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应供受衬戒 40。不随顺众生戒
7。弃舍恶人戒 /共计7/
33。不为助伴戒
外 6。不施其法戒 40。不随顺众生戒
13。不护雪讥谤戒 43。不神力折折摄戒
16。不行悔谢戒 /共计7/
30。爱恚赞毁戒
39。不如法摄众戒
狂 1。不供三宝戒 6。不施其法戒
3。不敬有德同法戒 7。弃舍恶人戒
4。不应供受衬戒 /共计6/
5。不受重宝施戒
狂 1。不供三宝戒 6。不施其法戒
3。不敬有德同法戒 7。弃舍恶人戒
4。不应供受衬戒 /共计6/
5。不受重宝施戒
善 4。不应供受衬戒 34。不往事病戒
33。不为助伴戒 /共计3/
持 31。不听正法戒 34。不往事病戒
33。不为助伴戒 /共计3/
心 30。爱恚赞毁戒 /共计2/
31。不听正法戒
五、染、非染违犯心所及无违犯因缘出现次数总表
以下藉由「染、非染违犯心所及无违犯因缘出现次数总表」,希望看出与瑜伽菩萨
戒本有关的心理作用与因缘。
(一)染违犯
心所 出现次数 心所 出现次数 心所 出现次数 心所 出现次数 心所 出现次数 心所 出现次数
恨 19 贪 8 慢 6 忿 3 瞋 3 掉 2
懒懈 2 嫉 1 悭 1 疑 1 不信 1 昏 1
谄 1
由以上的统计可知,在瑜伽菩萨戒本中,与「染违犯」相关的心所,以「恨」──
嫌恨 (aaghaata)、恚恼 (pratigha) 出现次数最多,达19次。若包括相关的忿
(kroda) 3次、瞋恚 (vyaapaada;pratiro。sayati) 3次,则总共有25次,约占58%。可
见「瞋恨心」
是瑜伽菩萨戒主要对治之心理作用。
反之,于瑜伽菩萨戒本「第九、性罪不共戒」,纵然是性罪(性质是恶的行为或言
语),若其动机是「怜愍心」,结果是「利他」,则不仅不是恶的行为或言语,而且反
而有很多功德(详见第六节)。
(二)非染违犯
心所 出现次数
懒懈 19
放 6
忘 9
可知在瑜伽菩萨戒本中,与「非染违犯」相关的心所,以「懒惰、懈怠」
(aalasya…kausiidya) 出现次数最多,达19次之多,约占21%。在轻戒「第一、不供三
宝戒」、「第二十、耽着睡眠戒」是「染违犯」,其余的戒条是「非染违犯」。可知
「精进」是瑜伽菩萨戒本所重视的心所。
(三)无违犯
因缘 次数 因缘 次数 因缘 次数 因缘 次数 因缘 次数 因缘 次数
调 15 病 10 力 10 护 9 治 7 外 7
狂 6 多 6 善 3 持 3 心 2
可知在瑜伽菩萨戒本中,与「无违犯」相关的因缘,以「方便调彼伏彼,出不善
处,安立善处」出现次数最多,达15次,约占35%。换言之,这十五条本来是菩萨所不
应作的行为;但是,若动机是出于善意,希望藉此让众生远离不善,安于善法,则这些
行为被认定是「无违犯」。
六、瑜伽戒本的伦理观──由具悲愍非为恶
伦理学是以「应该」 (should)、「应当」 (ought) 等的价值陈述 (value
statements) 来讨论有关某事是否善、正确或道德的学问。与事实判断(factual
statements) 相比较,价值判断也许更难判定真或假,但不能说确立价值比研判事实不
具重要性。特别是讨论人际关系、共同福利、或善恶之争等的时候,价值的知识是非常
有益的。因此,纵然有些人对于「道德是否有客观性」存有怀疑,但是自古以来,人类
社会中就存在有许多「习惯」或「习俗」(拉丁语是moralis),它即是「道德」(
morality) 的语源,也可说是伦理的基本意义之一。其中,由于各宗教有其不同的价值
观,因而亦产生各种宗教伦理观。
佛教所谓「戒」是由 〃‘siila〃 的古印度语之意译(音译则是「尸罗」 )。
〃‘siila〃 之广义是「习惯、习性」,狭义则是指「善习、善行」。所以,我们可从佛
教的瑜伽菩萨戒本了解其伦理观。今特别就「第九、性罪不共戒」讨论之。
若依一般佛教的伦理观,杀生、不与取(偷盗)、欲邪行(邪淫)等三种身体行
为,以及妄语、离间语、粗恶语、绮语等四种言语行为是属于「性罪」,也就是,这七
类行为的动机通常是起于杂染(贪瞋痴),结果造成伤害或损害他人。所以从动机及结
果来看,这些行为的性质是恶的。
若根据瑜伽菩萨戒本「第九、性罪不共戒」:「若诸菩萨安住菩萨净戒律仪,善权
方便,为利他故,于诸性罪少分现行,由是因缘,于菩萨戒无所违犯,生多功德」的叙
述,此七类性罪(性质是恶的行为或言语),若结果是「利他」、动机是「怜愍」,则
可能是一种「善权方便」,不仅不是恶的行为或言语,而且反而有很多功德。分析如
下:
一、结果是「利他」。其中可再分两种状况:
1。权衡损害之轻重性。为不让恶人造损害性重大的恶业而得大苦果,宁愿自己以损
害性较轻的杀、盗等行为制止,而让自己承受恶业果报。
如:「菩萨见劫盗贼,为贪财故,欲杀多生,或复欲害大德、声闻、独觉、
菩萨,或复欲造多无间业。」或如:「菩萨见有增上、增上宰官、上品暴恶,于
诸有情无有慈愍,专行逼恼。」又如:「菩萨见劫盗贼夺他财物,若僧伽物、窣
堵波物,取多物已,执为己有,纵情受用,菩萨见已,起怜愍心,于彼有情发生
利益安乐意乐,随力所能,逼而夺取,勿令受用如是财故,当受长夜,无义无利
。」等等。
2。损己利人。如:「我若断彼恶众生命,堕那落迦,如其不断,无间业成,当受大
苦,我宁杀彼堕那落迦,终不令其受无间苦。」又如:「菩萨处在居家,见有母邑现无
系属,习淫欲法,继心菩萨,求非梵行。菩萨见已,作意思惟:『勿令心恚,多生非
福,若随其欲,便得自在,方便安处,令种善根,亦当令其舍不善业。』住慈愍心,行
非梵行。虽习如是秽染之法,而无所犯,多生功德。」
二、动机是「怜愍」。如:「以怜愍心,而断彼命。由是因缘,于菩萨戒无所违
犯,生多功德。」不与取(偷盗)、欲邪行(邪淫)等性罪也可以援用同样的原则。又
如《菩萨戒二十摄颂》11颂云:『由具悲愍非为恶。』」
由此可知,瑜伽菩萨戒本之善恶行为,是依据动机与结果而判断;若结果是「利
他」、动机是「怜愍」,则可能是一种「善权方便」,不仅不是恶的行为或言语,而且
反而有很多功德。换言之,瑜伽菩萨戒本并没有预设任何行为是绝对善或恶(例如主
张:杀人、偷盗等行为之性质一定是恶,不论动机是否出于善意,结果是否有利于他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