不征税,但工伤赔偿属于补偿性收入,对个人取得的补偿性收入一般是不征税的。第二,对个人取得的工伤赔偿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十一项税目范围,如果确认为其他所得,则必须有国务院财政部门明文规定作为依据。
三十一、对工资薪金所征税时,能否实行核定征收?
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时,必须以个人的实际所得为依据,不能采取核定征收方法。
三十二、对政府部门给予重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政府拿出奖励计划,企业自己负担奖励费用),是按工薪所得征税还是按偶然所得征税?
由企业自己负担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十三、个人因跳槽而退还给原单位的工资(性质为违约金),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退还?如果新单位为其支付违约金,对新单位代付的违约金,是否应当按照工资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支付的违约金与退还多发的工资性质不同,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新单位代付的违约金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三十四、 对个人取得的防暑降温费是否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没有免税规定,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三十五、原规定采掘业等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可按年薪制的方法全年统算计人所得税,现国税发〔2005〕年9号文件取消了年薪制规定,采掘业等行业适用年薪制的规定仍然还有效吗?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
由此可见,此类行业按年薪制征税是《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国税发〔2005〕年9号文件废止的是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而不是税法和条例,因此,此类行业仍然可以采用年薪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十六、对企业和单位给非营销人员以免费旅游方式给予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明确了“免费旅游”属于支付个人所得,因此,对企业和单位给非营销人员以免费旅游方式给予奖励,应当比照上述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三十七、个人成立公司,从事农业生产,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30号文件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征税”规定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从公司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利息股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十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广告费能否比照企业所得税规定在税前扣除?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因此,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