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法总学+太虚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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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法总学+太虚大师- 第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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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生為別一業報,而入其軌範。此與朝代遞嬗相同,前朝勢衰則國家大亂、更有有力
者出,別造新朝,民土如故而國命維新。此中業種亦如帝王之處草莽,能轉此國人成
其率屬,由此得到一期一期之生命。此無始相續生死之法,在大乘法相唯識中謂之異
熟因果,有詳細說明。此皆有事實,然後加以解釋者。
吾人當未見此事實前,須先信有能知此事實之禪定神通,此禪定神通細者雖不可
見,而粗者尚不難見。如催眠術等,即以一種方法使人定其意識而致。亦可曰自己催
眠工夫純熟,即得禪定,在未得之先固有疑情,及至既得,則事實可證。如伍廷芳稍
有修養,預計在夢中作何事或見何人,後來亦能作到。修禪定者每能見乎常人所不能
見之物,如常人無光不能見,而禪定中或無光亦可見物,此亦天眼通之流,在有禪定
智慧者,即可事實上證得,然未必明其原理,欲明原理,須通佛智。
三界五趣之業果流轉,最不易知,然亦最重要。如不信此,則出世間之解脫生死
流轉法,亦不能安立,故特提出說明。須先知有此生死事實,再明生死之理,然後可

以解脫,而成就三乘之拢馈9拭饕蚓壦ǎ瑸槭莱鍪牢宄酥矊W。
第二章  三法印(出世三乘共學)
印者、印定之義。為此三法所印者,即佛所說之出世三乘法,不相符者,即非佛
所說出世三乘法。此三乘共學之三法印,一、諸行無常,二、諸法無我,三、涅槃寂
 靜,今即分三節明之。
第一節  諸行無常
行者、造作變壞義。此中有三:一、生,二、異,三、滅。此生異滅以造作變壞
為義,故曰行。常者、不變義,如虛空即恆常不變。然物或有暫時不壞,而以後要變
壞者,亦非常,此永不變滅者,即曰常。前來所講因緣所生法莫不有生,有生即有變
,有變即有滅。此中無常者,明有變滅,然雖曰無常,而實非斷滅,以前滅後生,得
相續故。然如煩惱等亦可言斷滅,以與拢窍鄶彻剩}智現行,煩惱即斷故。如是諸

有為法皆無常,故曰諸行無常。即到佛果地位與四智相應之清淨身土,亦是剎那生滅
無常,然以平衡相續,故曰相續常·所起作用亦復不斷,故亦曰不斷常。明得此無常
義,即可明無常即常義。一、以此無常之理常故,二、佛果自受用身土,平均相續。
及應化之用無盡不斷故。眾生生死謂之分段生死,菩薩位上之生死,謂之變易生死。
未成佛果有此兩種生死,以未能圓滿清淨平均相續,故有一期一期之生死相可得。此
諸行無常之法印通三乘,然無常即常之理,則須至大乘始明。
第二節  諸法無我
此中我者,是有自主體及統宰用義,有自主體及統宰用,即曰我。有情眾生只有
五蘊諸法:五根、五塵謂之色法,即物伲谌思礊槿松恚松ㄔ簧N。又有苦樂
之感覺,此謂之受,受中亦有種種不同,是曰受蘊。所感覺上取分齊者,即想蘊。心
知作用之流行造作者,則曰行蘊。為一系一系統率之知識,如心理學上所云之統覺,
以統率許多受想行故,即統率依眼耳鼻舌身意各根所起之各各心聚者,是識蘊。總為

