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在后续期间,如果以公允价值记录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可收回金额增加,且增
加额客观上与减值损失计入净利润(或亏损)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则该损失应予转销,转销
的金额计入当期净利润(或亏损)。
某些金融服务行业的公允价值会计
120.在有些国家,基于国家法律或通行的行业惯例,某些金融服务行业的企业几乎均以
公允价值计量各项金融资产。在某些国家,这些行业包括:共同基金、单位信托、证券经纪
商和保险公司。根据本准则,如果这些企业的金融资产按本准则的规定归类为可供出售或为
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则其可以继续以公允价值计量其金融资产。
套期
121.如果在套期工具与被套期相关项目之间存在套期关系(如第
122至
152段所述),
则企业应按第
153至
164段的规定核算相关利得或损失。
套期工具
122.虽然在套期会计中,本准则没有对某项衍生工具因为符合第
142段的条件而可以被
指定为是套期工具的情形(签出的期权除外见第
124段)施以限制,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负
债只有在其是对外币风险进行套期时,才能在套期会计中被指定为套期工具。作这种限制的
原因在于计量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基础不同。在本准则中,衍生工具通常被认为是为交
易而持有或为套期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因而应进行再计量,以体现公允价值(与公允价值不
可以可靠计量的未上市权益工具挂钩,且必须通过交付这种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除
外);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净利润(或亏损),但如果衍生工具是现金流量套期,则计入权益。
另一方面,非衍生工具有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净利润(或亏损),有时虽
然也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权益,甚至还有可能按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不
加限制地允许非衍生工具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将会导致计量的不一致。
123,企业自身的权益证券,既不是企业的金融资产,也不是企业的金融负债,因而也不
是套期工具。
124.套期涉及在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之间或在归属于它们的现金流量
变动之间按比例冲销收益。企业签出期权的潜在损失可能会大大地超过相关被套期项目的潜
在利得,这就是说,签出期权在降低净利润(或亏损)风险方面是无效的。因此,除非签出
期权被指定为是冲销购入期权的期权,否则该签出期权不是套期工具。这里所指签出期权也
包括嵌在另外的金融工具中的签出期权,如用于对可赎回侦券进行套期的签出期权,相反,
购入期权有等于或大于亏损的潜在利得,因此其有可能减少由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形成
的利润或亏损风险,从而,购入期权可以作为套期工具。
125.就外汇汇率变动风险而言,以摊余成本记录的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可能是有效套期工
具。
126.公允价值不可以可靠地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可能是套期工具。但对于具有
如下特征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来说,此结论不适用:
(1)用外币标价;
(2)被指定为是外币风险套期;
(3)其外币部分可以可靠地计量;
被套期项目
127.被套期项目可以是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未确认但预期很可能
预期或诺承定确资产、负债、项单)1:(是以可项目期套被。)”预期交易“(交易来未的生发
交易;(2)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资产、负债、确定承诺或预期交易,与发放的贷款和应
收款项不同,持有至到期投资不可能是针对利率风险的被套期项目,因为指定某项投资为持
有至到期的投资,不涉及核算利率的相关变动。但是,就汇率变动风险和信用风险而言,持
有至到期的投资可以是被套期项目。
128.如果被套期项目是金融资产或负债,则在套期有效性可以计量的情况下,该金融资
产或金融负债可以是只对与其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的一部分有关的风险的被套期项目。
129.如果被套期项目是非金融资产或负侦,则该非金融资产或负侦应被指定为外币风险
或全部风险的套期项目。因为要将可归属于除外币风险外的特定风险的现金流慑或公允价值
变动恰当地予以分离和计量是困难的。
130.非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成要素或部分的价格变动,通常对可以与市场利率或债券
价格变动的影响可比的项目的价格,有可预测并可单独计量的影响,因此,非金融资产或金
融负债只能整个地作为被套期项目。
套被)1:(期套的险风上以种为一定指被以可具工期套项单则,件条下以符合果如.131
期风险可以清楚地认定;(2)套期的有效性可以证实;(3)能够确保存在对该套期工具和不
同风险头寸的指定。
132.如果将类似资产或类似负债加以组合并对其进行套期,则在改组合内的单项资产或
负债将共担被套期风险,而且,可归属于该组合的各项目的被套期风险的公允价值变动,预
期大致会与可归属于该组合被套期风险的公允价值总变动成比例。
133.由于套期的有效性必须通过比较套期工具(或类似套期工具的组合)和被套期工具
