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一年十二月在厦大文哲学会讲──
一 法相唯识学之略释
甲 何谓法
乙 何谓相
丙 何谓法相
丁 何谓法相唯识
二 法相唯识学之由起
甲 出发于究真之要求者
1 迷信之神话与设想之玄谈
2 实验之科学与执法之小乘
3 法性之本空与唯识之转依
乙 出发于存善之要求者
1 天神之永生与自我之独存
2 质散之断灭与生空之解脱
3 本空之常如与唯识之转依
三 法相唯识学之成立
甲 其余唯心论不成立之故
1 主观唯心论之不成立
2 客观唯心论之不成立
3 意志唯心论之不成立
4 经验唯心论之不成立
5 直觉唯心论之不成立
6 存疑唯心论之不成立
乙 法相唯识学能成立之故
1 独头意识与同时六识──虚实问题
2 同时六识与第八识变──象质问题
3 自识所变与他识共变──自共问题
4 第八识见与第七识见──自他问题
5 八心王法与诸心所法──总别问题
6 能缘二分与所缘三分──心境问题
7 第八识种与前七识现──因果问题
8 第八识现与一切法种──存灭问题
9 一切法种与一切法现──同异问题
10 前六识业与八六识报──生死问题
11 诸法无性与诸法自性──空有问题
12 唯识法相与唯识法性──真幻问题
13 染唯识界与净唯识界──凡圣问题
14 净唯识行与净唯识果──修证问题
四 法相唯识学之利益
一 法相唯识学之略释
此次所讲为法相唯识学概论,为佛学中重要之学问,其典籍甚多,此次祗提
此学纲要作简单之研究而已。惟未讲斯学之先,将此法相唯识学之名一审定之。
在佛学中有称为法相学者,有称为唯识学者,其内容本同,今合称法相唯识学,
有特别之意义在。以近人或谓法相学范围宽大,通于大乘小乘之一分而言,唯识
学只属大乘之一分而已。余意法相唯识学应合称,小乘不应归入法相学,故以法
相唯识学名之也;义详于后。今将法相唯识学一名,以次剖解。
甲 何谓法
法字通常指法律、法则而言,义涉抽象。佛学所用法字,较寻常所谓法律、
法则为具体,法字之义,其范围最广,固无论具体、抽象,言论上可以言论,思
想上可以思想皆是也。事物之有者,可称为法,即事物之无者,有此「无」之概
念,亦可称之为法;分析至极微为法,集聚成具体亦为法;有变化、有作用为法,
无变化、无作用亦名为法;乃至龟毛、兔角之毕竟无,亦称为无法也:其范围有
广于吾人所谓万物之「物」字者。法之范围既如上述之广,然其定义何在?依佛
典言,法有二义:何者为二?一、轨范他解,二、持存自性。如言白色,保持白
之自性而存在,是谓法之持存自性义。又能使他人了解其为白而不生他解,是谓
法之轨范他解义。前为能保持其自己之体性,后谓使他人了解不生他想耳。白色
如是,其他亦然;具此二义,即名为法。
乙 何谓相
相字、在中国字义,通指互相之相──互关义,宰相之相──辅助义,相看
之相──看察义三者,今此皆非所取。此间所谓相,乃指相貌之相,义相之相,
及体相之相三者,是法相唯识所取义。今先述相貌之相:
1。相貌之相 平常指由眼识所见之事物而言。然相貌之能了别,不惟眼识已
也,眼识之外犹有意识了知存焉,如心不在焉,视而不见,即意识不注,眼见同
于不见之故也。由意识与眼识同起作用,所了之长短、广狭之相貌乃生。色尘为
眼及意所了,有青、黄、赤、白等之显色,长、短、方、圆等之形色,及行、住、
屈、伸等之表色。此三者,皆意识作用存也。
2。义相之相 意识上所了解之相,曰:义相之相。意识所分别、所思维、所
判断,皆是义相之相。非前五识──眼、耳、鼻、舌、身识所能了到,乃意识所
取之义相也。详言之,则第六意识及第七意根所取之相也。第七末那识于隐微不
知不觉之中取自我之相;其余一切义相,乃意识所取之相。以事实言,凡过去之
回忆,未来之推想,名词之假设,文字之记载,无论思想到或知识到,皆可为义
相之相。通于第六意识及第七末那识,惟六广七略耳。
3。体相之相 此间所取,乃关于一种直接觉到之体相;简言之,从实体知觉
所到者,较平常所言直觉更为单纯,略当心理学上之感觉。最单纯实体之感觉,
曰:体相之相。此相适于前五识,不适第六意识,因第六意识可凭空购撰,此相
须有实体刺戟才能觉到,如声来才有声觉,味来才有味觉也。然意识与前五识合
作所感觉,亦可称体相之相,此中惟加上意识之义相耳。第八识所觉到亦是体相
之相,以第八所觉到亦有实体故。
以上被心知所觉到之相,可分三类:一、性境,实有体性之境,即体相之相
。二、带质境,带质乃原相加上心理主观之意识作用所取之义相;如眼觉之白,
此白之名词,乃意识所取义相之白,非体相之白,乃别于非白之类而言,故意上
所觉之义,虽从白之体想而言,然已非体相之相,故谓之带质境。三、独影境,
过去之回忆,将来之推想,乃至名词上所施设龟毛、兔角等,凡意识之假想,比
拟之影像,皆称为独影境。由上三类,体相之相通于性境。体相之相,既通性境
,则佛典中真如、体性、法性,亦包括在体相之内,以真如为根本无分别智所了
知故,真如即无相之实体故。义相之相,通带质独影。相貌之相,则通性境及带
