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
14.有时,财务报表被描述成“基于国际会计准则”或“遵守国际会计准则的重要规定”或
“遵守国际会计准则的会计要求”。尽管很明显,该报表并未满足重要的披露要求(如果不是
会计要求),但通常也没有进一步的信息。这种处理是使人误解的,因为它们降低了财务报表
的可靠性和可理解性。为了确保那些声明遵守国际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符合国际范围内的使
用者所要求的标准,本准则包括了一项总体要求,即财务报表应公允地列报,并提供了如何
符合公允列报要求的指南,还进一步提供了如何确定有必要背离(国际会计准则)这种极少
数情况的指南。本准则也要求着重披露造成背离的情况。存在与本国(会计准则的)要求发
生冲突本身,不足以断言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出现了背离情况。
15.在几乎所有情况下,公允列报可以通过在所有重要方面遵守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来实现。
公允列报要求:
(1)根据第
20段规定选择和运用会计政策;
(2)按提供相关、可靠、可比和可理解的信息的方式列报信息,包括会计政策;
(3)当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不足以让使用者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
的影响时,提供附加信息。
16.在极少数情况下,某项国际会计准则的某项特定要求的运用可能导致使人误解的财务报
表。这只有在该准则所要求的处理方法很明显不恰当,因而公允列报不能通过运用该准则或
单独地通过附加披露来实现时,才出现这种情况。
17.评估是否有必要背离国际会计准则的某项特定要求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1)该要求的目的和为什么不能达到该目的,或为什么在特定情况下该目的是不相关的;
(2)企业不同于遵循该要求的其他企业的情况。
18.由于要求背离(国际会计准则)的情况预期很少出现,且是否需要背离(国际会计准则)
是一个极富争议和主观判断的问题,因而使用者能意识到企业没有在所有重要方面遵守国际
会计是重要的。为使用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其能对是否有必要背离(国际会计准则)作出
有依据的判断,并使其能计算如被要求遵守该准则而产生的调整,也是重要的。国际会计准
则委员会将监测引起其注意(比如,被企业、企业的审计人员和管理者)的那些“不遵守”
的情况,并考虑是否需要通过解释或补充国际会计准则(如果恰当的话)来明确某些规定,
以确保背离只在极少数情况下才是必要的。
19.当企业根据一项国际会计准则的特别条款规定,在该准则生效日期以前采用时,需要披
露这一事实。
露这一事实。
策
20.管理部门应选择和运用企业的会计政策,以使其财务报表遵守每项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
和常设解释委员会的解释的所有要求。在不存在特定要求的情况下,管理部门应制定政策以
确保财务报表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信息:
(1)对使用者的决策需求是相关的;
(2)是可靠的,表现为他们:
①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②反映事项和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只是法律形式;
③是公正的;不偏不倚;
④是稳健的;
⑤在所有直要方面是完整的。
21.会计政策,指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采用的特定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程序。
22.在缺乏特定的国际会计准则和常设解释委员会的解释时,管理部门应运用其判断来制定
政策,所制定的会计政策应能为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最有用的信息。在作这种判断时,
管理部门应考虑如下因素:
(1)处理类似和相关问题的国际会计准则中的规定和指南;
(2)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概念框架中设定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的定义及相关的计量
标准;
(3)其他准则制定团体的公告和认可的行业惯例(当且仅当这些公告和惯例与本段中的(1)
和(2)一致时)。
持续经营
23.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是否仍能持续经营进行评估。除非管理部门打算
清算该企业,或打算中止经营,或别无选择只能这样做,否则财务报表应以持续经营为基础
予以编制。当管理部门在做这种评估时意识到与某些事项或条件相关的高度不确定因素,而
这些事项或条件可能引致人们对企业是否仍能持续经营产生巨大怀疑,则这些不确定因素应
予披露。如果财务报表不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则应披露这个事实.并披露财务报表
编制的基础和企业不被认为是持续经营的原因。
24.在评估持续经营假定是否恰当时,管理部门应考虑所有能获得的有关可预见未来的信息,
这些信息至少(但不限于)应涵盖自资产负债表日起十二个月的时间。考虑的程度依各种具
体情况而定。如果企业有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易于获得财务资源,则会计持续经营基础是恰当
的这个结论可以不需要作详细的分析就可以得出。在其他情况下,管理部门在确定持续经营
假定对其是恰当的之前,可能需要考虑广泛的因素,包括目前和预期获利能力报务偿还计划
和潜在融资替代资源。
权责发生制会计
25.除现金流量表外,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会计编制其财务报表。
26.在权责发生制会计下,交易和事项应在其发生时(而不是收到或支付现金或其等价物时)
确认,在会计记录中记录,并在其相关期间的财务报表中报告。费用应以发生的成本和特定
收益项目的收入之间的直接联系为基础在收益表中予以确认(配比)。但是,配比概念的运用