(或类似被套期工具的组合)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来评价,因此,将套期工具与净头
寸总额而非特定敏套期项目(比如,具有类似期限的所有固定利率资产和固定利率负债的净
额)比较,并不符合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但是,通过将基础项目的一部分猖定为被套期头
寸,便大致可以获得对套期会计的净损益同样的影响(这里所指套期会计是针对这种套期关
系而言的),比如,假定银行使用有类似特征风险和期限的资产
100和负债
90,并希望对净
风险
10进行套期,则银行可以将其资产的川指定为被套期项日,如果这些资产和负债是固定
利率工具(对公允价值套期而言)或它们均是变动利率工具(对现金流量套期而言),则可以
运用这种指定,类似地,如果企业有一项确定承诺,以外币
100进行购置活动,同时还有一
项确定承诺,以外币
90进行销售活动,则该企业可以通过购入一项衍生工具并将其指定为与
确定购买承诺
100之中的
10有关的套期工具,对净额
10进行套期。
134.在套期会计中,只有涉及企业以外的某一方的衍生T具可以被用作套期工具。虽然
集团内的各公司或公司内的各个部门可能与象团内的其他公司或公司内的其他部门进行套期
交易,但这种交易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在合并报表时应予判除,类似地,在单个主体内的经营
分部之间的交易形成的衍生工具也应剔除。因此,公司间和公司内部的衍生工具在合并报表
时,不具备运用套期会计的条件。
135.在企业合并中购入一项营业的确定承诺,除非是针对外汇风险,否则不可以是被套
期项目,因为被套期的其他风险无法具体辨认和计量。此属于一般营业风险的套期。
套期会计
136.套期会计应对称地确认对套期工具和被套期相关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净利润
(或亏损)产生的抵消影响。
137.套期关系指以下三类之:
(1)公允价值套期,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或这些资产或负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
变动风险的套期。所指公允价值变动可归属于特定风险且影响所报告的净收益。
151.本准则不规定评价套期有效性的统一方法,企业套期策略的文件将包括评价有效性
的程序。这些程序将声明,评价是否包括全部套期工具利得或亏损,套期工具的时间价值是
否排除,企业至少应在其编制年报或中报时对有效性进行评价。如果套期工具和整个被套期
资产或负债(与选定的现金流量对应)或被套期预期交易的关键条款相同,则企业可以认定,
可归属于被套期风险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在套期开始时和以后期间将持续全部
抵销。比如,企业可能假定:在符合以下条件时,远期合同中的商品预期购买套期将是高效
的,并且在净利润(或亏损)中予以确认将是有效的:
(1)远期合同购买与被套期预期购买在购买时间、地点、数量和商品类型方面均相同;
(2)远期合同在开始时的公允价值为零;
(3)远期合同的折价或溢价的变动不在评价有效性时考虑,而是直接计入净利润(或亏
损);或预期交易的预期现金流量基于该商品的预期价格而变动。
152.在评价套期的有效性时,企业通常需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被套期项目的固定利
率不需要精确地与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的掉期的固定利率匹配。附息资产或负债的变动利率
与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的掉期的变动利率无须相同,掉期的公允价值来自其净额结算,如果
掉期的固定利率和变动利率按同样金额变动,则其可以怎不影响净额结算的情况下予以改变。
公允价值套期
153.如果公允价值套期在财务报告期内符合第
142段的条件,则应按以下原则核算:
(1)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立即在净利润(或亏损)中确认;
(1)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立即在净利润(或亏损)中确认;
第
103段(2)的规定直接在权益中确认,这项原则依然适用。如果被套期项目以成本计
量,这项原则也适用。
154.以下说明第
153段如何运用于因利率变动而引起固定利率侦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风
险的套期。这个例子是从持有方的角度来叙述的,第一年,投资者购买了债务证券
100,其
被归类为可供出售的投资,第一年末,现行公允价值是
110,因此,增加的部分
10应在权益
中列示,资产负债表上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相应增加至
110。为了对价值
110进行保值,持
有方购买了衍生工具进行套期,到第二年末,衍生工具有利得
5,债务证券公允价值降低相
应金额。
投资者第一年的记录:
借:债务证券投资
100
贷:现金
100
(反映证券的购入)
借:债务证券投资
10
贷:公允价值增加(含在权益中)
10
(反映证券公允价值的增加)
投资者第二年的记录:
借:衍生资产
5
贷:利得(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5
(反映衍生资产公允价值的增加)
借:损失(计入净利润(或亏损))
5
贷:债券投资
5
(反映债券投资公允价值的减少)
第二年末,债务证券投资的账面价值是
105,衍生资产的账面价值是
5,利得
10在债务
证券售出前在权益中列示,并应按第
157段的规定予以摊销。
155.如果只是可归属于被套期项目的特定风险被套期,则与该套期无关的已确认被套期
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应按第
103段规定的两种方式之一予以报告。
156.如果出现下列任何种情况,则企业应停止继然运用第
153段规定的套期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