质二境。以上所言三相与三境之关系,略如此。
心知之所了知,即所取之相。相字、除以上三种义外,尚有自相、共相、差
别相、因相、果相五种。如言钢笔,钢笔之自身为自相;一言钢笔,则一切钢笔
都包括在内,此钢笔乃无数钢笔之一,此为共相;又此笔属钢制,凡钢制之笔为
同类,非钢制为非同类,从多数之关系上,即显其差别相;明此钢笔如何造成功
为因相;从因相推究其结果为果相。凡思想上所能分别皆有五相;西洋论理学之
同一律(Law of Idenity),矛盾律(Law of Contradiction),因果律(Law
of Caued and effect),即通此相之义也。
丙 何谓法相
法义与相义已各明如上,今将法相二字合说。法相者,所知一切法之相貌、
义相及体相之谓也。佛典有「能知」「所知」二义:所知即是被知,一切法皆为
所知,与所知相对为能知,能知谓人类及其他动物心灵之能了知作用。然能知亦
为所知,使能知非所知,亦不知其有此能知也。可知能知必为所知,惟所知不定
即是能知;其范团之大小,亦左图:
┌──────┐
│ 所知 │
│ ┌──┐ │
│ │能知│ │ 注:原图为同心圆
│ └──┘ │
│ │
└──────┘
能知为所知之一部份,所知之范围广而能知之范围狭也。如一切法为所知,
一切法中一部份心法为能知,同时亦可为所知;如意识上起一刹那之知识,即此
了知一刹那之知识为能知,其余皆为所知。所知的知识即能了知之知识,故不离
能知,而能知又为所知之一,故能知亦包括在所知也。──如见分缘相分时,即
为自证分之所缘,故能知同时即为所知。──知识能知亦所知法之一,故法相包
括所知一切法之相貌、义相及体相也。梵言尔焰,译所知义,或境义,即一切法
为所知境也。
复次、法又分为五法藏,即名──能诠表种种事物,相──为名所诠表之事
物,分别──识能分别,正智──离虚妄分别之能了知,真如──正智所知之法
体。能以五法含摄一切,故以藏名,如四库全书之库。
复次、相又为遍计所执、依他起、圆成实之三性相:一、遍计所执,谓义相
中之颠倒虚妄相。二、依他起,依因缘和合所起之相。三、圆成实,谓圆满成就
真实不变之体相。
丁 何谓法相唯识
法相谓所知一切法之相貌、义相及体相。一切法无穷无尽,不可胜说,然研
究法相唯识学者,最重要、最基本者在百法,天亲百法明门论及大乘五蕴论等,
可寻究参考之。
百法中,第一种为心法,略有八种:一、眼识,二、耳识,三、鼻识,四、
舌识,五、身识,六、意识,七、末那识,八、阿赖耶识。
第二种心所有法,又有五类。一、遍行,五者:一、作意,二、触,三、受,
四、想,五、思。
二、别境五者:一、欲,二、念,三、胜解,四、三摩地,五、慧。
三、善心所十一者:一、信,二、精进,三、惭,四、愧,五、无贪,六、
无嗔,七、无疑,八、轻安,九、不放逸,十、不害,十一、行舍。
四、不善心所中,初、根本烦恼六者:一、贪,二、嗔,三、疑,四、慢,
五、疑,六、恶见。次随烦恼二十者:一、忿,二、恨,三、覆,四、恼,五、
悭,六、嫉,七、诳,八、谄,九、害,十、憍,十一、无惭,十二、无愧,十
三、昏沈,十四、掉举,十五、不信,十六、懈怠,十七、放逸,十八、失念,
十九、散乱,二十、不正知。
五、不定心所四者:一、悔,二、眠,三、寻,四、伺。
第三种色法略有十一种:一、眼根,二、耳根,三、鼻根,四、舌根,五、
身根,六、色尘,七、声尘,八、香尘,九、味尘,十、触尘,十一、法处所摄
色。
第四种心不相应行法二十四种:一、得,二、命根,三、众同分,四、异生
性,五、无想报,六、无想定,七、灭尽定,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
十一、生,十二、老,十三、住,十四、无常,十五、流转,十六、定异,十七、
相应,十八、势速,十九、次第,二十、方,二十一、时,二十二、数,二十三、
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第五种无为法者:一、虚空无为,二、择灭无为,三、非择灭无为,四、不
动无为,五、想受灭无为,六、真如无为。
眼、耳、鼻、舌、身为五根。色、声、香、味、触为五境。──触通能所,
此指所触。──法处所摄色、为意识所取色,眼等所不能见;如化学上之电子、
元子之类,天文家所推想宇宙之属是也。法处所摄色有五:一、极略色,谓分析
有质之实色至极微处故名。二、极迥色,谓推测虚空明暗等无质之色,至极远处
难为达见者故名。三、定所引色,谓禅定所变现之色、声、香、味等境故名。四、
受所引色,又名无表色,谓受戒时动作上言语上受感动而得成故名。五、遍计所
执色,谓于意识假想上虚妄计度执为实有故名,如有创造世界之上帝,是其例
相应者,谓能与心合作一事。不相应者,即不能与心合作一事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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