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

下载本书

添加书签

国际会计准则+中文版+- 第31节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业海损益的相应计量结果;分部资产应调节至企业资产;分部负债应调节至企业负债。
次要分部信息 


68.第 
50-70段规定了根据企业主要报告形式,应用于每个应报告分部的披露要求。第 
69-72段规定了根据企业次要报告形式,应用于每个应报告分部的披露要求,即:
(1)如果企业的主要形式是产业分部,所要求的次要形式披露在第 
69段中规定;
(2)如果企业的主要形式是以资产分布为基础的地区分部(企业的产品在这里生产或其
提供劳务的营业以此为基础),所要求的次要形式披露在第 
7O段和第 
71段中规定;
(3)如果企业的主要形式是以客户分布为基础的地区分部(企业的产品在这里销售或劳
务在这里提供),所要求的发形式披露在第 
7O段和第 
72段中规定。 
69.如果企业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是产业分部,则其也应报告下列信息:
(1)对于对外部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对所有外部客户的销售的企业总收入的 
10%或更多的
每个地区分部,披露以客户的地区分部为基础,从该地区的外部客户赚取的分部收入;
(2)对于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总资产的 
10%或更多的每个地区分部,披露按资产的

地区分布分的分部资产的帐面总额;

地区分布分的分部资产的帐面总额;
的 
10%或更多的每个地区分部,披露按资产的
地区分布分的、当场购置预期在超过一个期间的期限内使用的分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
产)发生的总成本。 
70.如果企业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地区分部(以资产分布为基础或以客户分布为
基础),则企业也应就其对外部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对所有外部客户的销售的企业总收入的 
10%或更多,或其分部资产占所有产业分部总资产的 
10%或更多的每个产业分部,报告下列信
息:
(1)来自外部客户的分部收入;
(2)分部资产的帐面总额;
(3)当期购置预期在超过一个期间的期限内使用的分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
生的总成本。 
71.如果企业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是以资产分布为基础的地区分部,并且其客户分
布不同于其资产分布,则企业也应就其对外部客户的销售收入占对所有外部客户的销售的企
业总收入的 
10%或更多的每个以客户为基础的地区分部,报告对外部客户销售所赚取的收入。 
72.如果企业报告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是以客户分布为基础的地区分部,并且企业的资
产分布不同于其客户分布,则企业应就其对外部客户的销售收入或分部资产占相关合并或总
企业金额的 
10%或更多的每个以资产为基础的地区分部.报告如下分部信息:
(1)按资产的地区分布分的分部资产的帐面总额;
(2)当期购置预期在超过一个期间的期限内使用的分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发
生的总成本。
示范性的分部披露 


73.本准则附录 
2就本准则所要求的主要和次要报告形式提供了示范性披露。
其他披露问题 


74.如果其信息报告给董事会和总经理的产业分部或地区分部由于其赚取的大部分收入
来自对其他分部的销售,因而不是应报告分部,而它对外部客户的销售赚取的收入依然占销

售给所有外部客户的企业总收入的 
10%或更多,则企业应披露这个事实.并披露(1)对外
部客户的销售收入额和(2)对其他分部的内部销售收入额。 


75.在计量和报告与其他分部的交易形成的分部收入时,分部间转移应以企业实际用于
这些转移的价格为基础计量。分部门转移定价的基础和有关的变更应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披露。 
76.对分部信息有重大影响、为分部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的变更应予披露;如果可行
话,为比较目的提供的前期分部信息应予重述。这种披露应包括变更性质的说明、变更的原
因、比较资料已重述或重述不可行的事实和变更形成的影响(如果可以合理确定的话)。如果
企业改变其分部分类,且由于不可行而没有根据新的基础重述前期分部信息,则为可比目的,
企业应在其改变分部分类的年度就旧的和新的分部划分基础报告分部资料。 
77.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的变更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
计估计变更》处理。《国际会计准则第 
8号》规定,会计政策变更只能是依据法令或会计准则
制定机构的要求,或者如果这种变更将更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的事项或交易,才
可进行。 
78.影响分部信息的、在企业层次上采用的会计政策的变更,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 
8
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估计变更》处理。除非一项新的国际会计准则另有规定,否
则《国际会计准则第 
8号》要求会计政策的变更应采用追溯适用法,并且在可行的情况下重
述前期资料(基准处理方法),或将变更形成的累计调整产包括在当期净损益中(允许选用的
处理方法)。采用基准处理方法时,前期分部信息将予重述。而采用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时,
如果经营项目能分给配或合理地分摊给分部,则含在企业净损益中的累积调整应包括在分部
成果中。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其金额大、性质特别或影响大,因而披露它们能贴切地说明
企业当期的经营业绩时,《国际会计准则第 
8号》可能要求单独作这种披露。 
79.有些会计政策变更特别地与分部报告相关。这方面的例子包括分部分类的变更,以
及向分部分配收入和费用的基础发生变更。这种变更对报告的分部信息可能有重大影响,但
不会改变按企业报告的汇总财务信息。为让使用者理解这种变更并评价发展趋势,在可行的
情况下,为比较目的而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前期分部信息应予重述以反映新的会计政策。 
80.为分部报告目的,第 
75段要求分部间转移应根据企业实际用于这些转移价格为基础
计量。企业改变其实际用于分部间转移定价的方法,不能算是会计政策变更,因而也不需要
依据第 
76段的要求重述前期分部资料。但是,第 
75段要求披露这种变更。 
81.如果不在财务报表中或在财务报告中的其他地方披露,则企业应就主要的和次要的
报告形式,说明包括在每个报告的产业分部中的产品和劳务的类型,同时说明每个报告的地

