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销费用:通常根据股票发行规模而定,收取承销费用的标准是,包销商收取的包销佣金为包销股票总金额的15%~3%,代销佣金为实际售出股票金额的05%~15%。
3上网发行手续费:上网发行手续费的收取标准为募集金额总额的35%。发行人向参加发行的证券交易网点缴纳上网发行手续费,该费用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比例从募集资金中扣除并划拨至各证券交易网点。
二、公开推荐
1出席人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主承销商的项目负责人,其他公司高管人员不限。
2推荐方式:发行前,必须通过互联网以网上直播(至少包括图像直播和文字直播)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司推荐。
3推荐内容:发行价与发行情况、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的募集资金的投入的项目情况、公司董事长及管理团队阵容等等。直播活动的公告应与其招股说明书摘要同日同报刊登,并在拟上市证券交易所的指定网站同天发布。网上直播推荐的公告内容应包括网站名称、推荐活动出席人员的名单、时间(应不少于4小时),保证投资者上网畅通。
三、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制等。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书包网 bookbao 想看书来书包网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4)
首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该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
四、配售对象
股票配售对象限于下列类别:
1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3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4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5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6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并已向相关监管部门履行报告程序的集合信托计划。
7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8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
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10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
11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
1未参与初步询价。
2询价对象或者股票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不一致。
3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者足额划拨申购资金。
4有证据表明在询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五、回拨机制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回拨机制是指在同一次发行中采取两种发行方式时,例如市值配售和上网定价发行、市值配售和法人投资者配售或者上网定价发行和法人投资者配售,为了保证发行成功和公平对待不同类型投资者,先人为设定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发行数量,然后根据认购结果,按照预先公布的规则在两者之间适当调整发行数量。目前,大多采取将网下配售的额度中的一部分,回拨给网上,这样就增加了网上发行的额度。现阶段,在发行大盘股时回拨机制经常被采用。
六、证券承销
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主承销商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协调公司投资银行、研究、销售等部门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记、定价、配售和资金清算等工作。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的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
1募集说明书单行本。
2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3律师见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
4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5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企业上市前的工作到本章,就算大功告成了。大喜之后还要把握好以下事项:
1企业正式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准备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媒体披露文件。
2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
3公开推荐活动中,企业高管出席人员主要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主承销商的项目负责人等。
4主承销商应当承担的责任,履行相关义务。
1如何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2向证券交易所递交申请股票上市文件包括哪些?
3企业应如何配合证券发售与承销工作?
第六章 上市前如何进行资本运作(1)
企业上市的目的之一便是融资,增强企业资本运作实力。企业资本运作的实质不外乎是把企业内部的存量资产进行整合和优化,与外部资本市场接轨,产生新的资本资源,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剥离、置换、出售、转让等,从而形成企业资产证券化、企业改制股份化或者原有企业注销更名新主,以此改善企业资本结构或债务结构。融资是企业资本运作的动力源之一,但不是任何一家企业都会在资本运作中获得圆满成功,因为资本运作不是一种荣誉、一项慈善行为,它始终是在商业规则下进行的。只有在具备一定条件下资本运作才可能应运而生,比如:甲方有项目,或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或有技术,或有人才等,就是没有资金,而乙方正握着资金找投向,正好可以撮合成交;还有一种方式是,一企业正在增资扩股改制上市,希望有人入股加盟,而另一企业也想通过战略投资做股东,如此等等,资本运作的契机便随缘而至。
资本运作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能一概而论,必须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选择其相应措施。比如发行股票、发行债券 (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配股、增发新股、转让股权、派送红股、转增股本、股权回购(减少注册资本),企业的合并、托管、收购、兼并、分立以及风险投资等。
第一节转增股本
企业上市前如果存有大量未分配利润或未转增的资本公积,为保护企业老股东的合法权益,或扩大公司股本规模,可采取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方式消化这部分留存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向全体股东转增,扩大公司股本总规模,又不改变股东的权益。资本公积主要来源于:投资者(或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资本溢价和股票溢价;接受捐赠的资产;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即资产的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超过原账面净值的部分;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因为转增股本部分来自公司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金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即可。
第六章上市前如何进行资本运作一、转增股本的意义
(一)维护老股东合法权益
股东权益分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四个部分,转增股本是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化为股本向全体股东转增,维护股东权益。资本公积是由股东投入,但不能构成“股本”或“实收资本”的资金部分,它主要包括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投入资本汇兑损益、法定财产重估增值以及投资准备金等。
企业在取得年度利润以后,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根据《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股东大会有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公司法》第16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二)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实力
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会增加企业负债率,由于转增股本后企业总股本规模扩大,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实力。
第六章 上市前如何进行资本运作(2)
二、转增股本与送红股的异同
(一)送红股与转增股本
送红股是公司将当年的利润留在公司里,发放股票作为红利,从而将利润转为股本。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股本总额增大,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
转增股本是指公司将资本公积金转为股本,这并没有改变股东的权益,却增加了股本规模,因而客观结果与送红股相似。
(二)两者异同
相同之处:送红股与转增股本都表现为扩大公司股本规模、股东不需要缴纳认购款项。
不同之处:送红股和转增股本的本质区别在于两者的来源不同,红股来自公司该年度税后利润,因此,只有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而转增股本来源于资本公积金,它可以不受公司该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是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金减低,并相应增加注册资本。而且,公积金除了来源于历年税后利润分配外,主要包括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并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
三、转增股本或分红股尚需考虑的情况
1公司盈亏状况及其盈利前景。公司当年没有盈利或往年存在亏损尚未弥补,则不可能做利润分配。如公司预期以后年度可能出现亏损,基于公积金具有弥补亏损的作用,公司也不会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公司的现金压力。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如现金压力较小,可能会以现金方式支付股利;如现金压力大,则分配红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