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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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 第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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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terial or substance shall be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s of rule 3。'

  规则解释:
  规则二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实际上是扩大编码的商品范围,这里有二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品目所列商品包括其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其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就应包括在内。例如缺一个轮子的汽车,因其缺少的部件并不能影响产品本身的特征,故应按完整品归类。第二层意思是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例如完整的一辆汽车和缺少的某些零部件的汽车,在归类时都按整汽车归。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编码品目有限,不可能将各种情况的商品一一列出。下面解释一下不完整品、未制成品的概念:
  1、不完整品:是指某个商品还不完整,缺少某些零部件,但却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例如缺少一个轮胎或倒车镜等零部件的汽车,仍应按完整的汽车归类,并不因为缺少了一个轮胎而不叫做汽车;缺少键盘的便携式电脑仍应按完整的便携式电脑归类等。如没有这项规则,则需将每缺一个零部件的商品单列一个子目,一是难以列全,二是很烦琐且浪费目录资源。
  2、未制成品:指已具备了成品的形状特征,但还不能直接使用,需经进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商品。例如已具有钥匙形状的铜制钥匙坯片。
  3、因运输、包装、加工贸易等原因,进口时未组装件或拆散的货品。例如机电产品的成套散件,此类成套散件只需简单组装即可成为完整成品。
  规则二第一部分的意思归纳起来有两点:第一扩大编码上列名商品的范围,即不仅包括该商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而且还包括它的非完整品、非制成品及整机的拆散件;第二,该规则的使用,是有条件的,即未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一定要具有完整品(整机)的基本特征,拆散件必须是完整品的成套散件。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规则二的第一部分不适用于第一至第六类的商品(第三十八章及以前的各章)。
  规则二第二部分,有两层意思。第一品目中所列某种材料包括了该种材料的混合物或组合物,也是对品目商品范围的扩大;第二其适用条件是加进去的东西或组合起来的东西不能失去原商品的特征。即混合或组合后的商品不存在看起来可归入两个及以上品目的问题。例如加糖的牛奶,还应按牛奶归类,添加了糖的牛奶并未改变牛奶的特性。所以决不会产生是按糖归类还是按牛奶归类的疑问。而添加了花椒粉的盐则改变了盐的特性,使之属性从盐改变为调味品。

  规则二应用举例:
  例题一(整机特征):
  缺少键盘的笔记本电脑》查阅类章名称:属于第84章物品 按规则二(一),未制成品如已具备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制成品归类》按规则一规定查阅第84章章注,未提到该物品是否有具体列名 》查阅84章品目条文,按笔记本电脑自动处理数据的特性,归入8471…》按规则二(一)按整机归入84713000
  例题二(未制成品):
  做手套用已剪成型的针织棉》查阅类、章名称,针织棉布属第52章,手套属第61 章》按规则二(一),未制成品如已具备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制成品归类》按规则一规定查阅第52章、61章章注,未提到该物品是否具体列名》按规则二(一)归入61169200
  例题三(组合物):
  由一个靠背、一个支架、一个坐板组成的铝制椅子散件,组装即可使用》查阅类章名称:属于第94章的商…》按规则二(二)应归入94017900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3。 When; by application of rule 2(b) or for any other reason; goods are; prima facie; classifiable under two or more headings; classification shall be effected as follows:
(a) The heading which provides the most specific description shall be preferred to headings providing a more general description。 However; when two or more headings each refer to part only of the materials or substances contained in mixed or posite goods or to part only of the items in a set put up for retail sale; those headings are to be regarded as equally specific in relation to those goods; even if one of them gives a more plete or precise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b) Mixtures; posite goods consisting of different materials or made up of different ponents; and goods put up in sets for retail sale; which cannot be classified by reference to 3(a); shall be classified as if they consisted of the material or ponent which gives them their essential character; insofar as this criterion is applicable。
(c) When goods cannot be classified by reference to 3(a) or 3(b); they shall be classified under the heading which occurs last in
numerical order among those which equally merit consideration。'

  规则三 规则解释:第一部分,“不论是按规则二(二)或其他任何原因归类,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这是规则三运用的前提。规则三有三条,可概括为:
  1、具体列名;
  2、基本特征;
  3、从后归类。
  这三条规定应按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据此,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和三(二)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
  规则三(一)讲的是当一个商品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哪个品目相对于商品表述更为具体,就归入哪个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每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要想制定几条规定来确定哪个列名更具体是困难的,但作为一般原则可作如下理解:
  1、商品的具体名称与商品的类别名称相比,商品的具体名称较为具体。比如,紧身胸衣是一种女内衣,有两个编码可归的,一个是6208女内衣、一个是6212妇女紧身胸衣,前一个是类名称,后一个是具体商品名称,故应归入62123000。如两个税号属同一类商品,可根据它的功能(用途)进行深度比较,哪个功能(用途)更为接近,就应视为更具体。
  2、如果一个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包括某一货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完全包括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
  应用举例:
  汽车用风挡刮雨器》可能归入两个税号:(1)8708的汽车零件,(2)85章的电动工具 查阅第16类、17类及84章、85章注释,并无具体规定…》按规则三(一)应选列明最明确的品目…》8512 是机动车风挡刮雨器,比8708的汽车零件更为具体最终应归入85124000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比其他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在这种情况下,货品应按规则三(二)或(三)的规定进行归类。

  下面对规则三(二)解释如下:
  1、本款归类原则适用条件如下:
  (1)混合物;
  (2)不同材料的组合货品;
  (3)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
  (4)零售的成套货品。
  此外,还必须注意只有在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本款。也只有在可适用本款规定的条件下,货品才可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2、不同货品确定其基本特征的因素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确定商品的主要特征,可根据商品的外观形态、使用方式、主要用途、购买目的、价值比例、贸易习惯、商业习惯、生活习惯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分析来确定。
  3、本款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
  (1)至少由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编码的不同物品构成的;
  (2)为了适应某一项活动的特别需要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的;
  (3)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货物无需重新包装的。
  应用举例:
  由一块面饼、一个脱水蔬菜包、一个调味包组成的袋装方便面》可能归入(1)第 19章的面食,(2)第7章的干制蔬菜,(3)第9章的调味料》查阅19章、7章、9章的注释,并无具体规定》按规则三(一)选最明确的品目第19章的面食构成了整袋方便面的基本特征,比干制蔬菜和调味料更具体…》应归入19023030

  规则三(三)只能用于不能按规则三(一)或三(二)归类的货品。它规定商品应归入同样值得考虑的品目中的顺序排列为最后的品目内。但相互比较的编码或品目只能同级比较。也就是说如果看起来一个商品可以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比较起来每个品目都同样具体,那么就按在商品编码表中位置靠后的那个品目进行归类。
  应用举例:
  浅蓝色的平纹机织物,由50%棉、50%聚酰胺短纤织成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70克 》查阅类、章标题,棉属52章聚酰胺属55章》查阅第11类和52章、55章注释,并无提到该合成织物的归类 …》查阅第11类和52章、55章注释,并无提到该合成织物的归类…》按聚酰胺应归5514。所以应从后归入 55143010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品目。

'4。 Goods which cannot be classifi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bove rules shall be classified under the heading appropriate to the goods to which they are most akin。'

  规则解释:
  这条规则所述的“最相类似”,是指名称、功能、用途或结构上的相似。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统一认识。一般来说,这条规则不常使用,尤其在HS编码中,每个品目都下设有“其他”子目,不少章节单独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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