区分部的构成。 


82.为评价诸如需求、投入的价格或其他生产因素的改变,以及替代产品和工序的开发
等事项对产业分部的影响,有必要了解该分部从事的活动。类似地,为评价经济和政治环境

的改变对地区分部的风险和收益率的影响,了解该地区分部的构成是重要的。 


83.不需要单独报告已达不到数量临界值但以前报告过的分部。例如,由于需求下降或
管理决策的改变,或由于分部的一部分经营已转让或与其他分部合并,使得它们可能已达不

到那些临界值。就为什么以前报告过的分部不再需要报告作出的解释,可能也有助于证实市

场份额下降和企业决策改变的预期。

生效日期 


84.本国际会计准则对报告期从 
1998年 
7月 
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务报表有效。鼓励较早
地采用。如果企业将本准则而不是原《国际会计准则第 
14号按分部报告财务信息》运用于

报告期从 
1998年 
7月 
1日以前开始的财务报表,则应披露这一事实。如果财务报表包括先于

本准则生效日期的期间的比较信息或较早自愿采用本准则,则为遵从本准则的规定而包括进

去的分部资料应予重述;如不可行,则企业应披露这一事实。 


IAS 15: Information Reflecting the Effects of Changing Prices 

Note: This standard is not mandatory。 Board Statement October 1989 

At its meeting in October 1989; the Board of IASC approved the following statement to be added to IAS 15; 
Information Reflecting the Effects of Changing Prices: 

〃The international consensus on the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reflecting the effects of changing prices that 
was anticipated when IAS 15 was issued has not been reached。 As a result; the Board of IASC has decided that 
enterprises need not disclose the information required by IAS 15 in order that their financial statements conform 
with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However; the Board encourages enterprises to present such information 
and urges those that do to disclose the items required by IAS 15。〃 

Summary of IAS 15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Enterprises applying IAS 15 should disclose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on a general purchasing power or a 
current cost basis: 

depreciation adjustment; 

cost of sales adjustment; 

monetary items adjustment; and 

the overall effect of the above and any other adjustments 


国际会计准则第 
15号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信息

(1981年 
11月公布,1994年 
11月格式重排)

范围 


1.在确定一个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时需要作出计量,本号准则适用于反映价格变
动对这种计量的影响。 
2本号国际会计准则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 
6号“价格变动在会计上的反映”。 


3.本号准则适用于收入、利润、资产或职工人数水平在所经营的经济环境中是重要的企
业。当母公司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一起呈报时,本号准则所要求的信息只需在合并信息
的基础上予以呈报。 
4.如果母公司已在本号准则所要求的基础上呈报了合并的信息,则在母公司所在国中经
营的附属公司不再需要呈报本号准则所要求的信息。对于不在母公司所在国中经营的附属公
司来说,只有当该国中经济上重要的企业呈报类似的信息已是一种公认的做法时,才需提供
呈报准则所要求的信息。 
5.为了使财务报告能够提供更多的信息,应鼓励其他单位也呈报反映价格变动的影响的
信息。
说明 


6.作为各种个别的或一般的经济和社会力量造成的结果,物价随着时间发生变动。个别
的力量,如供求关系的变化和工艺技术的改变,会造成个别物价显著的和各自独立的升降。
此外,一般力量会导致一般物价水平的变动,从而导致货币一般购买力的变动。 
7.在多数国家中,财务报表是按历史成本的会计基础加以编制的,除了那些不动产、厂
房和设备可能已重新估价,或者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的价值减低至可变现净值以外,并不考
虑一般物价水平的变动,也不考虑所持有资产的个别价格的变动。本号准则所要求提供的信
息,其目的是为了使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能够意识到价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