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
10.借款费用应在发生的当场确认为费用,除非按第
11段的要求已达到可资本化的程度。
11.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该项资产成本的一部
分予以资本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的金额应按本号准则确定。
12.在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下,直接归属于某项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
应包括在该项资产的成本之中。当借款费用可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并且该费用能够可
靠地计量时,应将其作为资产成本的一部分予以资本化。其他借款费用应在其发生的当期确
认为费用。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13.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是指那些如果不为相关资产
发生支出即可避免的借款费用。当企业专门为获得某项指定的相关资产借入资金时,与该相
关资产直接相关的借款费用就很容易认定。
14.要确认特定借款和相关资产之间的直接关系,以及要确定哪些是可避免的借款可能
会比较困难。例如,当企业的融资活动集中调配时,就会发生此困难。当集团使用一系列债
务工具以不同利率借入资金,同时根据不同的基础将这些资金借给集团内其他资本化的开始
企业时,也会产生困难。其他复杂性来源于集团在高通货膨胀经济条件下经营,使用外币借
款或与外币有关的借款,以及来源于汇率的变动。因此,确定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的
借款费用金额是困难的,需要进行判断。
15.15.
。
16.对某项相关资产的筹资安排,可能使企业获得借入资金,并且在该资金的一部分或
全部用于相关资产的开支之前,已发生了有关的借款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资金往往在用于
相关资产的开支以前,用作临时投资。在确定本期应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金额时,应从
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中扣除这种借入资金带来的全部投资收益。
17.对于不是专门为获取相关资产而借入和使用的资金,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的
金额,应采用将资本化比例乘上发生在该项资产上的支出的方式来确定。资本化比率应是借
款费用相对于企业当期尚未偿还的所有借款,而不仅仅是为获得某项资产而专门借人的借款
的加权平均数。一个期间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金额不能超过在这期间内发生的借款费用
的金额。
18.在某些情况下,在计算借款费用的加权平均数时,应包括母公司和附属公司的全部
借款。在其他情况下,各个附属公司只应使用借款费用对其本身借款的加权平均数。
相关资产的帐面金额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
19.当相关资产的帐面金额或预期最终成本大于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时,帐面金额
应按其他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予以减记或冲销。在某些情况下,减记或冲销的金额应按其他
的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加以转回。
资本化的开始
20.作为相关资产的一部分成本的借款费用,应从以下时间开始于以资本化:
(1)该资产的开支发生时;
(2)借款费用发生时;
(3)资产达到预定使用或销售状态所必要的准备工作正在进行时。
21.在相关资产上的开支,只包括那些导致支付现金,转让其他资产或承担附息负债的
支出。收到与该资产有关的任何进度付款和补助都应扣减开支(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0号一政
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一个期间内该资产的平均帐面金额,包括以前已资本化
的借款费用,通常等于该期间内资本化比率所适用的开支的合理近似值。
22.为资产达到预定使用或销售状态所必需的活动,远远不止资产的实体建造。它们还
包括实体建造前的技术性与管理性工作,例如,在开始实体建造之前,围绕取得许可证而进
行的工作。然而,在没有发生为改变资产状态而进行的生产或开发活动前,持有资产则不属
于这类工作。例如,土地开发引起的借款费用,应于相关开发活动进行期间予以资本化。然
而,为建房屋而购置土地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持有土地但没有进行相应开发活动时,不具
备予以资本化的条件。
资本化的暂时中止
23.在开发活动发生中断的一个较长期间内,应暂停对借款费用资本化。
24.在为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或销售状态而进行的准备活动发生中断的一个较长期间内,
可能发生借款费用。这些费用是持有部分完工的资产的费用,不具备予以资本化的条件。但
是当大量的技术及管理工作仍在执行时,借款费用通常不暂时停止资本化。若暂时延误是为
使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或销售状态进行的准备过程的一个必要部分,对借款费用资本化通常也
不能暂停。例如,在使存货达到成熟状态所必需的一个较长的期间内,或由于水位较高而推
迟造桥,如果在所涉及的地区在造桥期间出现高水位是正常的,在这些延长的期间内,均应
继续对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
资本化的停止
25.当为使相关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或销售状态的所有准备工作实际上已完成时,应停止
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26.当资产的实体建造结束时,尽管日常管理工作仍在继续,一项资产已准备用于预定
用途或准备销售。如果有少数工作(例如根据购买者或使用者的要求对房屋装修等)尚未完
成,也表明所有工作实质上已经完成。
27.当相关资产的建造的各个部分分别完成,并且每个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中已可
使用时,则在为使那一部分达到预定用途或销售状态的所有必需的准备工作实际上已完成时,
应停止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28例如,一个包含几个建筑物的企业停车场,每一个建筑物都能独立使用,就是在相关
资产中,每一部分在其余部分仍在建造中即可使用的例子。以下是一个在任何部分能够使用
之前,必须完成相关资产的例子:一个工厂,包含了几道工序,它们在同一厂址工厂不同的
部分相继运作,如钢铁工厂等。
资产中,每一部分在其余部分仍在建造中即可使用的例子。以下是一个在任何部分能够使用