五蘊諸法。五蘊諸法中,色蘊即物伲芟胄凶R蘊即精神。就人觀之,都無自主體及
統宰用,祗是五蘊所集之團體,是故只有五蘊,並無實我,此即無我義,人以外之動
物等,亦復如是。故有情眾生祗有五蘊,並無有我,此通三乘。尚有法無我,是大乘
義,然亦可由此通達。蓋以眾緣生故,有為法即空無自性,而無為法亦即遍於有為法
之空性故,故曰法無我。由此一切法皆無自性,但以異生妄執而認為有我耳。
第三節  涅槃寂靜
涅槃是梵言,即四諦中滅諦,有廣狹二義。狹義即擇滅,廣義即圓寂,擇滅者,
以拢菗癯鲋T煩惱等而滅之也。拢侵畞碓矗灰辣娚闹斜居兄欠N,二依佛之教
法,由此起拢腔壑疀Q擇而斷滅煩惱業生,故曰擇滅,擇滅則解脫流轉而常住寂靜,
故曰涅槃寂靜。廣義涅槃分四:一、得阿羅漢者,由以前煩惱業而受之身亦滅,更不
隨流轉者,為無餘涅槃。二、雖已擇滅煩惱更不起業,而尚餘前業所招之身者,曰有
餘涅槃。此但擇滅由我執所起煩惱障而除去生死者,即有餘涅槃無餘涅槃義也。能擇

滅此煩惱業生,得真常寂靜無所變化,謂不生不死不起不滅,此涅槃義是三乘通義。
至大乘涅槃,即圓滿寂靜,如因有所求則未圓滿,無所求則究竟圓滿。是大乘涅槃義
,亦有二種。一、自性圓寂,即諸法之畢竟空性,以因緣所生法本來畢竟空故。此空
性本來圓遍常寂故,謂之自性涅槃。拢采鹨磺衅降龋緛砣缡牵瑹o得無失。二、
佛果無住涅槃,福智圓滿更無所求,大悲般若常相輔翼,以般若故不住世間,以大悲
故亦不住出世間。此無住大涅槃,唯佛有之。二乘圓寂,於一切法實相未能明了知覺
,以所知障未斷故,尚有所執,至佛以無所執故,與諸法實相時時相應,故曰無住涅
槃。佛所以如是者,已能擇滅所知障故。向來無明迷惑之所知障,如不能以大悲般若
掃蕩無餘,雖除分段生死,如彼菩薩二乘,然於大悲般若佛果未圓滿故,仍有變易生
死。分段生死是循環,變易生死是進化,分段生死有定限,變易生死無定限。但既有
進化,即未臻圓滿,至正智真如,如如不二,即大乘大悲般若無住涅槃,並前二種涅
槃,即四種圓寂義,此皆常寂安靜,故云涅槃寂靜。唯廣義圓寂,即是大乘之勝義。

第三章  一實相印(大乘不共學)
一實相印者,出龍樹菩薩大智度論。以為二乘法,是諸行無常等三法印之所印定
,大乘法是唯一實相印之所印定。實相者,法華謂之諸法實相。諸法、謂五蘊十八界
等一切法。就諸法本來之真實相如何,即了知其如何、說明其如何,無稍摺冲e铡
處,此即平等大覺之所知境。除佛之外,其餘有情以其心量有限,就其所知境則覺其
切要,其所不知則不注意,不能圓滿。依佛乘義,則完全依智慧而修行,初發心菩薩
雖未能證知諸法實相,而能依佛之智為智故,亦能達諸法實相。其實三法印即一實相
印,以皆明諸法因緣生故,無自性故。依一實相之三方面分別解釋,即三法印,究其
根源,即貫通為一實相印。玆分四節言之。
第一節  諸法畢竟空
在一實相印中,首明諸法畢竟空義。因緣所生法即有為法,雖有假象幻用,但求

其實體,考究結果都無可得,故假象幻用諸法,皆無實性。今科學所依之唯物論,考
究宇宙原伲呛挝铮坝钟邪l明,則前所計隨破。彼今所講最後結構力之電子,已無
實伲蓤蹋葬岙斃m有發明,終必無得。依此欲求物伲鼘嵲冢嘟K無究竟實體可
得,故色法畢竟空。色法既然,心法亦復如是,故有為法畢竟空。有為法,猶有眾緣
相續之假相幻用,至無為法並假相幻用而無之,但有其名,由此可見無為法更是畢竟
空。有為以因緣生,故知其唯假相幻用而畢竟空,無為但是智觀上假設名義,故亦畢
竟空。此在掌珍論等詳之,將所有一切諸法皆告以畢竟空,畢竟空故,一切分別計執
皆滅,一切心念皆息。由了得諸法畢竟空,則一切執著皆無安足處,由是無分別智現
前,如如相應諸法實相。
第二節  五法三自性
此中五法者,即五種法。一、名,二、相,三、分別,四、正智,五、真如。名
者,即言說所依之名字,由名生句,由句生說。通言法界中一法有一法之名,法無量

