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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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 第2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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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调整。 
29.当企业签订了具有以下条款的合同后,企业一般就能够作出可靠的预计:
(1)合同各方对待建资产可实施的权利;
(2)交换的价款;
(3)结算的方式和条件。

企业通常还需要有一个有效的内部财务预算和报告制度。随着工程的进展,企业需复核
和修订(如果必要的话)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预计。但这种修订的需要并不意味着合同的
成果不能够可靠地预计。 


30.合同完工的进度可用多种方法加以确定。企业应使用能够可靠地测算已完工程的方
法。根据合同的性质。这些方法包括:
(l)截至目前为止已完工工程所发生的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观察工程施工情况;
(3)合同工程的实物完成比例。
向客户收取的进度款和预收款,并不能反映合同的完工进度。 
31.当根据截至目前所发生的合同成本确定完工进度时,只有那些能够反映施工进度的
合同成本才能包括在截至目前所发生的成本中。不包括在内的合同成本有:
(1)与合同未来活动有关的合同成本,例如,已运至施工地点,或者已做好使用准备但
在施工过程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的成本(除非这些材料是为该合同专用的);
(2)根据分包合同在施工前预付给分包商的款项。 
32.当建筑合同的成果不能可靠地预计时:
(1)只有当已发生的合同成本可能获得补偿时,才能确认收入;
(2)合同成本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建筑合同的预计损失应根据第 
36段的要求立即确认为费用。 
33.在合同进行的早期,通常很难可靠地预计该合同的成果。不过,企业的已发生合同
成本还是可能得到补偿的。因此,合同收入的确认仅限于预计获得补偿的已发生成本的范围。
因为合同的成果不能可靠地预计,因此,也就不能确认利润。然而,即使合同的成果不能可
靠地预计,合同总成本仍有可能超过合同总收入。在这种情况下,预计合同总成本超过合同
总收入部分,应根据 
36段的要求立即确认为费用。 
34.不可能得到补偿的合同成本应立即确认为费用。所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可能得到补偿
并且应立即确认为费用的情况包括:
(l)合同不具备完全的实施条件,即它们的有效性存在严重问题;
(2)合同完工与否取决于未决的诉讼或正在进行中的立法;
(3)合同涉及可能被没收或征用的财产;
(4)客户已无承担义务的能力;
(5)建筑商已无能力完成合同或按合同承担义务。

35.35.
第 
22段而不是根据第 
32段的要求进行确认。
预计损失的确认 


36.当合同总成本可能超过合同总收入时,预计损失应立即确认为费用。 
37.在确定这种损失的金额时,通常不需考虑:
(l)合同工程是否已经开始;
(2)合同工程的完工进度;
(3)不是作为第 
9段所述的单项建筑合同处理的其他合同预计产生的利润金额。
估计的变化 


38.完工百分比法是在累计的基础上在各会计期间估算当期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因
此,对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估计的变更的影响,或对合同的成果估计的变更的影响,应作为
会计估计的变化予以核算(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
变更”)。在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的当期及随后的期间内按变化后的估计数在损益表中确认
收入和成本的金额。
揭示 


39.企业应揭示:
(1)在本期确认为收入的合同收入的金额;
(2)确定本期所确认的合同收入所采用的方法;
(3)所采用的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40.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在建合同揭示以下内容:
(1)截至报告日已发生的成本和所确认的利润(减去所确认的损失)的总额;
(2)收到的预收款金额;
(3)保留款的金额。 
41.保留款是客户尚未支付的进度款,只有当工程达到了合同规定的各项条件或当缺陷

已经作了修正以后才予以支付。进度款是无论客户是否已经支付均结转到合同已完工程的款
项。预收款是建筑商在有关工程尚未完成以前向客户已经收取的款项。 


42.企业应呈报下列资料:
(1)作为资产反映的应向客户收取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
(2)作为负债反映的应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 
43.对于已发生成本加上所确认利润(减去所确认损失)的金额超过进度款的所有在建
中合同来说,应向客户收取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是下列项目之间的净额:
(1)已发生的成本加上所确认的利润;
(2)已确认的损失与进度款的合计数。 
44.对于进度款超过已发生成本加上所确认利润(减去所确认损失)的金额的所有在建
中合同来说,应向客户支付的合同工程的总金额是下列项目之间的净额:
(l)已发生的成本加上所确认的利润,减去
(2)已确认的损失与进度款的合计款。 
45.企业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的要求揭
示或有利得和或有损失。或有利得和或有损失可能是由于保养费用、索赔费用、罚金或可能
的损失等项目所引起的。
生效日期 


