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神学(章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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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神学(章力生)- 第170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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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只有主耶稣基督可以当之;但是严格而论,这只有把救赎之约与恩典之约二者视为一约,始能把他视为恩约之首,亚伯拉罕所以称为恩约之首,只能是因为此约乃是上帝和他正式订立的,从而得到上帝的应许,且要延及他世世代代血肉的,尤其是属灵的后裔。保罗在罗马书四章十一至十四节说:「……他(亚伯拉罕)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因为上帝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在这里的「父」字乃是一种象征的说法,因为信徒属灵的生命并非靠亚伯拉罕而有的。神学家霍祺(Hodge)在他《罗马书注释》一书中说,「罗马书四章十一节中的父字仅指某一种人的特性。例如创世记四章二十、二十一节说:『亚大生雅八;雅八就是住帐棚、牧养牲畜之人的祖师。雅八的兄弟名叫犹八,他是一切弹琴吹箫之人的祖师。』……信徒称为亚伯拉罕的儿女,乃是因为彼此宗教特性的相同。因为和亚伯拉罕重新制订恩约,这就包含所有上帝的儿女,无论是犹太人,或外邦人;又因为他们都是他的后裔,都要承受应许给他的祝福。」6.最后,我们不可忽略旧约启示的阶段,其最足为新约时代之基准者,不是西乃之约,而为与亚伯拉罕所订之约。西乃之约,乃是一个中间事件,在这一个时期之内,恩约真正的特性——恩慈的特性,乃被许多外在的礼仪和各种繁文褥节所掩蔽,变得暗淡无光。此乃和以色列人神政制度的生活有关,一味的把上帝的要求放在首要地位,罔顾上帝的恩典。不知上帝的属性,虽然是公义的,但也是慈爱的。他甚至差遣他的独生子降世为人,代死十架,「为我们受了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加三13)所以使徒保罗大声疾呼:「无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谁又迷惑了你们呢?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新译本作「这一点」)你们受了圣灵,是因行律法呢?是因听信福音呢?你们既靠圣灵入门,如今还靠肉身成全么?你们是这样的无知么?」(加三1-3)于此应知,在另一方面,亚伯拉罕之约里面,与上帝应许相应的信心,乃显得更重要。四、西乃之约

    1.与亚伯拉罕之约本质相同——但是我们须知,西乃之约在本质上和亚伯拉罕之约是一样的,所不同的乃仅在若干形式上面。这一点却不被现在时代派的学者所承认。他们坚称,这并非仅在形式上不同,而且也在本质上有别。这派的经学家司可斐氏(Scofield)称西乃之约乃是律法之约(legalcovenant),乃为有条件的摩西工约(“ConditionalMosaicCovenantofWorks”),此约考验的要点,乃以服从律法为得救的条件。倘使此约是工约,当然就不是恩约。保罗在罗马书一再讲到这个问题,他认为律法和应许,乃是两相对峙的。他说:「因为上帝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所以人得为后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属乎恩,叫应许定然归给一切后裔;不但归给那属乎律法的,也归给那效法亚伯拉罕之信的。」(罗四13一16)他又说:「上帝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因为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但上帝是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加三17)但是有一点须注意,使徒保罗并未完全把亚伯拉罕之约和西乃之约作对比,而只是说律法在约里面起运行的作用,而犹太人却误解了这运行的作用。在加拉太书四章二十一至三十一节、保罗把两约作比较;但不是以亚伯拉罕之约与西乃之约作对比。他乃是讲,一个是出自西乃之约,乃以地上的耶路撒冷为中心;另一个乃出自天,乃是天上的耶路撒冷,一个是血气的,一个是属灵的。他在这一段圣经里面,乃以两个儿子为两约的比喻:「一个是使女生的,一个是自主之妇人生的。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着血气生的;那自主之妇人所生的,是凭着应许生的。……那两个妇人就是两约;一约是出于西乃山,生子为奴,乃是夏甲。这夏甲二字是指着亚拉伯的西乃山,与现在的耶路撒冷同类,因耶路撒冷和她的儿女都是为奴的。但那在上的耶路撒冷是自主的,她是我们的母。因为经上记着:『不怀孕、不生养的,你要欢乐;未曾经过产难的,你要高声欢呼,因为没有丈夫的,比有丈夫的儿女更多。』……我们是凭着应许作儿女,如同以撒一样。……」圣经清楚晓谕我们,亚伯拉罕之约并没有被西乃之约所取代而废弃,而乃继续有效。甚至在何烈山,上帝还是和那在亚伯拉罕之约里的以色列众人同在,摩西把他所应许的话,对以色列众人说「……如今我将这地摆在你们面前,你们要进去得这地,就是耶和华向你们列祖亚伯拉罕、以撒、雅各起誓应许赐给他们和他们后裔为业之地。」