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准则》的适用范围《准则》是企业的基本会计准则,适用于设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这也就是说,它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同样
也适用于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和“三资”企业。就行业而言,国
内的工业、交通、商业、供销、物资、外贸、服务、咨询、旅游、建筑安装
等行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都适用本准则。
对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 (简称境外企业),总则
中规定,它们“应当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
3。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要求
总则中规定了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的要求,包括:第一,会计记帐采用
借贷记帐法,应具备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单和会计报表。第二,会计核
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
经营活动。第三,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
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
字。
4。会计假定
会计核算工作是一种连续处理和登录会计事务的工作,要使会计核算工
作有序化、规范化,在处理各次会计事务时做到合情合理,必须有一定的前
提条件。缺乏这些条件,会计核算就缺少相应的经济依据,这些条件,也就
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会计假定或会计假设。会计准则的理论,是建立在企业正
常经营这一假设之上的,具体有会计主体、会计期间、持续经营和货币计价
等四个设定前提。
(1)会计主体。《准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的所有企业。”这实质上就是说,凡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是会计主体,对
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2)持续经营。《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3)会计期间。企业经济活动的连续性决定了会计活动是连续不断的,
如何将企业连续的经济活动以阶段成果形式反映出来,及时地为企业、政府
及所有者提供企业经济和经营状况的信息,这就涉及到会计期间划分问题。
《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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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汔日期采用公
历日期。”
(4)货币记帐。在会计核算中,可能涉及到多种货币,由于各种货币单
位之间的汇兑率是不断变化的,这就要求企业会计必须确立一种货币单位为
记帐用的货币单位,其他所有的货币、实物、债权债务等,都可以通过它来
度量、比较和稽核。这一货币单位称之为“记帐本位币”。《准则》规定: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同时还规定:“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
的企业,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
为人民币反映。”
□《准则》的一般原则
《准则》的一般原则,是所有企业、行业的会计都应当坚持和做到的。
《准则》在参考国外会计原则,总结我国会计核算方面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
将我国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归纳为12项。这12项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包括:
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明晰性
原则、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谨慎原则、实际成本核算原则、划分收
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重要性原则。
1。真实性原则
《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
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
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2。相关性原则
是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应当满足各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准则》
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3。可比性原则
是指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指标应当口
径一致,以便于会计信息相互可比。
4。一贯性原则
要求企业前后一致地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
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其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5。及时性原则
要求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6。明晰性原则
要求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有效地运用。
7。配比原则
这是处理收入与成本、费用关系的原则。 《准则》规定,收入与其相关
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营业收入与其相关联的
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入帐。
8。权责发生制原则
这是指在确定收入、费用的入帐时间方面应当遵守的原则。 《准则》规
定,应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记帐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
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不属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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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9。谨慎原则
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考虑企业风险,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
费用。
10。实际成本核算原则
这一原则也称为历史成本原则,是对材料、物资和资产进行估价时适用
的一项重要原则。《准则》规定,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
价。物价变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11。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企业正确区分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与计入资产价值的支
出,正确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损益情况。12。重要性原则这是企业在设置会
计科目和设计会计报表时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企业应当全面
核算和反映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要求进行单独核算
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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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要素准则
会计要素准则是指企业在处理会计要素时必须遵循的标准和原则。会计
要素也称为会计对象要素,具体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
和利润,它们是构成会计核算的基础和基本元素。会计要素准则着重于对各
会计要素界定及其分类,以指导会计科目的设置。
□资产
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能够为企业提供未来经
济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在会计核算中,资产
按照流动性质来分类,一般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1。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
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1)现金及银行存款。包括库存现金、各种银行存款等。《准则》规定,
现金及各种存款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记帐。现金的帐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
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帐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调节表
调节相符。
(2)短期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
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准则》规定,有价证券应按取得时的实际
成本记帐;当期的有价证券收益,以及有价证券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
本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短期投资应当以帐面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3)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
款、待摊费用等。在核算中,应当将营业与非营业性应收及预付款项分开核
算;对于营业性应收款项和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可以按国家规定报经批准,
提取坏帐准备金,作为应收帐款的减项,在会计报表中应当列示。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帐。
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帐核实。经确
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已提坏帐准备金的,应当冲销坏帐准备金;未提坏
帐准备金的,应当作为坏帐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待摊费用应当按受益期分摊,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应当单独列示。
(4)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
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
值易耗品等。
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方
法进行日常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调
整为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
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
质、毁损等需要报废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各种存货在会计报表中应当以实际成本列示。
2。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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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
其他投资。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
算。
债券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应计利息
的,应当将这部分利息单独记帐。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价款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应当在
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
债券投资存续期内的应计利息,以及出售时收回的本息与债券帐面成本
及尚未收回应计利息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长期投资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流动资产下单列项目反映。
3。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
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
备、工具器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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