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万米)×适用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减免的特殊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对其他税收减免做了一些特殊规定。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因土地权利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权利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第五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的特点主要有:兼有凭证税和行为税性质;征税范围广泛;税率低;纳税人自行完税。
二、印花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税法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使用人、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印花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1。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凭证所载金额作为计税依据。
2。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为其计税依据。
3。不记载金额的营业账簿、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专利证等权利许可证照,以及日记账簿和各种明细账簿等辅助性账簿,以凭证或账簿的件数作为计税依据。
(二)印花税的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1。比例税率。
(1)借款合同,适用税率为0。05‰。
(2)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等,适用税率为0。3‰。
(3)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合同、记载资金数额的营业账簿等,适用税率为0。5%。。
(4)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等,适用税率为l‰。
(5)因股票买卖、继承、赠与而书立“股权转让书据”(包括A股和B股),适用税率为1%o。
2。定额税率。
对无法计算金额的凭证,或虽载有金额,但作为计税依据不合理的凭证,采用定额税率,以件为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款。权利、许可证照、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均为按件贴花,单位税额为每件5元。
(三)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比例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凭证,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件数×定额税率
3。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收资本+资本公积)×0 5‰
4。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四、印花税税收减免
税法对免征印花税的凭证和印花税免税额均作了规定。
五、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和缴纳方法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印花税应当有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签订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二)纳税地点
印花税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三)纳税期限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在书电、领受时即行贴花完税,不得延至凭证生效日期贴花。同一种类应纳印花税凭证若需要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近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经税务机关核准发给许可证后,按税务机关确定的限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汇总计算纳税。
(四)缴纳方法
根据税额大小,应税项目纳税次数多少以及税源控管的需要,印花税分别采用自行贴花、汇贴汇缴和委托代征三种缴纳方法。
第六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一、资源税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的特点主要有 (1)只对特定自然资源征税;(2)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3)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涉及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具体包括:
1。原油;
2。天然气;
3。煤炭;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
四、资源税的税目与税额
(一)资源税税目及幅度税额
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即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现行资源税税目、税额主要根据资源税应税产品类别和纳税人开采资源的行业特点设置。
(二)几种主要应税矿产品适用单位税额的调整
1。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确定。
2。资源税适用单位税额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资源税适用税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3。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