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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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第13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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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万元。甲公司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7年1月31日。,确认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甲公司应确认的对A公司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1×10%=1。1 (万元)
  借: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1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1
  (分录中的金额单位为“万元”,下同)
  (2)20×7年3月31日,确认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甲公司应确认的对A公司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7500×10%=750(万元)
  借: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750
    贷:摊回未决赔偿准备金                                 750
  (三)应收分保准备金账面余额调整
  1、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
  再保险分出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应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相应调整额,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
  2、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调整
  再保险分出人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而补提相关准备金时,应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的增加金额,调整增加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
  (四)应收分保准备金的冲减或转销
  1、再保险分出人在确定支付赔偿款项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应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冲减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
  2、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二、分出保费及摊回款项
  (一)分出保费及摊回款项与有关原保险合同收入或费用不得相互抵销
  本准则规定,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人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这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指再保险分出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准备金、分保费用、赔付成本等;”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指再保险分出人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等。
   分出业务的分出保费及摊回金额与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所反映的经济内容与实质不同。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是再保险分出人向投保人销售保单,为承担源自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责任所取得的收入;分出保费则是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购买保险所付出的代价,不同于共同保险业务各保险人之间对保费收人的分配。分出业务各项摊回金额是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补偿,而非对原保险合同受益人的直接赔偿或给付。因此,为全面、真实地反映再保险分出人原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的经济内容与实质,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的分出保费不应直接计入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借方进行抵减,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摊回准备金、摊回赔付成本、摊回分保费用不应直接计入原保险合同提取准备金、赔付成本、手续费支出等的贷方进行抵减,都应单独确认入账并在利润表中单独列报均应单独确认并在利润表中分别列报。
  (二)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及摊回赔付成本的处理
  1。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赔付成本的确认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和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这里”摊回的分保费用”指摊回的分保手续费。
  摊回准备金和摊回赔付成本的区别在于:摊回准备金是预计由再保险接受人补偿的金额;摊回赔付成本是由再保险接受人实际补偿的金额。因此,在确认摊回赔付成本的同时应冲减相应的摊回准备金。
  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的计算方法因再保险合同种类的不同而不同,具体计量金额一般由保险人业务部门根据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
  【例27-2】20×7年1月31日,乙公司与客户刘某签订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360万元,自20×7年2月1日零时合同生效,保险期间为1年;刘某于合同生效当日一次性交纳保险费0。72万元,乙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确认了保费收入。该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于乙公司与E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公司)签订的溢额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范围。该再保险合同约定: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险自留额为100万元,E公司的分保额最高限额为300万元,分保手续费率为25%。20×7年7月10日,被保险人刘某发生车祸死亡,乙公司确定该事故属于全额赔偿责任范围,于事故发生当月确认了赔付成本360万元。20×7年7月29日,乙公司向刘某家属支付了保险赔款,该保险事故结案。乙公司就上述业务计算出应向E公司分出的保费金额为0。52万元'0。72(360-100)÷360',分保手续费金额为0。13(0。52 X 25%)万元,应从E公司摊回赔款金额为260万元[360(360-100)÷360],乙公司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2月,确认分出保费及摊回分保费用。(单位:万元)
  借:分出保费                                                    0。52
   贷:应付分保账款——E公司                                       0。52                
  借:应收分保账款——E公司                                      0。13                         
   贷:摊回分保费用                                                 0。13   
  (2)20×7年7月,确认应摊回的赔付成本。
  借:应收分保账款——E公司                                    260                     
   贷:摊回赔付支出                                               260    
  注:实务中,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很快(一般指当月)能够结案定损的,往往不提未决赔款准备金,本例即属于此种情况,因此在确认摊回赔付成本时不涉及转销相关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处理。
  2。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
  再保险分出人对分出保费、摊回分保手续费、摊回赔付成本进行调整时,应将调整金额计入调整当期的损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2)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3)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约定采用浮动(或累进)分保手续费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依据合同规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实际分保手续费率而调整分保手续费时,应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分出人确认入账的分保手续费调整金额应为经再保险接受人确认一致后的金额。
  【例27-3】甲公司与F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签订一份成数分保财产再保险合同,将约定的原保险业务向F公司办理分保。合同约定分保手续费采用浮动分保手续费率制,预付分保手续费率为30%。假定甲公司对该再保险合同业务年度的业务进行结算时实际计算确定的分保手续费率为35%,据此计算的分保手续费调整金额为800万元并经F公司确认一致。此时,甲公司调整分保手续费的账务处理如下: (单位:万元)
  借:应收分保账款——F公司                                800
    贷:摊回分保费用                                         800
  (三)纯益手续费的处理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纯益手续费只有再保险接受人实际上有”纯益”时才给付。实务中,保险人通常按照业务年度计算纯益,而一个业务年度的再保险业务往往要跨越若干个会计年度才能结算出损益。再保险分出人确认纯益手续费收入主要应考虑其可靠计量问题,只有能够依据相关数据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即纯益手续费能够可靠计量时,纯益手续费收入才予以确认。
  分保手续费是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取得和经营原保险业务所发生费用的补偿,纯益手续费是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谨慎地选择原保险业务而为其带来盈利的一种”奖励”措施,其实质是对再保险分出人经营原保险业务的”额外”补偿。因此纯益手续费与分保手续费性质相类似,确认应取得的纯益手续费时应作摊回分保费用处理。
  【例27-4】沿用【例27-3】的资料,假定再保险合同签订3年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出应向F公司收取的纯益手续费金额为144万元,双方确认一致的纯益手续费金额为140。4万元。甲公司应于双方确认一致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单位:万元)
  借:应收分保账款——F公司                                140。4
   贷:摊回分保费用                                           140。4
  (四)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分出保费、摊回赔付成本的处理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这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指的是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预付保费的情况。预付保费通常与所谓的最低保费数额相同。对于非比例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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