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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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第13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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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指的是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预付保费的情况。预付保费通常与所谓的最低保费数额相同。对于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难以根据每一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分保费,而是按照再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年度毛净保费(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减去退保费和比例再保险分出保费后的金额)乘以超赔费率来计算确定。年度毛净保费往往要到再保险责任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确定,但再保险分出人通常要在合同起期时按估计的年度毛净保费向再保险接受人计算预付一定金额的保费。预付保费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于合同起期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预付保费的,应在发出预付分保费账单时将预付金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分次支付预付保费的,应在每次发出预付分保费账单时按每次支付金额分次计入当期损益。非比例再保险合同通常不需要按一定期间编发账单。其首期账单一般要求在合同起期后即刻发送(一般不能迟于合同起期后的两周),主要内容是向再保险接受人预付分保费,合同责任期满后调整预付分保费时再编制分保费调整账单。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项下发生的赔款,均须编送出险通知和赔款账单。
  这里”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指的是再保险责任年度终了后再保险分出人能够按合同约定计算确定毛净保费,进而计算确定分出保费的最终金额时,应将分出保费的最终金额与预付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有的再保险合同约定在年度中期要对预付保费先行调整一次,会计处理方法同年度终了后的调整。
  对于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例27-5】20×6年12月20日,甲公司与G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签订一份事故超赔再保险合同,将由台风引发的保险赔款向G公司办理分保。合同起期日为20×7年1月1日,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20×7年1月3日,甲公司向G公司发出的分保业务账单中标明的一次性预付保费金额为2280万元。20×7年12月31日,由台风引起的索赔案件基本结案定损,甲公司计算出应向G公司摊回的赔款余额为4560万元,同时按照实际年度毛净保费计算出应向G公司支付的实际保费金额为2500万元。甲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单位:万元)
  (1)20×7年1月3日,确认分出保费:
  借:分出保费                                             2 280
   贷:应付分保账款——G公司                                 2 280                        
  (2)20×7年12月31 日
  调整预付保费:
  借:分出保费                                               220                    
   贷:应付分保账款——G公司                                  220                          
  确认摊回赔款:
  借:应收分保账款——G公司                               4 560                          
   贷:摊回赔付支出                                           4 560                       
  三、预收赔款和存入分保保证金
  (一)预收赔款的处理
  由于比例再保险合同分保业务账单的期间性,再保险分出人在发生大额索赔的情况下有可能会垫付很大金额的再保险份额的赔款。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有些再保险合同约定再保险分出人承保的每一张保险单项下或每一次事故的估计损失达到或超过合同约定的限额时,再保险分出人可根据已决赔款或预付赔款的结付金额向再保险接受人发出现金赔款通知书及相关理赔资料,要求再保险接受人预先支付分保份额相对应的现金赔款;再保险分出人收到该现金赔款后,视为已决赔款,在当季度账单中进行冲销。这种情况下,分保业务账单的贷方栏中会增加“现金赔款(冲销)”等类似项目。再保险分出人收到再保险接受人预付的现金赔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赔付款”科目;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中转销的现金赔款金额,借记“预收赔付款”科目,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二)存入分保保证金的处理
  分保保证金是再保险分出人从应付给再保险接受人的分保费中以一定比例扣存,作为再保险接受人履行分保未了责任的保证金。该保证金留存期一般为12个月,至次年同期归还,归还时要支付利息。分保保证金从性质上属于再保险接受人的预付款。当再保险接受人无力履行分保赔付责任时,扣存的分保保证金给再保险分出人提供了一定安全保障。在再保险合同约定再保险分出人扣存分保保证金的情况下,相关分保业务账单借方栏中会增加“扣存分保保证金”项目,贷方栏中会增加“转回上年度扣存的分保保证金”、“分保保证金利息”等项目。
  因再保险分出人扣存分保保证金的交易具体体现在分保业务账单中,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依据账单标明的相关金额进行会计处理。再保险分出人对于存人分保保证金,应当按期计提利息。
  【例27-6】20×6年12月8曰,甲公司作为分出人与H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签订一份溢额再保险合同,合同起期日为20×7年1月1日,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合同约定,甲公司在每季度账单中,从应付给H公司的分保费中按照一定比例计算扣存分保保证金,扣存期为12个月,次年同期归还,归还同时支付利息,保证金年利率为4%。假定甲公司20×7年4月15日发出的当年第一季度账单中,”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项目金额为360万元。甲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单位:万元)