不允许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那些不符合资产或负债定义的项目。
列报的一致性
27.财务报表中项目的列报和分类,应自一个期间至下一个期间保持一致,除非:
(1)企业经营性质的重大变化或对其财务报表列报的审视表明,改变报表中项目的列报与分
类将导致反恰当地列报事项或交易;
(2)国际会计准则或常设解释委员会的解释要求改变列报方式。
28.一项重大的购买或处置事项,或对财务报表列报的审视,可能表明财务报表应以不同的
方式列报。只有当修改过的结构可能持续,或当另外的列报方式的好处明显时,企业才应改
变其财务报表的列报方式。当改变列报方式时,企业应按第
38段的要求对其比较信息进行重
新分类。只要修改过的列报方式与本准则的要求一致,则允许为遵守国家会计准则的规定而
改变列报方式。
重要性和汇总
29.每个重要项目应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不重要的金额应与具有类似性质或功能的金额
汇总,不必单独列报。
30.财务报表是通过对大量的交易进行处理而生成的,这些交易按其性质或功能汇总成类。
在汇总和分类过程的最后阶段是将浓缩和分类的数据列报,这些数据形成财务报表内的项目
或附注中的项目。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重要,则应将其与财务报表内或附注中的其他项目汇
总。但是,其重要程度不足以在财务报表内单独列报的项目,对于附注而言,却可能是足够
重要的,从而应在附注中单独列报。
31.就本准则而言,一项信息如果不披露就有可能影响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进行经济决策,
则该信息是重要的。重要性依项目的规模和性质而定,规模和性质是根据其忽略的特定情况
来判断的。在决定一个项目或一个汇总的项目是否重要时,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应一起予以评
价。依情况不同,或是项目的性质或是项目的规模可能是决定性因素。例如,具有同样性质
和功能的各单项”资产的金额,即使单项金额大,也应予以合并。但是,性质或功能各异的
大项目则应单独列报。
32.重要性要求,如果生成的信息不重要,则不必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特定披露要求。
抵销
33.除非另外的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抵销,否则资产和负债不能抵销。
34.当且仅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收益和费用项目应予抵销:
(1)国际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抵消;
(2)同样或类似交易和事项形成的利得、损失和相关的费用不重要。这些金额应按第
29段
的要求予以汇总。
35.单独列报重要的资产和负债、收益和费用是重要的。在收益表或资产负债表中进行的抵
销,除非反映了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否则不能让使用者理解所进行的交易以及评价企业未来
现金流量。扣除计价准备(如存货毁损准备和应收款坏帐准备)后的资产净额的报告不是抵
销。
36.《国际会计准则第
18号收入》定义了术语“收入”,并要求在考虑了企业许可的商业折
扣和数量折扣金额后,以收到的或应收的代价物的公允价值来计量收入。在正常经营活动过
程中,企业会进行不产生收人但附属于主要产生收入的活动的交易。如果列报能反映这些交
易或事项的实质,则这些交易的结果应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和相关费用相抵后的净额列报。
例如:
(1)非流动资产(包括投资和经营资产)处置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按处置收入扣除该资产
的帐面金额和相关销售费用后的余额报告;
(1)非流动资产(包括投资和经营资产)处置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按处置收入扣除该资产
的帐面金额和相关销售费用后的余额报告;
(3)非常项目可以扣除相关税款后的净额列报,少数股东权益以总额在附注中反映。
37.此外,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例如,汇兑损益或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工
具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以净额报告。但是,如果这种利得和损失的规模、性质或影响程度
重大,以致于《国际会计准则第
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要求单独披
露它们,则这些利得和损失应单独报告。
比较信息
38.除非国际会计准则允许或要求,否则应披露财务报表中所有数量信息的前期比较信息。
当比较信息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时,应包括在叙述性和说明性信息中。
39.有些情况下,以前期间的财务报表提供的叙述性信息在当期仍是相关的。例如,某法律
争端的结果在最近的资产负债表日尚不确定,仍待解决,则该法律争端的详细情况应在当期
披露。使用者可以从最近的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不确定事项以及当期为解决不确定事项而采
取的措施的信息中获益。
4O.当修订财务报表中项目的列报或分类时,只要可行,比较金额应予重新分类以确保与当
期可比;重新分类的性质、金额和原因应予披露。如果无法将比较金额重新分类,则企业应披
露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以及假设金额重新分类可能引起的变化的性质。
41.无法为实现与当期可比而重新将比较信息分类的情况可能存在。例如,数据可能没有在
以前期间按允许重新分类的方式收集,且重新生成这些信息又不切实际。在这种情况下,本
应对比较金额进行调整的性质应予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
8号当期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