(参申一1-8)所以当以色列人铸了金牛犊把它当神,下拜献祭,耶和华大发烈怒,要「将他们灭绝」的时候,摩西就根据耶和华上帝所应许的话,向他祈求说,「耶和华阿,你为什么向你的百姓发烈怒呢?这百姓是你用大力和大能的手,从埃及地领出来的……求你转意,不发你的烈怒;后悔,不降祸与你的百姓。求你记念你的仆人亚伯拉罕、以撒、以色列。你曾指着自己起誓说:『我必使你们的后裔像天上的星那样多,并且我所应许的这全地,(父)必给你们的后裔,他们要永远承受为业。』于是耶和华后悔,不把所说的祸降与他的百姓。」(参出三二7一14)耶和华又一再保证他们,如果犯了罪悔改,重新归向他,他就会记念他和亚伯拉罕所立的约。例如利未记二十六章四十至四十二节说:「他们要承认自己的罪……就是干犯我的那罪,并且承认自己行事与我反对;……我就要记念我与雅各所立的约,与以撒所立的约,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并要记念这地。」又如申命记四章二十五至三十一节说:「你们……刻偶像……败坏自己,行耶和华你上帝眼中看为恶的事,惹他发怒。……但你们在那里必寻求耶和华你的上帝。你尽心尽性寻求他的时候,就必寻见。……归回耶和华你的上帝,听从他的话。耶和华你上帝原是有怜悯的上帝,他总不撇下你,不灭绝你,也不忘记他起誓与你列祖所立的约。」这两种约乃是合一的,此在诗篇一百零五篇八至十节有清楚的表示「他记念他的约,直到永远;他所吩咐的话,直到千代,就是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向以撒所起的誓。他又将这约向雅各定为律例,向以色列定为永远的约。」使徒保罗对于这二约的合一性,在加拉太书第三章复加争辩,他注重约的不变性。上帝决不会贸然改变约的本质,一经订定,就永远坚立。所以律法绝非取代恩约,而仅是发挥其功能,以达成其应许的目的。加拉太书三章十七至二十二节说:「上帝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以后的律法废掉,……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但中保不是为一面作的;上帝却是一位。这样,律法是与上帝的应许反对么?断乎不是!若曾传一个能叫人得生的律法,义就诚然本乎律法了。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如果西乃之约果真是工约,以服从律法为得救之道,这就诚然是对以色列人的一种咒诅,因为此乃责成以民作一种绝不可能的事,他们不能靠行为得救。但从另一方面看,因为上帝的恩慈怜悯,此约又是上帝赐给以民的祝福,圣经于此曾一再晓谕我们。出埃及记十九章三至六节说:「摩西到上帝那里,耶和华从山上呼唤他说:『你要这样告诉雅各家,晓谕以色列人说:「我向埃及人所行的事,你们都看见了;……如今你们若实在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约,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因为全地都是我的。你们要归我作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利未记二十六章四十至四十五节说:「……他们未受割礼的心若谦卑了,他们也服了罪孽的刑罚,我就要记念我与雅各所立的约,与以撒所立的约,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并要记念这地。他们离开这地,地在荒废无人的时候,就要享受安息;……他们在仇敌之地,我却不厌弃他们,也不厌恶他们,将他们尽行灭绝,也不背弃我与他们所立的约,因为我是耶和华他们的上帝。我却要为他们的缘故,记念我与他们先祖所立的约,他们的先祖是我在列邦人眼前,从埃及地领出来的,为要作他们的上帝。我是耶和华。」又在申命记四章四至八节说:「惟有你们专靠耶和华你们上帝的人,今日全都存活。我照着耶和华我上帝所吩咐的,将律例典章教训你们,使你们在所要进去得为业的地上遵行。……这就是你们在万民眼前的智慧、聪明。他们听见这一切律例,必说,这大国的人真是有智慧,有聪明。那一大国的人有上帝与他们相近,像耶和华我们的上帝,在我们求告他的时候与我们相近呢?又那一大国有这样公义的律例典章,像我今日在你们面前所陈明的这一切律法呢?」诗篇一百四十七篇十九至二十节歌颂赞美上帝说:「他将他的道指示雅各,将他的律例典章指示以色列。别国他都没有这样待过;至于他的典章,他们向来没有知道。你们要赞美耶和华!」2.西乃之约乃具特有的表征——亚伯拉罕之约与西乃之约虽然在本质是一样的,但是西乃之约,乃有几种特有的表征。兹析论之:其一,在西乃山所立之约,乃是全国性的。此约与国民的生活乃有不能分离的关系。从大体上来讲,教会与国家乃合一的。在教会里面,就是在国家里面;反之亦然。脱离教会,就是脱离国家。因此没有所谓开除教会之事,只有死亡始能脱离。

    其二,西乃之约乃积极提示工约严格的要求。律法乃放在首要的地位。但是西乃之约并不是工约的重订;也非使人被律法所奴役。这在出埃及记二十章二节宣告十诫的叙言中已加指示,「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曾将你们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在申命记五章六节又重加指示。保罗在罗马书三章二十节和加拉太书三章二十三至二十五节一再强调说:「……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但这因信得救的理既然来到,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所以,律法乃有两重目的:其一:「是叫人知罪」(罗三20见上引;并参罗四15);其二:乃「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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