  借:应付分保账款——H公司                            360
   贷:存入保证金                                         360
  甲公司应自20×7年4月至20×8年3月每月计提分保保证金利息,每月分保保证金利息=360×4%÷12=1。2(万元),每月计提分保保证金利息时:
  借:利息支出                                            1。2
   贷:应付分保账款——H公司                              1。2
  甲公司于20×8年4月发出的本年度第一季度对H公司的分保业务账单中,”转回上年同期扣存分保保证金”项目金额为360万元。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存入保证金                                       360
   贷:应付分保账款——H公司                            360
  
第三节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分保费收入及分保费用
  (一)分保费收入及分保手续费的处理
  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再保险合同一般自签订日起成立,但自合同规定的起期日起才开始承担保险赍任。因此,再保险合同的签订日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2。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对于再保险接受人而言,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分保费。如果再保险接受人能够确定分保费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分保费收回的可能性超过50%,则表明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一般情况下,如果再保险分出人信用良好,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如期发送分保业务账单,并能够按约定及时进行分保往来款项的结算,则意味着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再保险接受人。
  3。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于再保险合同一般只是规定某一时期再保险所承保的业务范围和地区范围、自留额和分保额的计算基础、分保费及手续费的计算方法等,并不直接明确分保费的具体金额,分保费的具体金额往往要根据再保险分出人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来计算确定,因此,再保险接受人在判断“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件时就产生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再保险接受人可以在每一会计期间对该期间的分保费收入金额做出合理估计。如果再保险接受人具有长期积累的丰富经验和大量数据资料,能够采用先进的估算方法,借助专门的技术手段,对再保险合同项下每一会计期间再保险分出人相关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进行估计,进而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出相关分保费收入金额,且该估计金额与收到的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分保费金额比较接近,则表明再保险接受人可以在每一会计期间对该期间内的分保费收人金额进行可靠计量。这种情况下,如果分保费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满足,再保险接受人应在每一会计期间按照估计金额确认当期分保费收入,并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认当期分保费用,待后期收到该期间的分保业务账单时,再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进行调整,将调整金额计入调整当期的损益。按账单金额调整估计金额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进行处理。
  二是再保险接受人只有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才能对分保费收入进行可靠计量。如果再保险接受人由于缺乏丰富的经验数据资料和先进的技术方法、手段,而无法对再保险合同项下每一会计期间分保费收入金额进行估计,或估计金额可能与实际金额产生重大差异,则表明再保险接受人只能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才能对分保费收入进行可靠计量。这种情况下,再保险接受人应当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根据账单标明的金额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的分保费用。
  【例27-7】20×6年12月22日,丙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与l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公司)签订一份成数再保险合同,接受I公司分出的原保险业务。合同约定的分保比例为40%,分保手续费率为35%。合同起期日为20×7年1月1日,保险责任期间为1年。丙公司经验、技术等方面比较成熟,采用预估方法确认每期的分保费收入。假定丙公司预估20×7年第一季度各月份与1公司再保险合同项下的分保费收入金额为:1月份680万元,2月份730万元,3月份600万元。丙公司于5月20日收到公司发来的第一季度的分保业务账单,账单标明的分保费为2100万元,分保手续费为735万元。丙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单位:万元)
  (1)20×7年1月:
  借:应收分保账款——I公司                                680    
   贷:保费收入                                              680
  借:分保费用                                             238                          
   贷:应付分保账款——I公司                                 238       
  (2)20×7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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