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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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考试大纲- 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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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五)判决和执行
            1。判决。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2。执行。
            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称之为行政复议机构。
            (四)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四)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l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五)侵权赔偿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狭义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违法行为是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要求的或超出现行法律允许范围以外的危害社会的活动。广义的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狭义的违法是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 。
            二、违法的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由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要素组成。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是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内部制裁措施。
            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即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三)掌握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
            (四)熟悉劳动合同的内容
            (五)熟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丙)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
            (七)了解劳动合同的特征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八)了解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特征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强的法定性,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地位在发生变化。
            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怯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劳动者需年满l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用人单位有用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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