則名亦無量。然法之範圍甚寬,名亦法之一種,無數名字言說,即此五法第一法。相
者,即「心之分析」內所講想心所所取境界分齊,此境界之分齊,名之曰相,恆言此
有意義,此無意義,此意義即是相。由前五識感覺之相,意識依之立種種名,又用彼
名字言說,以顯此種種之相。凡色法心法之現象皆曰相,皆可依以立名,及可為名所
詮表,故名遍一切法。是故名相相聯,因相立名,因名表相。
依中國舊說,名實對立。名為實之賓,實為名之主。依佛法言,名相對立,相非
實有,雖一般人認為實有,但是假相,並非實有。名相是所知識者,顯現在一人知識
中者即相,詮貫在多人彼此相識中者即名,以依各人心識上相似之相以立名故。
名相皆所了知之法,其能分別了知之心識即分別。分別正指能了知之心識,亦是
相之一分,以其亦被了知故。是以能了知心識亦可為被了知之法,而被了知之法,則
不限於心識。被了知諸法與能了知心識之關係者,現行之心識,是能知識之了知分別
,此外一切皆被知識之法。以被知識故,顯有能了知之法。如吾人起一念分別者即心

念,被分別者亦不離此心念,他心通所知之他心亦然。故無論何法,處在被了知地位
者皆名相,而能了知者即分別。名相是客觀,分別是主觀,但此主觀亦是可被了知者
,故亦可是相。故以能表與所表相對,即名與相,所了知與能了知相對,即名相與分
別。
分別是雜染了知,以須分別而了知故。至清淨了知,即正智。正者、正當恰好之
意,如俗言恰到好處。此明確之了知,即是正智,即能了知之心心所於所知諸法相性
,正當明確了知故。清淨正確了知之所知,即真如。於所知真相,如如不異,即名真
如。此與雜染分別所知之名相不同,以彼分別不與真相相當,是依能知識之分別所變
起之假相,故非真相,真如者、即能了知之主觀正知,是極平正相當之了知,不用主
觀之力稍有變異,全依客觀原來如此之真相,而了其如此。故如者、即如此之義,真
相如是,故曰真如,故正智曰無分別智。真如者,法界相性真實如此之本來面目,恆
常如此不變不異,是即不生不滅、不增不減、不垢不淨,即無為法。此五法攝一切法

,是故五法又曰五法藏。
三自性者:一、依他起自性,二、遍計所執自性,三、圓成實自性。諸法無自性
者,即諸法畢竟空,故三自性即三無性。三性本不可立,然為悟他故,設此三自性以
說明之。一、依他起性者,即生無自性。以眾緣所生法並無所生法外之固定能生法,
亦無能生法外之固定所生法,無能生所生故,則生不成立而無生,故生無性。生無性
故,但以眾緣之所集顯,有此一法假名曰生,故是依他起性。依眾緣起、依諸識現,
曰依他起。然非眾緣能生,即眾緣是此法,如人依煩惱業集五蘊諸法所成,即此眾緣
是人,離此別無有人,故明依他起性即明生無自性。二、遍計執性者,即相無自性。
不了生無自性之依他起性故,乃執有遍計所執之實我實法。由此執故,認有二相,一
、內執實我相,二、外執實物相。以不了皆眾緣諸識之假現故,執為實有,實唯妄執
。故此妄執中所妄執之實我物自性,實無所有,故明遍計所執自性,即明相無自性。
三、圓成實性者,即勝義無自性。前說萬法皆眾緣諸識現,由此明得諸法畢竟空,則

妄執即除。妄執既除,則得清淨正知,如如相應諸法真相,此即圓成實性。故圓成實
性亦即五法中之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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