之前,必须完成相关资产的例子:一个工厂,包含了几道工序,它们在同一厂址工厂不同的
部分相继运作,如钢铁工厂等。
示
29.财务报表应揭示:
(1)为借款费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2)本期将借款费用于以资本化的金额;
(3)确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的金额所使用的资本化比率。
过渡性规定
30.当采用本号准则构成了会计政策的变更时,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
8号“本期
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来调整其财务报表。企业还可以根据所允许的备选处
理方法,只是在本号准则生效以后,将已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标准的借款费用于以资本化。
生效日期
31.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
1995年
1月
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IAS 24: Related Party Disclosures
IAS 24was approved by the Board in March 1984。 It was reformatted in 1991; however no
substantive changes were made to the original approved text。
Summary of IAS 24
Related parties are those able to control or exercise significant influence。 Such relationships
include:
Parent…subsidiary relationships (see IAS 27: 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Entities under mon control。
Associates (see IAS 28: Investments in Associates)。
Associates (see IAS 28: Investments in Associates)。
Key management personnel。
Disclosures include:
Nature of relationships where control exisits; even if there were no transactions between the
related parties。
Nature and amount of transactions with related parties; grouped as appropriate
国际会计准则第
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
(1984年
7月公布,1994年
11月格式重排)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美联者以及报告企业与其关联者之间的交易的处理。本号准则中的
要求适用于各个报告企业的财务报表。
2.本号准则仅适用于第
3段所述、第
6段所修正的那些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3.本号准则仅涉及下列第(l)-(5)段所述的那些关联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l)直接地或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者间接地控制报告企业,或是被报告企业所控制以
及和报告企业共同受控制的那些企业(其中包括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和其他附属公司);
(2)联营企业(见国际会计准则第
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4)重要的管理人员,即有权力和责任来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报告企业活动的那些人
员,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职员以及与这些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由上述第(3)段或第(4)段所述人员直接或间接地拥有重大表决权的企业,或是
这种人员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它包括由报告企业的董事或主要股东拥有的企业,
以及与报告企业拥有共同的重要管理人员的那些企业。在考虑各种可能的关联者之间的相互
关系时,应注意相互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4.不需要对交易作出揭示的情况有:
人个些那的大影响重有具企业该对,并份股权的决表有企业告报有拥地接间或直接)3(
(1)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有关集团内部之间的交易不需要作出揭示;
(1)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有关集团内部之间的交易不需要作出揭示;
(3)如果母公司与全资附属公司在同一国家经营并在该国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在全资附
属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对交易作出揭示;
(4)在国家控制的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对与其他国家控制的企业的交易不需要作出揭示。
定义
5.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关联者,是指在制订财务或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
重大影响,则认为它们是有关联的。
关联者之间的交易,是指在关联者之间相互转移资源或义务,不论是否收取价新。
控制,是指直接地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地拥有一个企业半数以上,或相当大姑量的表决
权,并且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指挥该企业的财务与经营政策。
重大影响(为本号准则的目的),是指参加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订,但不控制这些政
策。施加重大影响可以通过若干途径,通常可以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方式,但也可以通过诸如
参加政策的制定过程、重要的公司间交易、管理人员的交换、技术资料上的依赖性等方式。
重大影响可以通过股份的拥有、章程或协议达到。对于拥有股份的情况,重大影
小提示:按 回车 [Enter] 键 返回书目,按 ← 键 返回上一页, 按 → 键 进入下一页。
赞一下
添加书签加入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