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如此种子是第八阿赖耶识自体上之作用,而阿赖耶识是此用所依之体。体用有别,故非一。虽然,用者所依体上之用,体者用所依之体;是故体用不相离,故又非异。无性释论云,一切种子,是阿赖耶识功能差别,如法作用,与诸法体非一非异。虽然若体论别,则种子者,色心三性诸法所熏生,又现生三性诸法。从现行果,因种了亦通于三性,故与本识非一。其次,就因果门来论,种子与所生果的关系。即种子与其所生现行果法,亦有非一非异的关系。因为,现行(果)是种子(因)的显现相状,是用;种子是现行果的本质,是体。既是一体一用,故亦非一非异。又种子者,即三性诸法能生因,而诸法者所生果也。因果相顺,故非异。虽然,种子隐伏于第八识中之能生作用。诸法者,用已显明之现行。隐显有别,故非一。如《瑜伽师地论》卷五十二云:
种子云何,非析诸行别有实物名为种子,亦非余处,然即诸行如是种姓、如是等生、如是安布名为种子,亦名为果,当知此中,果与种子不相杂乱。何以故?若望过去诸行即此名果,若望未来诸行即此名种子,如是若时望彼名为种子,非于尔时即名为果,若时望彼名果,非于尔时即名种子,是故当知种子与果不相杂乱。[22]
所以说此与本识及所生果不一不异,体用、因果理应尔故。如此说明,种子对所依识体,非一非异。望所生果亦非一非异。
七、种子与熏习之关系
我们都知道因果的重心在种子,而种子的重心又在熏习,熏习就是心理上和行为上的活动作用,这种活动要二种同时动作,不过,一种是要强有力的,可以影响他法的,而不受他法的影响的,即是能熏。一种是劣弱无力的,是被动的,可以吸受他法影响力的,即是所熏。什么是所熏?所熏是第八阿赖耶识,它是无覆无记性。以其本身力量很薄弱,无抗拒力,所以受熏。能熏是什么?能熏是前七识心心所法,有强有力的活动性,这种活动即是我们的行为动作,心思意想等,由此活动力能熏第八识。前七识对境界上的活动,就是造业行动,每一个活动熏成一个种子。种子由第八识保持不坏,遇缘生果。所以我们的起心动念,就是熏习造业。
何谓熏习?所谓熏习者:《成唯识论述记》卷三云:“熏者发也,或由致也;习者,生也,近也,数也,即发致果于本识内,令种子生,近令生长故。”[23]又卷一云:“熏者击发义,习者数数义。”[24]由此,熏习之义,乃是数数击发本识,发生新种,增长本种之意。就是说,前七识聚之心心所起现行时,其势用强盛者,则于生起之刹那,能数数击发第八识,植其气分于第八识自体分中,而发生新种子,并使本有种子受兴发而增长;此数数击发之历程,有似于花熏苣藤,故名熏习。又谓能熏法与所熏处,同时同处,和合相应,由能熏法数数击发,令种子生长于所熏处。如《成唯识论》云:“如是能熏与所熏识,俱生俱灭熏习义成,令所熏中种子生长,如熏苣藤故名熏习。”[25]又《摄大乘论》云:
何等名为熏习?熏习能诠。何为所诠?谓依彼法俱生俱灭,此中有能生彼因性,是谓所诠。如苣藤中有花熏习,苣藤与花俱生俱灭,是诸苣藤带能生彼香因而生。[26]
又世亲释说,即依彼杂染诸法俱生俱灭,阿赖耶识有能生彼诸法因性,是名熏习。无性释说,谓此所熏与彼能熏同是生灭,因彼此有随顺能生能熏种类果法习气。总之,这熏习义明显的说,就是有能熏法与所熏法俱时和合,由能熏法击发所熏的法,能令未生的种子,新生起来:令已生固有的种子,熏令增长。所以,能熏和所熏必须具备四个条件才能进行熏习作用。
1所熏四义:(1)坚住性(2)无记性(3)可熏性(4)与能熏和共合性无著于《摄大乘论》中首立所熏四义。谓此四义所具乃可成为所熏,何等名为所熏四义:
(一)坚住性:就是说这为所熏的法,必须是从无始之始,乃至究竟之终,其性是一类的相续不断,没有变易;并且具有能执持习气的作用,才可以为所熏法。否则,就没有作这所熏法的资格。这就是简别前七转识和他的心所法,以及色法,不能为所熏法。因为这前七转识,和他的心法,色法,是转变易动的,不是坚住性,没有维持所熏成种子的作用。《成唯识论》云:
若法始终一类相续能持习气,乃是所熏。此遮转识及声风等性为坚住,故非所熏及彼心所,此中言识,摄心所故。即末那等皆名转识,若许持种,初地见道无漏心时,应失一切有漏种子。[27]
所以前七转识,及心所色法,是没有作所熏法的资格。
(二)无记性:为所熏的法,一定是势力庸劣,性是无覆无记的,这样才能够不与能熏的善恶法相违,能受熏善恶等习气;善法不能受恶法熏,恶法不能受善法熏。因为它们的势力强胜,有固定性,不容受它法熏习,如极香臭,互不相容,故不能为所熏。同时善法也不容受自善法熏习,染法亦然。唯第八识是无覆无记,于善恶法皆不违拒,能容习气,故为所熏。如《成唯识论》云:
无记性,若法平等,无所违逆,能容习气,乃是所熏。此遮善染,势力强胜,无所容纳,故非所熏。由此如来第八净识,唯带旧种。非新受熏。[28]
(三)可熏性:即所熏的法,应是自在,不是假法,不是坚密的常住法,能受习气乃是所熏。若不自在,其体虚疏,或是无实体的假法,或是其性坚密的常住法,皆不能受熏。此遮第八识相应五遍行心所,不自在故,依他生起,非所熏性。亦遮真如无为,以坚密故,不受熏习。因为真如体性恒常不变,故非不实,亦不受熏。唯第八识心王,体性虚疏不实,能有容受,所以能为所熏。如《成唯识论》云:
“若法自在性非坚密,能受习气,乃是所熏。此遮心所及无为法,依他坚密,故非所熏。”[29]
(四)与能熏共和合性:此谓所熏与能熏和合,即须与能熏法同时同处,不即不离。若不同时同处,则无关系,不可以言和合。若彼物即此物,亦不可言和合。若二物相离,亦非和合。此遮过去未来的第八识及他身的第八识,无和合义,故不为所熏处。自身现在的第八识,与能熏法同一时同一处,和合相应,故能为所熏。《成唯识论》云:“若与能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所熏。”[30]具上四义者,一切法中,唯因位同身、同刹那的第八识心王。所以,能为所熏处者,唯此第八阿赖耶识。
2能熏四义:(1)有生灭(2)有胜用(3)有增减(4)与所熏和合 《成唯识论》立能熏四义。谓此四义所具,才可成为能熏。
(一)有生灭:作为能熏法,应是有为生灭法,刹那转变,才有能熏的作用,有能熏的作用,才有所熏成的种子,如同种子,要生灭转变,才有作用生起现行果法,(如谷种,有生灭变化,才有芽、叶、花、果等法)。此遮无为法,前后不变,无生长作用,故不能为能熏法。《成唯识论》云:“若不非常能有作用,生长习气,乃是能熏。此遮无为前后不变,无生长作用,故非能熏。”[31]
(二)有胜用:即有生灭之法又有胜用,才能熏习种子。言胜用者,有二义:(1)能缘胜用,即心心所见分之取境作用。此遮色法,因色法乃第八识中本质种子及前五识相分种子所生起的现行;此现行要由见分种子挟带近附之以俱起;第八识中本质种子的现行,乃由前五识变带仗托之以俱生;(2)皆无能缘胜用,故前五识见分及本质之熏习,须待见分缘之始终。强盛作用,谓善及染污性。此遮第八识及前六识中,极微劣无记心心所,此虽有能缘作用,而不能熏习,但强盛心心所托之变相而熏习其种子。色法可有强盛作用,但不能缘虑;极劣无记心心所,有能缘作用,但无强盛作用,所以皆非能熏法。《成唯识论》云:“若有生灭势力增盛,能引习气,乃是能熏。此遮异熟心心所等势力赢劣,故非能熏。”[32]
(三)有增减:即有生灭,有胜用之法,又须高下不定,可增可减者,方能熏习种子。此遮佛果圆满善法,因佛果四智心品等,既无离下增减,故不能为能熏法。《成唯识论》云:
若有胜用可增可减,摄植习气,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圆满善法无增无减,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圆满,前后佛果应有胜劣。[33]
(四)与所熏和合而转:此谓能与所和合,若法与所熏识同时同处,和合相应,才能熏习种子。此遮化身相望及前后异时,无和合相应,所以,不能为能熏法。《成唯识论》云:
若与所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能熏,唯七转识及彼心所有胜势用。而增减者,具此四义,可是能熏。[34]
但具以上四义,一切法中,唯因位同身同刹那之七转识及彼心所。所以说,能为能熏法者,唯此前七转识。
从这能熏和所熏四义中的遮简来看,我们知道为所熏法的,不是色法,不是善恶有覆无记法,不是心所法,不是无为法,而是具有所熏法四义,能与能熏法和合的第八识心王。作为能熏法的,不是常法,不是第八识心心所法及前六识的所熏无记法,不是佛果的圆满法,以及色法等,而是具有能熏四义,与所熏法和合相应的前七转识。简单的说,就是具有能熏法条件的,唯是前七转识,及彼心所法;具有所熏法条件的,唯第八阿赖耶识心王。
总之,关于种子的意义及其功能作用,以上大概作了简略的探讨和说明,由此种子说明万法的生起。因种子生现行,现行熏种子,种子生种子,于本识中无始以来,展转相续,永不断灭,这就说明万有缘起相续的状态。然此种子含藏于第八阿赖耶识中,永不损坏,遇缘生起。而第八阿赖耶识所摄的一切种子,就是指的一切诸法。所以,种子依阿赖耶识为中心而说明一切法,所说明的一切法,也都摄藏于阿赖耶识。而第八识虽然统摄了宇宙诸法的种子,但是这宇宙诸法的种子还是各个不同,而各类种子虽由阿赖耶识所摄持,但并非阿赖耶识能生诸法的种子。由此可知,阿赖耶识在诸法生灭的熏变过程中,虽具有吸引性的摄持力,而不主宰诸法的生灭命运,诸法的生灭熏变,仍为诸法的众缘关系。因此宇宙万法的生灭,人类众生的差别,皆不离其众缘及因果的关系,而因果的本相,又即为阿赖耶识。所以就诸法的种子义,现行义,可以推知宇宙人生的现象,皆由阿赖耶识中的种子而生起。因此说,种子的理论,在唯识哲学的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此研究唯识学就不能不对这种子的理论作一深刻的探讨。
注释:
[1]《成唯识论》卷2,《大正藏》卷31,8a。
[2]《瑜伽师地论》卷35,《大正藏》卷30,478c。
[3]《成唯识论》卷2,《大正藏》卷31,8a。
[4]《成唯识论》卷2,引此句经文,《大正藏》卷31,8a。
[5]《摄大乘论》卷上,引此句经文,《大正藏》卷31,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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