46.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 
1995年 
1月 
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IAS 12: Ine Taxes 

IAS 12 (revised 1996); became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1998。 

IAS 12 was amended in May 1999 by IAS 10: 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The amended text was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2000。 

IAS 12 was amended further in April 2000 to revise cross…references and terminology as a result of the 
issuance of IAS 40: Investment Property。 The amended text was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2001。 

In October 2000; the IASC Board approved limited revisions to IAS 12。 The revisions addressed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for ine tax consequences of dividends。 The revised text was effective for annual 
financial statements covering periods beginning on or after 1 January 2001。 

The following SIC Interpretations relate to IAS 12: 


。 
l
。 
SIC 25: Ine Taxes …Changes in the Tax Status of an Enterprise or its Shareholders。 
Summary of IAS 12 

。 
Accrue deferred tax liability for nearly all taxable temporary differences。 
。 
Accrue deferred tax asset for nearly all deductible temporary differences if it is probable a tax benefit will 
be realised。 
。 
Accrue unused tax losses and tax credits if it is probable that they will be realised。 
。 
Use tax rates expected at settlement。 
。 
Current and deferred tax assets and liabilities are measured using the tax rate applicable to undistributed 
profits。 
。 
Non…deductible goodwill: no deferred tax。 
。 
Unremitted earnings of subsidiaries; associates; and joint ventures: Do not accrue tax。 
。 
Capital gains: Accrue tax at expected rate。 
。 
Do not 〃gross up〃 government grants or other assets or liabilities whose initial recognition differs from 
initial tax base。 
国际会计准则第 
12号—所得税 


(1996年修订)

本准则中以粗体标示的段落,应与本准则的背景资料和实施指南以及《国际会计准
则公告前言》的内容一并阅读。国际会计准则不拟应用于不重要的项目(参见《前言》第 
12
段)。

目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所得税会计的基本问题是如何核算以下(1)
和(2)所指事项的当期和未来纳税后果: 


(1)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负债)账面金额的未来收回(清偿); 
(2)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当期交易和其他事项。
资产或负债的确认,意味着报告企业预期将收回或清偿该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
如果账面金额的收回或清偿很可能使未来税款支付额大于(小于) 没有纳税后果的收回或清
偿数额,那么本准则要求,除了少数例外,企业应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

本准则要求企业采用与核算交易和其他事项本身一样的方法核算其纳税后果。因此,
对在收益表上确认的交易和其他事项,任何相关的纳税影响也在收益表上确认。对直接在权
益中确认的交易和其他事项,任何相关的纳税影响也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类似地,在企业合


并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会影响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的金额。

并中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会影响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或负商誉的金额。

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所得税会计。 
2。在本准则中,所得税包括各种以应税利润为基础的国内和国外税额。所得税也包
括应由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支付的、对分配给报告企业的利润的征税,例如预扣税。 
3。在某些税收管辖区内,如果部分或全部净利润或留存收益用于分配股利,那么应
付所得税将按较高或较低的税率计算;而在其他一些税收管辖区内,如果部分或全部净利润
或留存收益用于分配股利,那么所得税可能返还。本准则不规定企业何时或如何核算报告企
业的股利和其他利润分配的纳税后果。 
4。本准则不涉及政府补助(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
的披露》)或投资税款抵减的核算方法。但是,本准则涉及可能由这些补助或投资税款抵减产
生的暂时性差异的核算。
定义 


5。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
会计利润,指一个期间内扣除所得税费用前的净损益。
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指一个期间内根据税务部门制定的规程确定的利润(亏损),
据此交付(收回)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收益),指包括在本期净损益确定中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金
额。

当期所得税,指根据一个期间的应税利润 
(可抵扣亏损)计算的应付(可收回)所得税金

额。
递延所得税负债,指根据应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的未来期间应付所得税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指根据以下各项计算的未来期间可收回的所得税金额: 


(1)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2)(2); 
(3)未利用的税款抵减结转后期。
暂时性差异,指在资产负债表内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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